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194|回覆: 0

『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爲什麼荀子說人治是法治的根本?

[複製連結]
已綁定手機
已實名認證
懋基 發表於 2026-1-4 07: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荀子『人治爲法治之本』思想探析

引言

【荀子·君道】篇中『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一語,精闢地揭示了荀子政治哲學中一個核心命題:法治的有效實施必須以賢能之人爲根本。這一觀點在戰國末期提出,既是對先秦法家思想的批判性吸收,也是對儒家德治傳統創造性發展。本文將深入剖析荀子這一論斷的思想內涵、歷史背景及其對後世治理理論的深遠影響

一、荀子政治哲學的思想背景

1.1 戰國末期的社會現實
戰國時期,諸侯爭霸,禮崩樂壞,傳統宗法制度瓦解,社會秩序亟待重建。各國紛紛變法圖強,法家思想大行其道,但嚴刑峻法往往導致民怨沸騰。荀子身處這一歷史轉折點,既認識到法治的必要性,又洞察到單純依賴法條的局限性

1.2 儒家思想的演變
孔子創立仁學,強調『爲政以德』;孟子發展性善論,主張仁政。荀子雖承儒家正統,卻提出性惡論,認爲『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這一人性論基礎使其更加重視外在規範的作用,爲接納法治思想開闢了理論空間

1.3 對百家思想的批判綜合
荀子曾遊學稷下學宮,遍覽百家學說。他對法家、道家墨家等均有深刻批判與吸收,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禮法並重』思想體系。在【非十二子】篇中,他既批評思孟學派『僻違而無類』,也指責法家『尚法而無法』,體現了他尋求中道的思想取向。

二、『法不能獨立』的多重意涵

2.1 法的局限性
荀子認識到,法律條文本身具有固有缺陷:

靜態性與動態社會的矛盾:『類不能自行』中的『類』,指法律規則、判例標準。法律一旦制定,便具有相對穩定性,而社會關係千變萬化,所謂『法之所設,時之所宜』。荀子在【王制】篇中指出:『法而不議,則法之所不至者必廢』,強調法律需要靈活解釋。

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張力:法律追求普遍適用,但具體案件各有特殊情境。荀子認爲:『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當法律無明文規定時,需要執法者根據法律精神類推處理,這便對人的判斷力提出極高要求。

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差距:法律程序可能產生形式合理但實質不公的結果。荀子強調『法義』高於『法數』,即法律精神比法律條文更重要,而把握法律精神需要人的道德與智慧。

2.2 法的實施依賴人
荀子深刻指出,法律不會自動運行:

立法環節:『君子者,法之原也』(【君道】)。良法的產生依賴於立法者的智慧與德性。荀子認爲,只有明達事理、心懷仁義的君子,才能制定出符合道義、切合實際的法律。

執法環節:『有治人,無治法』(【君道】)。即使有良法,若執法者不賢,法律也會被扭曲。荀子舉例說,后羿的射箭之法雖存,但並非人人能成爲后羿;同理,禹的治國之法猶在,但夏朝並非代代有明君。

司法環節:『法不能獨立,得其人則存』強調司法者的關鍵作用。同樣的法律,不同的人執行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效果。荀子認爲,法官需要具備『公察善思』的能力,才能公正斷案。

三、『得其人則存』的人治內涵

3.1 荀子理想中的『治人』
荀子對執法者提出了全面要求:

道德素養:『君子者,治禮義者也』(【不苟】)。執法者首先必須是道德楷模,因爲『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道德修養確保執法者不濫用權力,且能以身作則,教化百姓

專業能力:『知慮足以應萬變』(【君道】)。執法者需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敏銳的判斷力和應變能力。荀子強調『師法之化』,即通過學習掌握治國理政的專業技能

中庸智慧:『中庸之爲德也,其至矣乎』(【儒效】)。荀子繼承孔子中庸思想,主張執法要『中道而立』,不偏不倚,既不過於嚴苛,也不失之寬縱。

3.2 人治與法治的辯證關係
荀子並非否定法治,而是主張人治與法治的辯證統一

人治法先:荀子認爲『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治理的開端和基礎。但他同時指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強調人的因素更爲根本。

法以人行:『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未之有也』(【致士】)。良法需要君子執行才能發揮效用,否則可能適得其反。

人法相濟:理想狀態是『其人有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與『修禮以齊朝,正法以齊官』相結合,形成人與法的良性互動。

