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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之弊與中國傳統治理智慧的應對
引言:人治的本質與歷史地位
在中國傳統政治思想中,"人治"與"法治"的辯證關係始終是治國理政的核心議題。所謂人治,即以統治者的個人品德、智慧與意志作為國家治理的主要依據,強調"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中庸】)。這種治理模式在中國數千年歷史中佔據主導地位,既有其歷史必然性,也蘊含着深刻的內在矛盾。
人治的三大結構性缺憾
一、穩定性缺失:政隨人易的周期性動盪
人治最顯著的缺陷在於其高度依賴特定統治者的個人素質。明君在位則國泰民安,昏君當朝則民不聊生。中國歷史上王朝更迭的周期性循環,很大程度上正是人治不穩定的體現。每個王朝初期往往有勵精圖治的君主,中後期則難免出現能力遞減、德行衰微的繼承者,導致治亂循環。
【韓非子·難勢】中早已指出:"夫堯、舜、桀、紂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隨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絕於中。" 韓非子清醒地認識到,像堯舜那樣的聖君與桀紂那樣的暴君都是極少數,絕大多數君主都是"中材之主",若僅依賴君主個人品德治國,則政治難有穩定保障。
二、權力制約缺失: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
人治體系中,最高權力缺乏有效的制度性制約。儘管中國傳統有諫議制度、史官監督等機制,但這些最終仍取決於君主是否願意接受約束。當權力高度集中於一人之手,且缺乏制衡時,極易滋生腐敗、專斷與暴政。
孟子雖主張"民貴君輕",提出"君有大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孟子·萬章下】),但在實際政治運作中,這種理念往往難以制度化。明代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中痛陳:"後之為人君者不然,以為天下利害之權皆出於我,我以天下之利盡歸於己,以天下之害盡歸於人,亦無不可。"
三、可預期性缺失:法無定規導致民無所從
在人治主導下,法律和政策往往隨統治者意志而變動,缺乏穩定性和可預期性。孔子雖言"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但在實際治理中,君主的個人好惡常常凌駕於既定規則之上。
司馬遷在【史記·酷吏列傳】中記載的諸多案例,展現了人治下司法隨意性的危害。杜周任廷尉時,"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赤裸裸地揭示了法律淪為君主個人工具的現實。
中國傳統治理智慧中的應對之道
面對人治的固有缺陷,中國傳統政治思想並非無所作為,而是在長期實踐中發展出一系列富有智慧的應對機制。
一、德治理想的制度探索:儒家禮治體系的構建
儒家思想雖重人治,但並非簡單依賴君主個人品德,而是試圖通過禮制建設將道德要求制度化。
1. 禮法合治的治理框架:西周建立的禮樂制度,是中國早期將道德規範制度化的重大嘗試。【禮記·曲禮】云:"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 禮既是道德規範,也是行為準則,兼具教化與約束功能。
2. 儒家經典的教育體系:通過確立【五經】為官方意識形態,建立以經學為核心的教育選拔制度(如漢代設立太學、隋唐以降的科舉制),試圖培養和選拔具有統一價值觀的治理者。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本質上是希望通過思想統一來規範統治行為。
3. 祖宗之法的約束力量:宋代形成的"祖宗之法"觀念,試圖將前代明君的制度實踐神聖化,作為對在位君主的約束。司馬光在【資治通鑑】中反覆強調"謹守祖宗之成法",即是希望通過歷史經驗制度化來限制君主隨意變革。
二、法家思想的制度補充:客觀規則的建立
法家雖然主張君主集權,但其"法治"思想(不同於現代法治)客觀上提供了制約人治隨意性的工具。
1. "法不阿貴"的平等理念:商鞅提出"刑無等級"(【商君書·賞刑】),韓非強調"法不阿貴,繩不撓曲"(【韓非子·有度】),這些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一定體現,如【睡虎地秦墓竹簡】顯示秦法對官吏有嚴格考核制度。
2. 成文法的系統化:從李悝【法經】到【唐律疏議】,中國古代成文法體系日益完善。特別是【唐律】確立的"律、令、格、式"法律體系,為官員執法提供了明確依據,限制了個人隨意解釋空間。
