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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为什么荀子说人治是法治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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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26-1-4 07: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荀子“人治为法治之本”思想探析

引言

《荀子·君道》篇中“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一语,精辟地揭示了荀子政治哲学中一个核心命题:法治的有效实施必须以贤能之人为根本。这一观点在战国末期提出,既是对先秦法家思想的批判性吸收,也是对儒家德治传统创造性发展。本文将深入剖析荀子这一论断的思想内涵、历史背景及其对后世治理理论的深远影响

一、荀子政治哲学的思想背景

1.1 战国末期的社会现实
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礼崩乐坏,传统宗法制度瓦解,社会秩序亟待重建。各国纷纷变法图强,法家思想大行其道,但严刑峻法往往导致民怨沸腾。荀子身处这一历史转折点,既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又洞察到单纯依赖法条的局限性

1.2 儒家思想的演变
孔子创立仁学,强调“为政以德”;孟子发展性善论,主张仁政。荀子虽承儒家正统,却提出性恶论,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这一人性论基础使其更加重视外在规范的作用,为接纳法治思想开辟了理论空间

1.3 对百家思想的批判综合
荀子曾游学稷下学宫,遍览百家学说。他对法家、道家墨家等均有深刻批判与吸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礼法并重”思想体系。在《非十二子》篇中,他既批评思孟学派“僻违而无类”,也指责法家“尚法而无法”,体现了他寻求中道的思想取向。

二、“法不能独立”的多重意涵

2.1 法的局限性
荀子认识到,法律条文本身具有固有缺陷:

静态性与动态社会的矛盾:“类不能自行”中的“类”,指法律规则、判例标准。法律一旦制定,便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社会关系千变万化,所谓“法之所设,时之所宜”。荀子在《王制》篇中指出:“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强调法律需要灵活解释。

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张力:法律追求普遍适用,但具体案件各有特殊情境。荀子认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需要执法者根据法律精神类推处理,这便对人的判断力提出极高要求。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差距:法律程序可能产生形式合理但实质不公的结果。荀子强调“法义”高于“法数”,即法律精神比法律条文更重要,而把握法律精神需要人的道德与智慧。

2.2 法的实施依赖人
荀子深刻指出,法律不会自动运行:

立法环节:“君子者,法之原也”(《君道》)。良法的产生依赖于立法者的智慧与德性。荀子认为,只有明达事理、心怀仁义的君子,才能制定出符合道义、切合实际的法律。

执法环节:“有治人,无治法”(《君道》)。即使有良法,若执法者不贤,法律也会被扭曲。荀子举例说,后羿的射箭之法虽存,但并非人人能成为后羿;同理,禹的治国之法犹在,但夏朝并非代代有明君。

司法环节:“法不能独立,得其人则存”强调司法者的关键作用。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人执行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荀子认为,法官需要具备“公察善思”的能力,才能公正断案。

三、“得其人则存”的人治内涵

3.1 荀子理想中的“治人”
荀子对执法者提出了全面要求:

道德素养:“君子者,治礼义者也”(《不苟》)。执法者首先必须是道德楷模,因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道德修养确保执法者不滥用权力,且能以身作则,教化百姓

专业能力:“知虑足以应万变”(《君道》)。执法者需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敏锐的判断力和应变能力。荀子强调“师法之化”,即通过学习掌握治国理政的专业技能

中庸智慧:“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儒效》)。荀子继承孔子中庸思想,主张执法要“中道而立”,不偏不倚,既不过于严苛,也不失之宽纵。

3.2 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荀子并非否定法治,而是主张人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

人治法先:荀子认为“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治理的开端和基础。但他同时指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强调人的因素更为根本。

法以人行:“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未之有也”(《致士》)。良法需要君子执行才能发挥效用,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人法相济:理想状态是“其人有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与“修礼以齐朝,正法以齐官”相结合,形成人与法的良性互动。

四、荀子思想的比较视野

4.1 与先秦法家的区别
商鞅、韩非等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荀子则批评这种观点:

忽视道德基础:法家“弃礼义而尚刑罚”,荀子认为这如同“舍本逐末”,难以长治久安。

迷信制度万能:法家认为严密的法网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荀子则指出“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工具理性不能替代价值理性。

4.2 与孔孟儒家的联系与发展
荀子继承并发展了儒家传统:

对孔子思想的深化: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强调统治者表率作用。荀子将这一思想系统化,形成完整的“治人”理论。

对孟子思想的修正:孟子主张性善,重视内在道德自觉;荀子主张性恶,更强调外在规范与教化。但在重视贤人治国这一点上,二者殊途同归。

4.3 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对话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但同时强调“法律必须是良法,且得到普遍遵守”。这与荀子思想有相通之处:

良法前提:二者都认识到恶法非法,法律本身必须符合正义。

执行关键:亚里士多德也指出“法律若得不到执行,形同虚设”,与荀子“得其人则存”异曲同工。

德法兼治:西方自然法传统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荀子“礼法并重”思想有可比性。

五、历史实践与当代启示

5.1 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
中国历史上“儒法合流”的治理模式,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荀子思想:

汉代“霸王道杂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际是外儒内法,既重视道德教化,也运用法律手段。

唐代律令制与科举制结合:《唐律疏议》是法律典范,科举制则选拔治理人才,二者结合体现了“法”与“人”的并重。

宋明理学与吏治:理学强调官员道德修养,与法律制度形成互补,但后期偏重道德而忽视制度,也暴露了单纯强调“人治”的弊端。

5.2 对当代治理的启示
荀子思想对现代国家治理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制度建设与人的因素并重:现代法治建设既要完善法律体系,也要重视法律职业队伍建设,培养德才兼备的立法、执法、司法人才。

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兼顾:避免法律机械主义,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考虑个案正义,这需要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

道德教育与法律规制结合:社会治理需要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这与荀子“礼法并重”思想一脉相承。

防止权力滥用:荀子强调“治人”的道德修养,对现代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有启示作用,但需要与现代权力制约机制相结合。

六、批判性反思

6.1 荀子思想的潜在风险
过度强调“人治”可能导致:

权力人格化:将治理效果过度寄托于个人品质,可能走向人治而非法治。

制度虚置:如果过分强调“得其人”,可能忽视制度本身的完善与刚性约束。

标准主观化:对“君子”“贤人”的判断缺乏客观标准,容易产生争议。

6.2 现代法治对荀子思想的超越
现代法治理念在以下方面超越了荀子时代

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分权制衡防止权力滥用,不单纯依赖执权者道德自律。

程序正义优先: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减少对执法者个人素质的绝对依赖。

制度刚性保障:建立违宪审查、司法独立等制度,确保法律权威不因人而异。

结论

荀子“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的论断,深刻揭示了法治实施中人的关键作用。这一思想既是对单纯法治主义的批判,也是对空谈道德治理的超越,体现了儒家务实理性的智慧。

在当代语境下,我们应当辩证看待荀子的思想遗产:一方面,要汲取其重视治理者素质、强调法律精神实质、主张德法兼治的合理内核;另一方面,要结合现代法治理念,通过制度设计弥补单纯依赖“治人”的不足,实现制度刚性与人的能动性的有机统一。

真正的善治,既需要“良法”,也需要“善治之人”,更需要使良法得以公正实施的制度环境。荀子思想提醒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可忽视人的因素;而在强调人的作用时,又必须警惕权力滥用的风险。这种平衡智慧,对于任何时代的治理实践都具有永恒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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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总结:荀子的人治法治观不是简单的人治主张,而是对法治实施条件的深刻洞察。在制度与人之间,他看到了辩证统一的关系,这一思想对当代国家治理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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