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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刘向【说苑】卷14至公诗解10犯法废令不尊社稷是下陵上子胥不以公事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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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發表於 2022-7-25 15: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刘向说苑卷14至公诗解10犯法废令不尊社稷是下陵上子胥不以公事趋私
题文诗:
楚庄王有,茅门法曰:群臣大夫,子入朝,
马蹄蹂溜,者斩其辀,而戮其御.太子入朝,
马蹄蹂溜.廷理斩辀,而戮其御.太子大怒,
入泣曰,我诛廷理.王曰法者,以敬宗庙,
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
社稷之臣,安可加诛?犯法废令,不尊社稷,
是臣弃君,下陵上也;臣弃君则,主失威,
下陵上则,上位危,社稷不守,何以遗子?
太子于是,还走避舍,再拜请死.法公君尊,
风清臣正.楚庄王时,太子车立,于茅门内,
少师庆乃,驱而逐之,太子怒而,入谒王曰:
少师庆也,逐臣之车.王曰舍之,老君在前,
不踰少君,在后不豫,是国宝臣.伍子胥父,
诛之于楚,子胥挟弓,身干阖闾.阖闾乃曰:
大勇之甚.吴王阖庐,将伐于楚,子胥,
兴师复雠.子胥谏曰:诸侯不为,匹夫兴师,
臣闻事君,犹事父也,亏君之义,复父之雠,
臣不为也.于是.其后因事.而后复其,
雠也,子胥可谓,不以公事,趋私.
【原文】
  楚庄王有茅门者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蹂溜者斩其辀而戮其御。』太子入朝,马蹄蹂溜。廷理斩其辀而戮其御。太子大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安可以加诛?夫犯法废令,不尊敬社稷,是臣弃君,下陵上也。臣弃君则主失威,下陵上则上位危,社稷不守,吾何以遗子?』太子乃还走避舍,再拜请死。【意译】
当时,周代诸侯宫廷南面的宫门,称作『雉门』,又称作『茅门』。为了管理雉门,楚庄王制定了有关法令,称作『茅门之法』。

根据茅门之法,『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溜者,廷斩其辀、戮其御。』意思是说,群臣诸大夫和公子们到宫廷来朝拜楚王时,谁的马蹄践踏了茅门外的散水,就由宫廷里的执法官把他的车辕砍断,把他的车夫处死。

一天,太子入朝,马蹄践踏了散水,执法官就按照法律规定,砍了太子的车辕,杀了太子的车夫。太子很愤怒,到宫廷里对楚庄王哭诉道:『请父亲为我杀死那个执法官。』

楚庄王告诉儿子:『法令是用以敬宗庙尊社稷的,因此凡是能立法守法、尊敬社稷的,都是国家应该器重的臣子,这样的人怎么可以把他处死呢?违犯法律、不听从命令、不尊敬社稷,那就意味着臣子凌驾在君王之上。臣子凌驾在君王之上,那么君王就失去权威;下面的人喜欢计较报复,那么上面的君王就会受到威胁。权威丧失,君位危险,国家就会保不住。那我拿什么留给子孙后代呢?』

太子听后,很羞愧,立即退下了。
【注释】出自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于是太子入朝,马蹄践霤,廷理斩其辀,戮其御。太子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也?夫犯法废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臣乘君,则主失威;下尚校则上位危。威失位危,社稷不守,吾将何以遗子孙?』于是太子乃还走,避舍露宿三曰,北面再拜请死罪。

