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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鹖冠子》卷上4天则诗解4法公取政非听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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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发表于 2021-9-25 21: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鹖冠子》卷上4天则诗解4法公取政非听为民
题文诗:
法章物,至公至信,而不自许,天之道也.
以为奉教,陈忠之臣,未足.法者曲制,
真法法情,真情公正,官备主用,官必公信.
举善也者,不以窅窅;拾过也者,不以冥冥.
决此非私,法之所贵.若磨不用,赐物虽诎,
有不效者.上下有间,于是设防,蔽并起.
政在私,而弗能取;重人掉权,而弗能止;
赏加无功,而弗能夺;法废不奉,而弗能立;
罚非其人,而弗能绝;不与其民,同心之故.
使释己,以上为心,教之所期.八极之举,
不能时赞,故可壅塞.昔有道君,取政,
非于耳目,耳之主听,目之主明,一叶蔽目,
不见太山,两豆塞耳,不闻雷霆.至听心听,
心听听情,真情至听,无所不听.道开而否,
未之闻也.见遗不掇,非人情也.天诛,
情人戮,不胜任也.为成求得,事之所期.
为之以民,以民为天,真情为民,道之要也.
唯民,弗之代也.圣王授业,所以守制.

原文
法章物而不自许者,天之道也。以为奉教陈忠之臣,未足恃也。故法者,曲制,官备,主用也。举善不以窅窅,拾过不以冥冥。决此,法之所贵也。若砻磨不用,赐物虽诎,有不效者矣。
上下有,于是设防知蔽并起。故政在私而弗能取,重人掉权而弗能止,赏加无功而弗能夺,法废不奉而弗能立。罚行于非其人而弗能绝者,不与其民之故也。
夫使百姓释己而以上为心者,教之所期也。八极之举,不能时赞,故可壅塞也。昔者有道之取政,非于耳目也。夫耳之主听,目之主明。一叶蔽目,不见太山,两豆塞耳,不闻雷霆。
道开而否,未之闻也。见遗不掇,非人情也。信情脩生,非其天诛,逆夫人僇,不胜任也。为成求得者,事之所期也。为之以民,道之要也。唯民知极,弗之代也。此圣王授业,所以守制也。
【注释】
42、法章物而不自许者,天之道也。以为奉教陈忠之臣,未足恃也。故法者,曲制,官备,主用也:“章”,章程,程式,明。“章物”,以物为程式。“不自许”,不自以为主。“侍”,依靠,信赖。“曲制”,曲为之制,即随物(事)而制。“官”,官府。“备”,预备,准备。“主”,君主。“用”,使用。

43、举善不以窅窅,拾过不以冥冥。决此,法之所贵也:“窈窈”、“冥冥”,皆晦暗不明状。“举”,推荐。“拾”,捡。“过”,过错。陆佃曰“不以潜晦举人之善,必著见而后置之;不以隐匿拾人之过,必发露而后废之”。此言依法之大公,不任人之私知也(吴世拱说)。“决”,挖,刻,引申为制订。“此”同“齿”,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

44、若砻磨不用,赐物虽诎,有不效者矣:“砻磨”,切谷之器。“赐物”,即齿物。“”,不坚挺,不坚硬。“有”,又。“效”,功效。
45、上下有间,于是设防知蔽并起:“上下”,指君臣。“有间”,有间隙,不相合。“设”,设置。“防”,堤坝。“知”,疑作“制”,制作。“蔽”,蒙蔽。

46、故政在私家而弗能取,重人掉权而弗能止,赏加无功而弗能夺,法废不奉而弗能立,罚行于非其人而弗能绝者,不与其民之故也:“政”,政柄,政权。“取”,夺取。“重人”,贵重之臣。《韩非子·孤愤》“重人也者,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谓重人也。”“掉”,摇摆,任意使用。“止”,制止。“夺”,剥夺。“废”,废弛。“奉”,奉行,遵守。“立”,树立。“绝”,杜绝。“与”,亲附,同心。张金城曰:“不与其民,谓好恶不与民共之也。”

