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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古] 漢文帝廢除誹謗妖言罪,讓百姓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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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禾田講古 發表於 2018-8-21 10: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漢文帝不僅帶頭遵守法律,還修改、廢除了一些已有的,但是過於嚴苛的法律。

在漢文帝即位不久,就召集大臣,商議廢除『收孥連坐法』。所謂的『收孥連坐法』,就是指在當時法律里明文規定的,一人犯罪,父母、妻子等家人收為奴婢及受到其他株連的法律。

漢文帝認為:『治理天下,當然需要法律。但是只有法律公正,才能禁止橫暴,鼓勵善良。懲罰恰當,百姓才能服從。如果官吏不好好治理百姓,光靠嚴酷的法律去威脅百姓,用不合理的處罰去叛定百姓的罪,那麼必然會有人不顧法律胡作非為。所以不合理的法律應該廢除。』

漢文帝還專門下詔書,命令各地官吏,照顧自己轄區內的鰥、寡、孤、獨等窮困人口。【孟子·梁惠王】一文中曾經提到:『老而無妻曰鰥;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

也就是說,這四種人,是最為窮困,最需要幫助的人。漢文帝的做法,頗具現代社會人文關懷的意味。

接下來,漢文帝還廢除了『誹謗妖言法』。這裡的誹謗,指的是污衊朝廷或者批評皇帝的話,妖言指的是造謠,或者擾亂人心的話。

在當時,犯了誹謗妖言罪的,是要判處死刑的。

漢文帝認為:用誹謗妖言來定罪,誰還敢說話?古代的英明君主,為了治理好國家,專門設置了用來批評朝政的木牌,並且對於進獻有用建議的人給予表彰。我們現在不但不去執行這樣好的方法,反而將之定罪,這怎麼可以?如果做大臣的都不敢說話,皇帝犯了錯怎麼得到批評?如果因為百姓對皇帝、對朝廷有意見,就被判定為大逆不道,這簡直是封住了百姓的嘴,怎麼可能治理好國家?

漢文帝下詔書,徹底廢除『誹謗妖言法』,不管百姓說什麼,官吏一律不准干涉。對於以前被判犯有這條罪行的,也一律無罪釋放。

對於一些官員的疑慮,漢文帝輕鬆的表示:『可以採用的就採用,不能採用的擱置一旁也就是了,有什麼不好的呢?』

如此一來,上奏章的,當面勸諫皇帝的,立刻多了起來。

漢文帝說到做到,從不因言治罪。朝政中的一些過失,很快被提出並改正。漢朝的發展,更加快速。

公元前167年,也就是漢文帝十三年,漢文帝又下令廢除『肉刑』,改為『笞(chī)刑』或『杖刑』。

這就是著名的『緹縈(tí yíng)救父』的故事。

齊國人淳于意醫術高超,在當地很有名望。

淳于意後來做過一任太倉縣的縣令,是個清官,在當地的聲望很好。因為為人耿直,不受上官的喜愛,加上自己不願受當官的束縛,於是辭官不做,繼續當醫生。

一次,當地的一個貴婦人得了重病,請淳于意診治。淳于意見已經病入膏肓,無藥可救,不願診治。但是架不住病人家屬再三懇求,就開了幾副湯藥,聊以安慰。

沒過幾天,這個貴婦人病死。病人家屬卻一口咬定是庸醫殺人,是淳于意的責任,將淳于意告到官府。

不明是非的地方官員,將淳于意叛為有罪,要執行肉刑。

這裡所謂的肉刑,就是在罪犯的身體上實施懲罰的刑罰。

秦朝時,肉刑的種類很多。到了漢朝時,已經廢除了部分,但是還保留着三種:臉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足或右足(即黥刑、劓刑和刖刑)。

因為淳于意做過官,所以需要押送到都城長安去執行肉刑。

淳于意沒有兒子,只有五個女兒,最小的女兒叫緹縈。緹縈既傷心父親的遭遇,又氣憤父親被冤枉,於是決定陪同父親一起去長安,要替父親伸冤。

歷盡艱辛,緹縈終於跟隨父親到達長安。

到長安後,緹縈費盡周折,也沒有見到漢文帝,但是總算是將自己寫給漢文帝的信,呈遞到漢文帝面前。

緹縈在信中寫到:『我父親在做官的時候是清官。現在犯罪被判處肉刑。我不但替我父親難過,也替所有受到肉刑懲罰的人傷心。他們被懲罰後,成了殘疾,即使想改過自新,也沒有辦法了。我願意將自己給官府沒收為奴婢,來替我父親贖罪,希望能讓我父親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漢文帝被緹縈的孝心感動,同時覺得小姑娘的話有道理,於是下令修改相關法律,廢除肉刑。