译文:楚庄王有外朝的法规是:『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有马蹄踏到屋檐下滴水处的,执法官砍断他的车辕,杀掉他的车夫,』这期间太子入朝,马蹄踩到屋循下滴水的地方,执法官砍断他的车辕,杀了他的车夫。太子发怒了,进去向庄王哭泣道:『替我报仇,杀了执法官。』庄王说:『法是用来敬宗庙,尊社稷的。所以能确定法制,遵从法令,尊敬社稷的,是国家的臣子,怎么可以诛杀呢?违犯法制,废除法令,不尊敬社程的,是臣下凌驾君主之上,臣下侵犯君主。臣下凌驾君主之上,君主就失去威势,臣。下侵犯君主,君主的地位就危险。威势失去,地位危险,国家不能保有,我将拿什么传给子孙?』于是太子就回头跑开,躲避到外面露宿了三天,面北一再拜请给予死罪。
【原文】
  楚庄王之时,太子车立于茅门之内,少师庆逐之,太子怒,入谒王曰:『少师庆逐臣之车。王曰:『舍之,老君在前而不踰,少君在后而不豫,是国之宝臣也。』【注释】
【原文】
  吴王阖庐为伍子胥兴师复雠于楚。子胥谏曰:『诸侯不为匹夫兴师,且事君犹事父也,亏君之义,复父之雠,臣不为也。』于是止。其后因事而后复其父雠也,如子胥可谓不以公事趋私矣。【注释】
出自【越绝书】『伍子胥父诛于楚』:

伍子胥父诛于楚,子胥挟弓,身干阖闾。阖闾曰:『大之甚,勇之甚。』将为之兴师而复雠于楚。子胥谏曰:『诸侯不为匹夫报仇。且臣闻之:事君犹事父也,亏君之行,报父之仇,不可。』于是止。
伍子胥的父亲被楚平王杀害,伍子胥便挟着弓,亲自求见吴王阖闾。阖闾说:『你非常够义气,也非常勇敢。』就准备将替伍子胥报仇。伍子胥说:『不能,诸侯不替一个人报仇。我听说侍奉君主犹如侍奉父亲一样,损耗君主的德行,来报杀父之仇,不可以。』因此攻打楚国的计划就暂且搁置。

道德经 發表於 2025-4-9 13:43 | 顯示全部樓層
《说苑》至公篇法理微义探赜
——论楚庄王茅门之法中的君臣伦理

《说苑·至公》所载楚庄王茅门之法一事,实为先秦法家思想与儒家伦理交融之典范。其文虽简,然"斩辀戮御"之严法背后,暗藏三代礼法之精义。今就文本析之,可得三重深意:

一、法立社稷:刑赏之本的礼制根源
茅门之法"马蹄蹂溜者斩其辀"的苛严规定,表面观之似法家重刑,细究实为周礼"路门有阈"的延伸。《周礼·天官》载"阍人掌守王宫中门之禁",楚廷理执法正是"刑不上大夫"古训的辩证实践——宗庙阶前无分贵贱,车辙过溜即亵渎社稷。庄王所谓"法者所以敬宗庙",恰合《礼记·曲礼》"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的礼制精神。此中可见先秦"礼法同源"之特质,非商韩刻薄之法,实为周公"明德慎罚"的楚地演化。

二、君臣相维:权力制衡的伦理表达
太子"请诛廷理"时,庄王以"社稷之臣不可诛"相拒,此语暗含《尚书·洪范》"臣无有作威作福"的君臣相处之道。值得注意的是"下陵上则上位危"的警示,与《管子·明法解》"令尊于君"说互为表里。廷理执法看似犯颜,实为"以法尊君"的 paradoxical(悖论式)实践。太子最终"避舍请死",正是《韩诗外传》"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的预演,彰显"法在君上"的原始宪政精神。

三、伍子胥之辨:公私界限的伦理启示
篇末伍子胥"不以公事趋私"的补笔尤具深意。其拒借吴师报父仇,恰与太子欲以私废公形成镜像。《春秋公羊传》谓"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而子胥宁待"因事复仇",此中分寸正合孔子"以直报怨"(《论语·宪问》)的中道。庄王护法与子胥守义,共同构成先秦"至公"精神的两种实践范式。

要而论之,茅门之事非徒法治故事,实为周代"礼—法—权"三维秩序的生动展演。廷理之剑斩断的不只是车辕,更是"刑不上大夫"的旧伦理;庄王之辩确立的不仅是法威,更是"社稷重于君"的政道传统。读此篇当与《商君书·赏刑》对观,方见儒法之争前的原初治理智慧。后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其胚模正在于此。