47、夫使百姓释己而以上为心者,教之所期也:“释”,放下。“以上为心”,心里想着主上。“期”,期望。

48、八极之举,不能时赞,故可壅塞也:“时”,及时。“赞”,训告,告明。“壅塞”,堵塞。

49、昔者有道之取政,非于耳目也。夫耳之主听,目之主明。一叶蔽目,不见太山,两豆塞耳,不闻雷霆:“取”,听取。“政”,政见。“于”犹“以”。“太山”同“泰山”,喻大物。
50、道开而否,未之闻也。见遗不掇,非人情也。信情脩生,非其天诛,逆夫人僇,不胜任也:“道”,大道。“开”,开通。“否”音“痞”,闭塞。“遗”,路遗之物。“掇”,拾取。“人情”,人之常情。“信情”,任情(张之纯)。“修”通“循”。“生”通“性”。“循性”即顺性。“非”,违也。“逆”犹“拒”。“ 僇”同“戮”,杀。《黄帝书·法经·论约》“不循天常,不循民力”,“不有人戮,必有天刑。”

51、为成求得者,事之所期也。为之以民,道之要也。唯民知极,弗之代也。此圣王授业,所以守制也:“为”,作为。“成”,成功。“事”,做事。张金城曰:“此言尽人事所以知天命,程效计功以致成功者,事之所期也,不可舍人事而徒恃天命也。”“以民”,谓以民心,即根据百姓之意愿。“道”,为成之道。“要”,关键。“唯”同“为”,因为。“极”,事物的标准。“代”,代替。“弗之代”,言君不能代民。“受业”犹承业。“守制”,恪守先王之制。
译文
法令以物为程式,而不自以为主,这是天行之道。虽合天道,然以之为奉教陈忠之臣,则不值得依赖。法令随物事而制定,是官府预备为君主使用的。

依法之大公,不任人之私知。制订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这是法制所重视的。这就如同砻磨切谷,如果无齿或齿刻不坚,则治事亦无功效。

君臣不合,于是就会设置堤坝、制作蒙蔽之事并起。于是就会出现政权在大夫之手而不能夺取,重臣擅权而不能制止,赏赐加于无功之人而不能剥夺,法度废弛而不能树立,处罚行于无罪之人而不能杜绝,这都是不与民亲附的原因啊。

让百姓放下自己,心里想着君上,这是教化所期望的。如果八极之举不能及时告明,那就可能是耳目堵塞了。古代有道之君听取政见不是凭耳目的。耳是主管听觉的,目是主管视觉的,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两豆塞耳,不闻雷霆。

大道既然开通而犹有闭塞,还没有听说过呢。见道上遗物而不拾取,非人之常情。任情顺性,违天拒人,不由天诛,即有人戮。因其不能胜任也。努力作为取得成功,这是做事所期望的。根据百姓的意愿而作为,这是为成之道的关键。因为百姓知道事物的标准,所以君主不能代替他们。所以圣王承受祖业,恪守先王之制。


