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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學動態] 【孔子家語】卷31刑政詩解2吏聽王成四誅之禁十四不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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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XD19691031 發表於 2021-8-27 17: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題文詩:
仲弓問曰:聽獄及與,獄之成也,成何官哉?
子曰成獄,成之於吏,吏以獄成,告之於正,
正既聽之,告大司寇,乃奉於王,王命三公,
卿士參聽,棘木之下,然後以獄,之成與疑,
回呈於王,王三宥之,以聽命也,而制刑焉,
所以重之.仲弓又曰:其禁何禁?孔子對曰:
巧言破律,遁名改作,執左道與,亂政者殺;
製作淫聲,造異服者,設伎奇器,以盪君上,
之心者殺;行偽而堅,言詐而辯,學非而博,
順非而澤,惑眾者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
疑眾者殺.此四誅者,不以詳聽.仲曰禁盡,
於此而已?孔子答曰:此其急者,其餘禁者,
十有四焉.命服命車,不鬻於市;珪璋璧琮;
宗廟之器;兵車旍旗,不鬻於市;犧牲秬鬯;
戎器兵甲;器不中度,不鬻於市;布帛精麤,
不中數廣,狹不中量,不鬻於市;奸色亂正,
不粥於市;文錦珠玉,雕飾靡麗,不鬻於市;
衣服飲食,不於鬻市;果實不時,不鬻於市;
木不中伐,不鬻於市;鳥獸魚鱉,幼不中殺,
不鬻於市.凡執此禁,以齊眾者,不赦過也.
仲弓曰:『聽獄,獄之成,成何官?』孔子曰:『成獄成於吏,吏以獄成告於正。正既聽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聽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參聽棘木之下,然後乃以獄之成疑於王。王三宥之以聽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仲弓曰:『其禁何禁?』孔子曰:『巧言破律,遁名改作,執左道與亂政者,殺。作淫聲,造異服,設伎奇器以盪上心者,殺。行偽而堅,言詐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惑眾者,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者,殺。此四誅者不以聽。』仲弓曰:『其禁盡於此而已?』孔子曰:『此其急者。其餘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車不粥於市,圭璋璧琮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兵車旍旗不粥於市,犧牲秬鬯不粥於市,戎器兵甲不粥於市,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文錦珠玉之器雕飾靡麗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果實不時不粥於市,五木不中伐不粥於市,鳥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凡執此禁以齊眾者,不赦過也。』
繁體版原文
仲弓曰:「聽獄,獄之成成何官?」
孔子曰:「成獄成於吏,吏以獄成告於正,正既聽之,乃告大司寇聽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參聽棘木之下,然後乃以獄之成疑於王,王三宥之以聽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
仲弓曰:「其禁何禁?」孔子曰:「巧言破律,遁名改作,執左道與亂政者殺;作淫聲,造異服,設伎奇器,以盪上心者殺;行偽而堅,言詐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惑眾者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者殺.此四誅者不以聽.」
仲弓曰:「其禁盡於此而已?」
孔子曰:「此其急者,其餘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車,不粥於市;珪璋璧琮,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兵車旍旗,不粥於市;犧牲秬鬯,不粥於市;戎器兵甲,不粥於市;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麤,不中數,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文錦珠玉之器,雕飾靡麗,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實不時,不粥於市;五木不中伐,不粥於市;鳥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凡執此禁以齊眾者,不赦過也.」
譯文仲弓問:『審理案件時,定案的事,是由什麼官來完成的?』
孔子說:『案件首先由獄官來審定,然後獄官把審理情況報告給獄官之長。獄官之長審理之後,再報告大司寇。大司寇審理之後,再報告君王。君王又命三公和卿士在種有酸棗樹的審理處會審,然後把審理結果和可疑之處回呈給君王。君王根據三種可以寬宥的情況決定是否減免刑罰,最後根據審判結果來定刑。審定的程序是很慎重的。』
仲弓又問:『在法律禁令的規定中都有哪些條款呢?』
孔子說:『凡是用巧言曲解法律,變亂名義擅改法度,利用邪道擾亂國政者,殺。凡是製作淫聲浪調,製作奇裝異服,設計奇巧怪異器物來擾亂君心的,殺。凡行為詭詐又頑固,言辭虛偽又能詭辯,學非正學又廣博多知,順從壞事又曲加粉飾,用以蠱惑民眾者,殺。凡利用鬼神、時日、卜筮,用以惑亂民眾者,殺。犯此四類該殺罪行的都不需詳加審理。』
仲弓又問:『法令禁止的就到此為止了嗎?』
孔子說:『這是其中最緊要的。其餘應禁的還有十四項:天子賜予的命服、命車不准在集市上出賣,圭璋璧琮等禮玉不准在集市上出賣,宗廟祭祀用的禮器不准在集市上出賣,兵車旍旗不准在集市上出賣,祭祀用的牲畜和酒不准在集市上出賣,作戰用的兵器鎧甲不准在集市上出賣,家用器具不合規矩不准在集市上出賣,麻布絲綢精粗不合乎規定、寬窄不合規定的不准在集市上出賣,染色不正的不准在集市上出賣,錦緞珠玉等器物雕刻巧飾特別華麗的不准在集市上出賣,衣服飲食不准在集市上出賣,果實還未成熟不准在集市上出賣,樹木不成材不准在集市上出賣,幼小的鳥獸魚鱉不准在集市上出賣。凡執行這些禁令都是為了治理民眾,犯禁者不赦。』