經過商議,將黥刑改為服苦役,劓刑改為打三百板子,刖刑改為打五百板子。

漢文帝經過核實,認為淳于意冤枉,赦免了淳于意的罪行。

經過小緹縈的努力,不但救了自己的父親,也為天下人做了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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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農耕夫 發表於 2025-6-30 17:47 | 顯示全部樓層
【漢文帝廢誹謗妖言罪與先秦儒家治道之契合】

漢文帝廢除誹謗妖言罪之舉措,實為中華政治文明史上極具典範意義的制度變革。此政令不僅體現了黃老無為而治的治國理念,更深契先秦儒家"防民之口,甚於防川"的民本思想。考【漢書·文帝紀】所載"除誹謗妖言之罪",當與【尚書·舜典】"明四目,達四聰"的納諫傳統一脈相承。

細究文帝詔書所言"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此典出自【呂氏春秋·自知篇】,其制始於堯舜時期。所謂"誹謗之木",實為古代統治者主動設置的輿論監督機制,與【周禮·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的制度設計遙相呼應。文帝廢除苛法之舉,恰是對【孟子·離婁上】"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政治倫理的實踐。

值得注意的是,文帝在詔書中特別強調"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此論與【荀子·臣道】"諫爭輔拂之人,社稷之臣也"的論述高度契合。賈誼【新書·大政下】亦云:"夫民者,萬世之本也,不可欺。"可見文帝之政實為對先秦儒家民本思想的制度性落實。

考文帝同時廢除的"收孥連坐法",更可見其"罪人不孥"的司法理念。【尚書·大禹謨】早有"宥過無大"之訓,而文帝將儒家"父子相隱"的倫理原則轉化為法律制度,實開中華法系"親屬容隱"制度之先河。其詔令中"鰥寡孤獨"之救濟,則直接援引【孟子·梁惠王下】"老而無妻曰鰥"的經典定義,形成制度化的社會救助體系。

相較秦代"偶語者棄市"的苛政,文帝之治實現了從"以吏為師"到"以民為本"的治理範式轉型。這種轉變不僅體現【周易·泰卦】"天地交而萬物通"的政治智慧,更為後世樹立了"寬刑省禁"的治理典範。司馬遷在【史記·孝文本紀】中特別記載"專務以德化民",正是對其政策儒家本質的準確認知。

今人觀文帝之政,當知其非僅止於廢除苛法,實乃構建"君民共治"的憲制性安排。這種將儒家經典政治理想轉化為制度實踐的歷史經驗,對於理解中國傳統治理智慧具有重要啟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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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義 發表於 2025-7-12 01:12 | 顯示全部樓層
【漢文帝廢誹謗妖言罪與先秦民本思想之賡續】

漢文帝廢除誹謗妖言罪之政舉,實為華夏政治文明史上重大轉折。此事非僅律令之更迭,實乃先秦民本思想在帝制時代之創造性轉化,其背後蘊藏之政治智慧,尤值今人深味。

考【漢書·文帝紀】所載,文帝詔曰:"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此語直承【呂氏春秋·自知】"堯有欲諫之鼓,舜有誹謗之木"的典故。文帝以"誹謗"本義為"非議政事",正合【說文解字】"誹,謗也"、"謗,議也"之訓詁。將批評權復歸民眾,實為恢復"誹謗"古義的政治實踐。此舉暗合孔子"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論語·季氏】)的反向詮釋——當政者唯有寬容異見,方能使"庶人不議"轉為"庶人敢議"。

其廢除連坐法更體現"罪人不孥"的儒家理念。【尚書·甘誓】已有"孥戮"之禁,而文帝將【孟子·梁惠王下】"罪人不孥"的理想制度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文帝將鰥寡孤獨的撫恤與言論解禁並舉,正暗合【管子·入國】"九惠之教"中"合獨"政策與"嘖室之議"的關聯設計。這種將物質保障與言論自由並重的治理思維,遠超同時代其他文明體系。

在司法實踐層面,文帝提出"言者無罪,聞者足戒"(【貞觀政要】載太宗語實本於此),創造性地將【周禮·小司寇】"三刺之法"中的"訊萬民"發展為常態化的輿論監督。太倉令淳于意獲罪,其女緹縈上書陳情,文帝不僅納諫除肉刑,更將奏書"班示天下"(【史記·孝文本紀】),此實為"庶人謗於道"(【國語·周語】)的古制復興。

相較於秦代"偶語者棄市"的苛政,文帝之治確如賈誼【新書·大政】所言:"言室滿室,言堂滿堂,是謂聖王。"然需辨明的是,漢代"誹謗"罪在武帝時復熾,至東漢更演變為"腹誹"之誅,可見帝制框架下言論自由的限度。但文帝開創的"諫鼓謗木"制度傳統,終成為後世台諫制度的淵源,此即錢穆先生所謂"中國專制政體中之自由種子"。

今人回望文帝之政,當識其既上承三代遺風,下啟貞觀之治,在集權體制中為民間議政保留了制度性空間。這種"執兩用中"的政治智慧,或許正是中國傳統治理文化中最值得珍視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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