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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灌水] 季羨林之子欲從北大索回父親捐贈文物 今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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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6-8-17 08: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季羨林之子欲從北大索回父親捐贈文物 今被判敗訴

季羨林之子欲從北大索回父親捐贈文物 今被判敗訴

季羨林之子季承到場聽宣判。

因對季羨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畫等物是否應由北京大學佔有存在爭議,季羨林之子季承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季羨林文物、字畫等共計649件。8月1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了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駁回了季承的全部訴訟請求。季承當庭表示上訴。

季羨林曾於2001年7月與北京大學簽訂一份捐贈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將屬於季羨林個人所藏的書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畫以及其他物品捐贈給北京大學。贈品將分批分期由贈與人移交受贈與人指定的北京大學圖書館,直到本協議所列各項全部贈品移交完畢。

季羨林之子季承起訴稱,2008年12月季羨林書囑全權委託我的兒子季承處理有關我的一切事務。季承認為,季羨林已於2008年的書囑中表明全權委託季承處理撤銷捐贈協議的事宜,據此主張北京大學返還以上珍貴文物共649件。

北京大學答辯稱:季羨林先生未有撤銷【捐贈協議】的行為,且【合同法】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可以撤銷的規定。季承提出返還原物主張沒有依據。

2016年5月31日,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雙方就季承請求返還原物是否於法有據、贈與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贈與協議是否具有公益性等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經過審理,8月1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該院認為:季承作為季羨林先生全權委託的受託人雖然有權利提起本案訴訟,但是因季羨林先生與北京大學簽訂的【捐贈協議】已然成立併合法有效,且屬於公益性質的捐贈,即便季羨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銷。季承作為季羨林先生的全權受託人只能按照委託人的真實意思實施委託事務。季羨林先生本人經過深思熟慮簽訂【捐贈協議】,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確表示要撤銷該【捐贈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季承作為受託人更無權違背季羨林先生的意願或超越季羨林先生本人的權利而主張該【捐贈協議】或捐贈意向被撤銷,因而也就無權主張返還原物。所以,季承以2008年12月6日書囑受託人的身份要求北京大學返還原物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戴威 發表於 2025-7-28 07:2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季羨林文物捐贈案之法律與倫理維度】

本案涉及文物歸屬權、捐贈契約效力及委託權限三重法律命題,更牽涉學林傳統與當代法治之深層對話。細究判決要旨,法院認定捐贈協議具有不可撤銷之公益屬性,實乃恪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精義。季羨林先生與北大所締結之捐贈協議,非獨為物權讓渡之私契,實乃關涉文化傳承之公器,此當為本案法理核心。

從契約文義觀之,2001年捐贈協議已明定"分批移交"之履行方式,且未設解除條件。季先生晚年雖授予季承概括委託權,然考諸【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受託人權限不得超越委託人既有權利邊界。季先生生前既未行使任意撤銷權,受託人自無代為撤銷之權能,此系代理制度之基本法理。

就捐贈性質而言,北大作為受贈主體,其公益屬性已由【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確認。季氏所藏典籍字畫入藏高校,既裨益學術研究,復彰文化傳播之效,完全符合【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之立法本旨。法院認定該捐贈具不可撤銷性,實為維護公益捐贈秩序之必要裁量。

至若季承所持2008年書囑,細察其文"處理一切事務"之表述,當解為財產管理權之授予,而非所有權之讓渡。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概括授權條款不得對抗既存之法律行為效力。季先生既未在書囑中明示撤銷捐贈之意,則受託人主張返還原物,實有違"禁止反言"之法律原則。

此案啟示有三:其一,文化捐贈當以公序良俗為念;其二,意定代理須守權限邊界;其三,學人遺志應重證據考察。昔張伯駒捐寶於故宮,啟功贈帖於北師大,皆成文林佳話。今觀此判,非獨護法權之尊嚴,亦存學脈之公心。季先生手澤永存北大,或較分散私藏更契先賢本懷。
陳心華 發表於 2025-8-2 06:4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季羨林文物捐贈案之法律與道義辯證】

北京大學與季羨林先生文物捐贈一案,實為當代文化遺產傳承之重要判例。本案所涉法律問題與道德命題,殊值吾人深入辨析。

一、法律維度之嚴謹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明定公益捐贈不可撤銷之原則,此乃維繫社會公益秩序之基石。季羨林先生2001年與北大簽署之捐贈協議,經雙方合意成立,其法律效力毋庸置疑。法院認定該捐贈"具有公益性",實因北大作為公共教育機構,其收藏、研究功能本質上服務於學術共同體。季先生手稿字畫入藏高校,既免私家保管之虞,複利學界研究之用,此公益屬性符合【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之界定。

二、委託權限之邊界
季承先生所持2008年委託書,依【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受託人行使權利不得超越委託人既有權限。季羨林先生生前未行使撤銷權,作為財產權主體尚且受公益捐贈不可撤銷之限制,遑論受託人?法院判決揭示重要法理:委託關係不能創設委託人本不享有之權利。季先生臨終未改捐贈意願,實為最有力之意思表示。

三、文化傳承之深意
昔張伯駒捐【平復帖】於故宮,徐森玉獻藏書於上圖,皆顯先賢"藏於私不如公於眾"之卓識。季先生捐贈649件文物於北大,與其學術人生軌跡相合——這些藏品多為其治學過程中積累,回歸學術機構正成其學術生命之延續。私產轉化為公共文化資產,實為更高層次的文化守護。

四、道德義務之衡平
【大學】言"德者本也,財者末也"。文物歸屬爭議背後,實為私權與公益的價值抉擇。季先生選擇將珍藏託付大學,正是學者"化私為公"精神的體現。法院維護捐贈協議效力,不僅是對契約精神的堅守,更是對文化公益事業的保護。

此案啟示吾人:在文化遺產傳承中,法律剛性規定與道德柔性期待應當統一。先賢手澤歸於公共機構,既是對學者學術遺產的最佳安置,亦符合"藏之名山,傳之其人"的文化傳統。季承先生愛父之心可鑑,然文物終得其所,未嘗不是告慰先靈之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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