3. 考核監察的制度建設:秦代已建立嚴格的官吏考核制度(上計制度),漢代設立刺史監察地方,唐代完善御史台制度,明代設都察院和六科給事中,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對官僚體系的橫向制約。
三、天道觀念的超越性制約:為權力設置精神邊界
中國古代的"天道"觀念為人治提供了超越性的制約維度。
1. 天命無常的警示:【尚書·康誥】云:"惟命不於常",強調天命並非永久不變,君主若失德則會失去天命。這種觀念使君主有所敬畏,董仲舒發展的"天人感應"說進一步將自然災異與君主失德相聯繫。
2. 史官傳統的道德審判:中國獨特的史官制度,使君主言行面臨"青史留名"的壓力。齊太史簡、晉董狐筆的故事,體現了史官不畏強權、直書歷史的傳統。唐太宗曾感嘆:"朕每觀前代史書,彰善癉惡,足為將來規誡。"
3. 儒家革命論的合法性制約:孟子提出"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孟子·梁惠王下】),為反抗暴政提供了理論依據。這種革命權利論,雖非常規制約手段,但構成了對極端暴政的最後制約。
四、官僚體系的專業化建設:稀釋個人專斷
從秦漢到明清,中國發展出日益複雜的官僚體系,通過專業化、程序化來稀釋個人專斷。
1. 科舉制的理性化選拔:科舉制度儘管有其局限,但相比世襲制、薦舉制,提供了相對公平的官員選拔機制,促進了治理的專業化。宋代以後科舉日益重視經義策論,一定程度上測試了候選人的治理能力。
2. 三省六部制的權力制衡:唐代完善的三省六部制,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審核、尚書省執行,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權力分立與制衡。明代雖廢除丞相,但內閣制度的演變又形成了新的集體決策機制。
3. 文書行政的程序約束:中國古代發達的文書行政體系,要求政務處理必須遵循特定程序和文書格式,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個人隨意決策。清代題本奏本制度、票擬批紅程序,都是文書行政規範化的體現。
傳統解決方案的內在張力與歷史局限
中國傳統治理智慧雖然發展出諸多機制緩解人治弊端,但這些方案本身也存在着內在矛盾和歷史局限。
一、道德理想與權力現實的永恆衝突
儒家德治理想始終面臨權力現實的挑戰。當君主不願接受道德約束時,諫官往往面臨"文死諫"的悲劇命運。明代海瑞備棺上疏,雖青史留名,卻難改嘉靖帝的執迷。道德勸誡缺乏強制力,是其根本弱點。
二、制度創新與路徑依賴的悖論
中國傳統政治制度具有強烈的路徑依賴特徵。王安石變法、張居正改革等制度創新,最終多因觸動既得利益而失敗。黃宗羲痛陳:"三代之法,藏天下於天下者也;後世之法,藏天下於筐篋者也。"(【明夷待訪錄·原法】)指出後世法律淪為皇家私器,失去了三代之公心。
三、官僚制與君主專制的結構性矛盾
韋伯指出中國官僚制是"家產官僚制",官僚本質上是君主的家臣。這種結構決定了官僚體系難以真正獨立於君主意志。雍正設立軍機處,使官僚體系更加依附皇權,體現了君主專制強化的趨勢。
結語:傳統智慧的現代啟示
中國傳統治理對人治弊端的應對,雖未能從根本上解決權力制約問題,但其探索仍具有重要啟示:
第一,任何治理體系都必須平衡"人"與"法"的關係,純粹依賴制度或純粹依賴品德都難以持久。
第二,權力制約需要多層次、多維度機制,包括制度約束、文化規範、歷史監督等。
第三,治理現代化需要立足自身傳統智慧,同時吸收人類文明優秀成果。中國傳統"禮法合治"、"德刑並用"的思想,對當代"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仍有借鑑意義。
錢穆先生在【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中指出:"我們不該單憑我們當前的時代意見來一筆抹殺歷史,認為從有歷史以來,便不該有一個皇帝,皇帝總是要不得。" 理解中國傳統治理的複雜性與智慧,不是為了復古,而是為了在現代化進程中,更好地把握制度變遷的連續性與創新性,構建既有中國特色又符合現代治理要求的政治文明。
在當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們應當批判繼承傳統治理智慧,將權力的制度約束、文化的道德滋養、社會的多元參與有機結合,走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或許是對傳統人治難題最富智慧的現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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