陆佃-鹖冠子注:天则第四
法章物而不自许者,天之道也。
夫法种种差别,稽之天道,岂得已
哉。姑以应世而已,甚不自是也。
以为奉教陈忠之臣,未足恃也。
此其势叉至于有法也。
故法者曲制,
曲为之制。
官备主用也。
官各守之,以备主用。
举善不以官官,
不以港晦举人之善,铃着见而后置之。
拾过不以冥冥,
不以隐匿拾人之过,叉发露而后废之。拾或#24作拾。
决此,
句。
法之所贵也。若聋磨不用,赐物虽讪,有不效者矣。
言庆赏者,励世磨钝之器也。然而赏不能、劝不胜、罚不能、叉不可,若砥砺不用之村而责有于无,玉帛虽卒##25,有不效者矣。
上下有,于是设防,知蔽并起。
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
故政在私家而弗能取,
政在大夫。
重人掉权而弗能止,赏加无功而弗能夺,法废不奉而弗能立,罚行于非其人而弗能绝者,不与其民之故也。
与民共之而上下以道相维,岂容至此哉。屋漏知之在下,船漏知之在上。
夫使百姓释己而以上为心者,教之所期也。八极之举,不能时赞,故可壅塞也。
所一谓无障者,四通六辟。岂疑八极之举而不能赞明哉。汤之问棘是已。
昔者有道之取政,非于耳目也。
神心恍惚俯仰之问,再抚八极之外,而里之前耳不能闻,墙之外目不能见,故圣人之政恃道,而不恃耳目。
夫耳之主听,目之主明,一叶蔽目,不见太山,两豆塞耳,不闻雷霆。
肤寸之问,.小物足以障之,何足恃哉。
道开而否,未之闻也。
此明道之足恃也。夫道开者,云雾不能碍其视,雷霆不能乱其听,虽柄在蚊睫而视之若嵩峰之阿,战于蜗角而听之若齐魏之哄,夫孰能否之。见遗不攘,非人情也。
言无是也。此申未之闻也之况。
信情修一作循生,非其天诛,逆夫人僇,
一本作逆天之人僇。不胜任也。
不畏天祸、人殃、死地,随之而将以修生,此如戴粒之蚁欲以冠山,何足以堪其任也。
为成求得者,事之所期一作明也
以为成功则天而得之,不得日有命者,无所期焉。是道也,非事也。
为之以民,道之要也。
民之所未安,圣人不强行;民之所未厌,圣人不强去。
唯民知极,弗之代一作伐也。
夫因人而不自任者,天也。民实知极,圣人岂侵越而代之。大司徒曰: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人使治之。
此圣王授一作受业,所以守制也
无端 发表于 2025-3-28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鹖冠子·天则》法政思想阐微

《鹖冠子·天则》第四章揭示了"法天则地"的政治哲学核心。其要义有三:

一、法道贵公
"法章物而不自许者,天之道也",揭示天道至公的本质。真正的法度当如天道运行,不存私意。文中强调"举善不以窅窅,拾过不以冥冥",正谓司法需光明洞达,不可幽暗不明。此与《尚书》"无偏无党"、《管子》"任公不任私"的治道传统一脉相承。

二、政在民心
"为成求得,事之所期"道出政治根本在于顺应民情。"循性天诛,任情人戮"的警示,与《孟子》"诛其君而吊其民"的民本思想相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使民释己以上为心"的治理智慧,实为"化民成俗"的积极政治观。

三、心听为要
"一叶蔽目不见太山"之喻,深刻指出君主当超越感官局限。"至听心听"的命题,发展了《管子》"心术"之说,主张以虚静之心体察民情。这种"心听"境界,实为道家"涤除玄览"认识论在政治领域的运用。

文末"圣王授业所以守制"的结语,点明制度传承的重要性。全章将道家自然法则、儒家民本思想与法家制度意识熔于一炉,展现了战国晚期黄老之学的典型特征。其"法天-任情-为民"的逻辑链条,对理解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天道与人道的辩证关系具有重要启示。
火焰之歌 发表于 2025-5-1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鹖冠子·天则》法政思想诠解
《鹖冠子·天则》篇以“法公取政,非听为民”为纲,阐发黄老学派“道法自然”“至公无私”的政治哲学。今就文本要义,分疏如次:

一、真法章物:天道为公的形上依据
“真法章物,至公至信,而不自许,天之道也”一句,揭示法度之本源。所谓“真法”,非人为造作之律令,乃效法天道自然之秩序。《管子·心术》言“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正与此呼应。天道运行“生而不有,为而不恃”(《老子》五十一章),故法之真谛在于“章物”——彰明万物自性,而非以私意裁断。此即黄老“因道全法”(《韩非子·大体》)思想之体现。