四、荀子思想的比較視野

4.1 與先秦法家的區別
商鞅、韓非等法家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強調法律的絕對權威。荀子則批評這種觀點:

忽視道德基礎:法家『棄禮義而尚刑罰』,荀子認爲這如同『捨本逐末』,難以長治久安。

迷信制度萬能:法家認爲嚴密的法網可以解決一切問題,荀子則指出『械數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工具理性不能替代價值理性。

4.2 與孔孟儒家的聯繫與發展
荀子繼承並發展了儒家傳統:

對孔子思想的深化:孔子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強調統治者表率作用。荀子將這一思想系統化,形成完整的『治人』理論。

對孟子思想的修正:孟子主張性善,重視內在道德自覺;荀子主張性惡,更強調外在規範與教化。但在重視賢人治國這一點上,二者殊途同歸。

4.3 與西方法治思想的對話
亞里斯多德提出『法治應優於一人之治』,但同時強調『法律必須是良法,且得到普遍遵守』。這與荀子思想有相通之處:

良法前提:二者都認識到惡法非法,法律本身必須符合正義。

執行關鍵:亞里斯多德也指出『法律若得不到執行,形同虛設』,與荀子『得其人則存』異曲同工。

德法兼治:西方自然法傳統強調法律與道德的聯繫,與荀子『禮法並重』思想有可比性。

五、歷史實踐與當代啟示

5.1 中國傳統社會的治理經驗
中國歷史上『儒法合流』的治理模式,很大程度上體現了荀子思想:

漢代『霸王道雜之』: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實際是外儒內法,既重視道德教化,也運用法律手段。

唐代律令制與科舉制結合:【唐律疏議】是法律典範,科舉制則選拔治理人才,二者結合體現了『法』與『人』的並重。

宋明理學與吏治:理學強調官員道德修養,與法律制度形成互補,但後期偏重道德而忽視制度,也暴露了單純強調『人治』的弊端。

5.2 對當代治理的啟示
荀子思想對現代國家治理仍有重要借鑑意義:

制度建設與人的因素並重:現代法治建設既要完善法律體系,也要重視法律職業隊伍建設,培養德才兼備的立法、執法、司法人才。

形式法治與實質正義兼顧:避免法律機械主義,在嚴格依法辦事的同時,考慮個案正義,這需要高素質的法律工作者。

道德教育與法律規制結合:社會治理需要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這與荀子『禮法並重』思想一脈相承。

防止權力濫用:荀子強調『治人』的道德修養,對現代公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有啟示作用,但需要與現代權力制約機制相結合。

六、批判性反思

6.1 荀子思想的潛在風險
過度強調『人治』可能導致:

權力人格化:將治理效果過度寄託於個人品質,可能走向人治而非法治。

制度虛置:如果過分強調『得其人』,可能忽視制度本身的完善與剛性約束。

標準主觀化:對『君子』『賢人』的判斷缺乏客觀標準,容易產生爭議。

6.2 現代法治對荀子思想的超越
現代法治理念在以下方面超越了荀子時代

權力制衡機制:通過分權制衡防止權力濫用,不單純依賴執權者道德自律。

程序正義優先:強調法律程序的獨立價值,減少對執法者個人素質的絕對依賴。

制度剛性保障:建立違憲審查、司法獨立等制度,確保法律權威不因人而異。

結論

荀子『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的論斷,深刻揭示了法治實施中人的關鍵作用。這一思想既是對單純法治主義的批判,也是對空談道德治理的超越,體現了儒家務實理性的智慧。

在當代語境下,我們應當辯證看待荀子的思想遺產:一方面,要汲取其重視治理者素質、強調法律精神實質、主張德法兼治的合理內核;另一方面,要結合現代法治理念,通過制度設計彌補單純依賴『治人』的不足,實現制度剛性與人的能動性的有機統一。

真正的善治,既需要『良法』,也需要『善治之人』,更需要使良法得以公正實施的制度環境。荀子思想提醒我們,在推進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不可忽視人的因素;而在強調人的作用時,又必須警惕權力濫用的風險。這種平衡智慧,對於任何時代的治理實踐都具有永恆的啟示意義。

---
文章總結:荀子的人治法治觀不是簡單的人治主張,而是對法治實施條件的深刻洞察。在制度與人之間,他看到了辯證統一的關係,這一思想對當代國家治理仍具有重要的借鑑價值。
我知道答案 回答若採納將獲得10 銀幣已有0人回答

關於我們| 桂ICP備2022007496號-1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機版|舉報|網站地圖|華韻國學網|國學經典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