本文來自以下【文集

滄海一聲笑 發表於 2025-7-5 13:50 | 顯示全部樓層
【孔子家語·刑政】司法制度與市場禁令析義

【孔子家語·刑政】篇所載仲弓與孔子問答,系統闡述了先秦司法審判程序與市場管制規範,體現了儒家"明刑弼教"的政治理念。本文擬從司法制度建構與社會治理體系兩個維度進行解讀。

一、層級覆核的司法審判制度
孔子所述"成獄成於吏"至"王三宥之"的審判程序,構建了四級覆核機制:首先由基層官吏(吏)完成案件審理,繼而經司法專員(正)初審,再報大司寇覆審,最終由天子會同三公卿士在棘木之下終審。這種"三審終審制"的確立,展現了三個重要特徵:
1. 權力制衡設計:通過多級覆核避免司法專斷,【周禮·秋官】"三刺之法"與此互為印證。
2. 慎刑思想體現:"王三宥之"的赦宥程序,與【尚書·舜典】"宥過無大"的恤刑傳統一脈相承。
3. 天人感應觀念:棘木之下的審判場所,取象於【易經·坎卦】"叢棘"的警示意義,暗含"天命靡常"的宗教意識。

二、四誅十四禁的社會治理體系
(一)四誅重罪的法理基礎
"巧言破律"等四類死罪禁令,實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底線:
1. 政治安全條款:禁止"亂政者"與"盪上心者",對應【禮記·王制】"析言破律者誅"。
2. 思想管控條款:針對"惑眾者"的規制,與【荀子·非十二子】"奸言亂俗"說相發明。
3. 宗教管理條款:"假於鬼神疑眾"之禁,可見【商君書·墾令】"禁遊宦之民"的類似表述。

(二)十四項市場禁令的經濟倫理
十四類禁售商品可分為五類:
1. 禮制器物(命服、圭璋等)——維護等級秩序
2. 軍事裝備(兵車、戎器等)——保障國家安全
3. 民生基礎(布帛、五木等)——穩定經濟秩序
4. 道德教化(奸色、靡麗器等)——整飭社會風氣
5. 生態保護(幼獸、不時果實)——體現"時禁"思想

三、儒家治理哲學的現代啟示
1. 司法獨立性與層級監督的結合,對當代司法改革具有借鑑意義。
2. "不赦過"的嚴格執行原則,與"刑期於無刑"的終極目標形成張力。
3. 市場管制中蘊含的"義利之辨",為市場經濟倫理建設提供傳統資源。

要之,本篇通過刑政制度的闡述,完整呈現了儒家"禮法合一"的治理模式。其嚴密的制度設計與深厚的人文關懷,仍值得當代治國理政者深思。正如鄭玄注【周禮】所言:"刑者,所以輔禮成教",這種德刑相濟的智慧,正是中華法系的精髓所在。

(全文798字)
羅行 發表於 2025-7-16 14:08 | 顯示全部樓層
【孔子家語·刑政】司法制度與市場禁令析義

【孔子家語·刑政】篇所載仲弓與孔子問答,實為周代司法程序與市場禁令之重要文獻記錄。其內容可分為司法審判制度與市場管制規範兩大體系,體現了儒家"明刑弼教"的政治理念。

一、三級三審的司法程序
孔子所述司法流程呈現嚴謹的層級審理制度:"吏→正→大司寇→王"的縱向結構,配合"三公卿士參聽棘木之下"的橫向審議,構成立體化審判網絡。此制度設計有三重深意:
1. 審慎原則:案件須經五級審理(吏、正、大司寇、三公、王),且王需"三宥之"而後制刑,體現"刑疑惟輕"的慎刑思想。
2. 權力制衡:三公卿士在棘木下共議,取【周禮·秋官】"三槐九棘"之意,象徵司法獨立於王權。
3. 教化功能:"三宥"制度(不識、過失、遺忘)彰顯儒家"哀矜折獄"的人道精神,與【尚書·舜典】"宥過無大"一脈相承。

二、四誅十四禁的社會治理
(一)四誅重罪
1. 破壞法制罪:"巧言破律"等行為,對應【周禮】"八議"之"議狡";
2. 蠱惑君心罪:異服奇器之禁,與【禮記·王制】"作淫聲、異服者,其刑流"相印證;
3. 學術欺詐罪:"學非而博"等,體現儒家"攻乎異端"的學術正統觀;
4. 迷信惑眾罪:此條與【呂刑】"奪攘矯虔"禁令呼應。
四誅皆屬"不以聽"的即時處決重罪,反映"刑亂國用重典"的治理思想。

(二)十四市場禁令
十四項"不粥於市"的禁令可分為三類:
1. 禮制器物:命服、圭璋等,維護"名位不同,禮亦異數"的等級秩序;
2. 軍事物資:兵車戎器等,體現"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的治國理念;
3. 民生規範:布帛度量、時令物產等,踐行"使民以時"的王道思想。
此制度設計暗合【周禮·司市】"凡治市之貨賄六畜珍異,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的市場調控原則。

三、制度設計的現代啟示
1. 司法獨立精神:三級審理制蘊含的"獄成於吏"與"王制其刑"的分權思想,仍具借鑑價值。
2. 市場規制智慧:十四禁令對特殊商品的管控,與當代危險品管制、文物保護法等存在理念相通。
3. 教化先於刑罰:孔子強調"不赦過"的同時,通過"三宥"制度保留教化空間,體現儒家"明刑弼教"的治理智慧。

要之,此篇文獻不僅保存了周代司法與市場的制度實態,更展現了儒家"禮刑相濟"的治理哲學。其制度設計之精密、價值取向之明確,至今仍可為現代社會治理提供思想資源。學者研讀時,當結合【周禮】【禮記】互證,方能得其三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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