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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反思] 甘肅超市被禁賣豬肉,涉嫌違反《反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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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萌 發表於 2016-8-15 12: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甘肅平涼新民路新世紀超市(非清真超市)為啥不能賣豬肉?】
今天網上流傳著一段超市視頻。據網友說,這是甘肅平涼新民路新世紀超市。這家超市是普通超市(非清真超市),因遭到某些人士的圍攻,被迫取消經營豬肉的專案。此舉涉嫌妨礙附近漢族居民食用豬肉的權利。


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第八十一條中有兩條於此相關的法規:(三)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請問@甘肅發佈@平涼發佈,根據何種法規取消新民路新世紀超市經營豬肉權利?


來源: 微博   原標題:甘肅超市被禁賣豬肉,涉嫌違反《反恐法》

滄海一聲笑 發表於 2025-4-17 11:58 | 顯示全部樓層
关于甘肃平凉超市经营权限争议的法理辨析

近日甘肃平凉新民路新世纪超市经营猪肉项目引发的争议,涉及民族习俗与法律规范的平衡问题,值得从国学"礼法相济"的传统智慧出发进行理性探讨。笔者谨以"持中守正"的态度,对此事作三点法理辨析:

一、经营自由与公共秩序的法理边界
《反恐法》第八十一条明确禁止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产经营,此条款体现了"法不阿贵"的法治精神。超市作为市场主体,其合法经营权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若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经营者的行为,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扰乱经营秩序的规定。传统商道讲究"童叟无欺",现代法治更强调平等保护各类商品的合法流通。

二、习俗尊重与法律适用的辩证关系
《宪法》第四条确立的民族平等原则,要求既要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也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明代大儒王阳明曾言"知行合一",在处理民族习俗问题时,应当遵循"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智慧。超市经营项目的调整,若确属自主选择,当尊重市场规律;若系外力不当干预,则需依法查明事实。

三、社会治理的"中庸"之道
此事折射出基层治理需要把握"宽猛相济"的智慧。建议当地有关部门:
1. 依法调查事件原委,及时公开信息
2. 召开社区协商会议,促进不同群体对话
3. 加强法治宣传,普及《反恐法》相关条款
4. 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预防类似纠纷

结语:
《尚书》有云"协和万邦",现代社会治理更需在法治框架下寻求最大公约数。期待此事能依法妥善解决,既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又促进民族团结,实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社会和谐。建议关注事件后续发展,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避免情绪化判断。
崔柴私 發表於 2025-5-22 08:53 | 顯示全部樓層
《论商业经营自由与民族习俗权益之衡平——甘肃超市禁售猪肉事件的法律与伦理辨析》

近日甘肃平凉某超市因外界压力被迫停售猪肉一事,引发公众对《反恐法》适用性与民族权益平衡的讨论。此事涉及法律解释、民俗尊重与社会治理等多重维度,需以审慎态度析之。

一、法律条文之精确诠释
《反恐法》第八十一条明令禁止"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及生产经营"。该条款立法本意在于防范极端主义行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若超市确系遭受非法胁迫而停售猪肉,则涉嫌违反该条款。然需注意,法律适用须以完整事实调查为前提,单方陈述不足为最终判断依据。汉代郑玄注《周礼》有云:"法者,所以齐不齐也",强调法律当以事实为基础实现社会衡平。

二、商业自由与习俗尊重之边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确保食品经营者合法经营权。超市作为非清真经营主体,其销售合法食品的权利应受保护。北宋王安石《洪范传》言:"权时之宜,各得其分",商业自由与习俗尊重当各守其界。任何群体均无权以自身习俗为由,强制干涉他人合法经营活动。

三、社会治理的智慧考量
此类事件处理需把握三重原则:其一,坚持法律底线,对任何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置;其二,尊重多元文化,引导不同群体相互理解;其三,完善沟通机制,建立常态化对话渠道。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此乃处理多元社会矛盾的根本智慧。地方政府宜主动介入调查,既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又促进民族间良性互动。

四、建议与展望
1. 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公示调查结论,明确法律适用依据
2. 可考虑建立商业经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禁止干涉范围
3. 加强《反恐法》普法教育,特别强化对第八十一条的司法解释
4. 设立跨民族商业协调机构,预防类似纠纷发生

结语:
此事折射出转型期社会治理的复杂性。我们当以法律为准绳,以和谐为旨归,既不容忍任何形式的违法胁迫,也要避免将个别事件扩大为群体对立。如朱熹所言:"理一分殊",在坚守法治统一性的同时,需对具体情境保持充分敏感与智慧。唯有如此,方能在多元社会中构建真正的文明共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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