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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來問『法待官行,經待人念』,其要在辨『法』與『官』、『經』與『聖賢』之先後本末。竊謂法非盡出自官,官必任於法;經非盡出於聖賢,聖賢亦必由經成。法之『制』可頒於官,法之『理』則本於天理人情;經之『文』可刪述於聖賢,經之『道』則源乎道統心傳。官任法則治,法任官則亂;聖由經則明,經私於聖則隘。歷史典故可證:子產鑄刑書、晉鑄刑鼎、商鞅徙木、張釋之守法,皆見法爲公器;孔子述而不作、伏生傳書、董子對策、朱子集注,皆見經爲常道。歸本天人,則法合天理,經明心性,官守其器,聖證其道,治平可期。
關鍵詞:法、官、經、聖賢、道統、經學、禮法、公器
一、正名:法、官、經、聖
(一)法者公器,官者行器
(二)經者常道,聖者證人
(三)來問之要害
二、法不自官出,官必任於法
(一)義理:法有制有理
(二)史證:子產、晉鼎、商鞅、張釋之
三、經不自聖賢始,聖賢必由經成
(一)義理:述而不作,經以成聖
(二)史證:孔子、伏生、董子、朱子
(三)今古文之歧與折中
四、相待成治,歸本天人
(一)道、法、官、經、聖之統緒
(二)心性、治平之結論
一、正名:法、官、經、聖
(一)法者公器,官者行器
法古作『法』。【說文解字】: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其義在平、在正、在去不直。故法非一人一官之私意,乃公共之繩墨。官者,古訓『吏事君也』,引申爲職守。官有職,職有守;守者何?守法也。法若無官,則虛文不達;官若無守,則法爲私器。
(二)經者常道,聖者證人
經本織縱絲,引申爲常。經者,恆常之道,非一時一官之令。【文心雕龍·宗經】:經也者,恆久之至道,不刊之鴻教也。 聖賢非神異,乃明道有德、由經成德之人。聖者通也,賢者德也;其所以通、所以德,必有所本,非憑空自造。
(三)來問之要害
來問有二:一曰法出自官,還是官任於法?二曰經文出於聖賢,還是聖賢由於經文?答曰:二者非截然對立。法之成文,或由官頒;法之公理,則本於天。經之成書,或由聖刪述;經之常道,則本於道。形式上有官制之法、聖傳之經;本源上,官當任法,聖當由經。此不可不辨。
二、法不自官出,官必任於法
(一)義理:法有制有理
法有『制』與『理』。制者,條文、律令、刑鼎、章程也,可由君相百官議定頒行;理者,天理人情、公是公非也,非官所能私造。【管子·任法】: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 聖君用此至道,非聖君造此至道。又法若阿貴撓曲,則非公法。故官任於法,則貴賤一斷於法;法任於官,則官吏以法爲市。
(二)史證:子產、晉鼎、商鞅、張釋之
春秋子產鑄刑書,叔向譏之,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然子產所以鑄之,正欲使法成文而公於眾,非官可私輕重。晉鑄刑鼎,孔子嘆曰:孔子非全廢舊法,乃憂法度不由公議天理,而隨鼎文爲輕重。商鞅徙木立信,示法必信;然秦法刻薄,終二世而亡,可見法若純出於官而不本天理人情,雖強效亦傷天和。
至漢張釋之,廷尉執法,文帝欲重罰犯蹕者,釋之奏當罰金。文帝怒,釋之曰:【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又謂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爲輕重。此官任於法之典範。反例則杜周:【漢書·杜周傳】:前主所是著爲律,後主所是疏爲令。 此謂法隨君相,非官任法,乃法任官。故曰:法出自官者,形式也,權宜也;官任於法者,根本也,經義也。
三、經不自聖賢始,聖賢必由經成
(一)義理:述而不作,經以成聖
孔子曰:【論語·述而】: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竊比於我老彭。 此言經有本,聖非造經。又【荀子·勸學】:其數則始乎誦經,終乎讀禮;其義則始乎爲士,終乎爲聖人。 經如道路,聖如行路之人。無路則行無所由,無人行則路亦不顯。孟子又言:聖賢作經,非私有其文,乃明道救世。
(二)史證:孔子、伏生、董子、朱子
孔子之前,【詩】【書】【禮】【樂】已有舊文;孔子刪【詩】【書】,定【禮】【樂】,贊【易】,修【春秋】,六經遂爲萬世常道。伏生遭秦火,壁藏【尚書】,漢初口傳,經賴師傳而後存。董仲舒以【公羊春秋】對策,漢武帝尊儒,經學立於學官;然經非因官學而始有。朱子集注四書,後世由之入聖;然朱子亦由經成德,非經由朱子而始出。是知經有源,聖有功;經由聖傳,聖由經證。
(三)今古文之歧與折中
經學有今古文之爭。今文家言孔子作六經,爲萬世制;古文家言六經爲周公舊典,孔子述而不作。折中而言:六經有其遠源,孔子有其大功。聖賢刪述經典,經典亦陶鑄聖賢。互爲緣起,而道爲本,經爲跡,聖賢爲證。若謂經文全出於聖賢,則後聖何所依據?若謂聖賢全由於經文,則伏羲、神農未有六經,何以稱聖?故知二者相待而成,非一因一果可盡。
四、相待成治,歸本天人
(一)道、法、官、經、聖之統緒
法待官行,官待法立;經待師傳,師待經明。法治之要,在官任於法,不在法任於官;經學之要,在聖由經成,不在經由聖私。漢以經術潤吏事,循吏守律,酷吏玩法;宋儒經筵,以經義正君心,士大夫與天子共治。此皆明法爲公器,經爲常道。
(二)心性、治平之結論
若官玩法,則法雖具而民不信;若師誣經,則經雖存而道不明。故曰:法者,天理之節文;經者,道統之載籍;官者,奉法之器;聖賢者,證經之人。官任法則治,聖由經則明。尊經而不泥,守法而不阿,斯爲得之。
結論:來問兩對,答曰:法非盡出自官,官必任於法;經非盡出於聖賢,聖賢必由經成。形式上有官制之法、聖傳之經;本源上,法本天理人情,經本道統心傳。天人一貫,心性治平,皆歸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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