二、法情公正:制度与人情的辩证
“法者曲制”“真法法情”二义,需合观方能得其三昧。“曲制”谓法度需因时因地而权变,然权变非悖离根本,而是以“法情”为归。“情”者,实也、真也(《礼记·乐记》“情文代胜”郑注),法必根植于民情之实况,方能达至“官备主用”之效。《淮南子·主术训》云“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可为此注脚。然“法情”非徇私情,乃以“公正”为衡准,此即“官必公信”之要义。

三、臣道局限:对“奉教之忠”的批判
文本特申“陈忠之臣未足依恃”,实针对儒法之争而发。黄老之学虽重法治,然警惕将政治简化为“人主独制”(《慎子·逸文》)。《尹文子·大道》谓“圣法之治以齐众智”,强调制度优于个人德行。此说非否定臣节,而是指出:若无法度保障,仅赖忠臣谏诤,终难避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中庸》)之弊。

四、非听为民:政治主体的再确认
“非听为民”乃全篇枢机。“听”者,听讼断狱之谓;“为民”者,法政之终极目的。《黄帝四经·经法》言“诛禁当罪而不私其利”,即此义之展开。法家“以刑去刑”之说,在此被统摄于“天道好生”的更高维度——刑罚非目的,而是“以百姓心为心”(《老子》四十九章)的不得已之策。此与《尚书》“刑期于无刑”之旨暗合。

要之,《天则》篇以天道明人事,熔铸道法,其“法公”思想既不同于儒家“德主刑辅”,亦有别于后期法家“专任刑罚”,呈现出黄老学派“道—法—民”三位一体的独特治术。读此可知,先秦政治哲学之精微,正在于对权力本质的深刻反思与制度伦理的持续建构。
朱卯 发表于 2025-5-17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鹖冠子·天则》法公取政义疏

《鹖冠子·天则》篇以‘法章物而不自许’为纲,阐发天道至公、政道法情之旨。此段文本虽简,然内涵先秦黄老刑名之学精义,今试为疏解。

一、法者天道之显,公者政道之本
‘真法章物’者,谓法度非人为造作,乃效法天道自然之序。《管子·心术》云‘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正与此互通。天道‘至公至信’,四时更迭、万物生杀皆依自然法则,无偏无私,故法度亦当‘不自许’——即不以私意损益。此即《黄帝四经》‘道生法’之延伸,法为道之具象化,执政者若以私智干预,则失其‘曲制’(《荀子·解蔽》注‘曲制’为部曲法制)之本真。

二、法情相济,官守其真
‘法情’之说尤可玩味。黄老之学主张‘因人情而立法’(《慎子·逸文》),然非纵人情,乃以法节情。盖‘真情公正’者,谓法当本于民情之实,而导以公义。如《尹文子》言‘法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此即法之‘官备主用’——制度完备则职分明,君主但执其要。然‘官必公信’为根本,若官吏失公信,则法成具文,此《韩非子·难三》‘法不阿贵’之深诫也。

三、忠臣不足恃,制度为纲维
‘奉教陈忠之臣未足依恃’一句,直指人治之弊。儒家重臣德,而黄老更重制度约束。《鹖冠子·环流》篇谓‘圣人之道,独隐乎莫为之宗’,即强调制度高于个人。战国晚期法家‘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思想,于此已见端倪。然其‘非听为民’非谓拒谏,乃指断事须依法而非偏听,与《商君书·修权》‘不以私害法’同调。

结语
此段以天道喻政道,揭示黄老学派‘道—法—情’三层次:法源于道之公,行于情之真,成于制之信。其思想上承《老子》‘人法地,地法天’,下启《淮南子》‘法修自然,己无所与’,在先秦政治哲学中独具辉光。今人读之,犹可思制度公正与人性真实之辩证,诚千古治道之枢机也。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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