(全文798字)
风扇跳舞 發表於 2025-5-14 06:38 | 顯示全部樓層
《说苑·至公》茅门之法与伍子胥之公义疏解

《说苑》卷十四所载楚庄王茅门之法,实为先秦法家"刑无等级"思想之先声。其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蹂霤者,斩其辀而戮其御",廷理执法不避太子,彰显"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商君书·修权》)之要义。庄王拒太子诛廷理之请,更以"犯法废令,不尊敬社稷"定性,此中深意,当从三端阐发:

一、礼法秩序与社稷至上
茅门之法的核心在于确立"下不陵上"的礼制边界。考《周礼·天官·冢宰》"以八法治官府",其"官刑"专治"不敬之刑"。楚廷理斩太子车辀,非僭越也,乃维护"朝廷之礼,所以明尊卑也"(《礼记·曲礼》)的纲纪精神。庄王所谓"不尊敬社稷",实指破坏礼法即动摇国本,与《管子·法法》"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的治国理念相通。

二、公私之辨与执法精神
伍子胥"不以公事趋私"的典故,恰与茅门之法形成互文。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载,子胥奔吴后"耕于鄙",拒从私请而严守公法,此即孔子所称"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的实践。二者共同揭示先秦政治伦理中"公器不可私用"的原则,与《商君书·赏刑》"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的法治观相呼应。

三、历史镜鉴与当代启示
楚太子"下陵上"之欲,实为权力僭越的典型。而秦汉以降,"刑不上大夫"的旧制渐废,恰印证茅门之法的前瞻性。司马迁赞"法令所以导民也"(《史记·酷吏列传》),今观此篇,可知法治精神之要,首在破除特权意识。昔者商鞅"徙木立信",其与楚廷理之执法,皆示"信赏必罚"为治国之基。

要之,《说苑》此章通过"茅门之法"与"子胥之公"的并置,构建出"至公"境界的双重维度:制度层面的刚性约束与主体层面的道德自律。班固《汉书·刑法志》云"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楚庄王之以法治国,伍员之以公灭私,皆为后世留下了"公则天下平"(《吕氏春秋·贵公》)的政治智慧,足资今人镜鉴。

(全文798字)
道德经 發表於 2025-5-19 18:08 | 顯示全部樓層
《说苑·至公》茅门法章义疏
《说苑·卷十四》载楚庄王茅门法事,实为阐释"至公"精义之典范。其文虽简,然法理、政道、君臣伦理尽蕴其中,今试为剖判。

一、法之立:社稷为公
茅门法"马蹄蹂溜者斩辀戮御"之制,表面观之似严苛细故,实则深具三重精义:其一,宫门乃宗庙朝堂之界,车骑践阈象征下陵上、卑逾尊;其二,"辀御并戮"体现责任连带,御者失职与车主纵驰同罪;其三,太子犯法与庶民同刑,昭示"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的法治精神。楚庄王所谓"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正是将法律提升为维护国家根本秩序的神圣契约。

二、法之行:去私存公
廷理执法之关键,在于其"不以贵贱易其操"(《盐铁论·刺复》)。太子求诛廷理时,庄王非但不罪执法者,反责太子"犯法废令不尊社稷",此与《商君书·赏刑》"刑无等级"之说遥相呼应。值得注意的是,文中特别强调"子胥不以公事趋私",恰形成对照——伍子胥佐吴时"弃小义,雪大耻"(《史记·伍子胥列传》)的复仇行为,虽合人情却违公义,而茅门法故事正示人以公权不可私用的至理。

三、法之效:上下有序
"下陵上"之诫,实为周代礼法核心。《礼记·曲礼》云"刑不上大夫",而楚法反其道行之,非为贬抑贵族,乃欲通过"刑过不避大臣"(《韩非子·难一》)确立新型君臣秩序。汉代桓宽《盐铁论·周秦》言"王者立法,旷若大路",茅门法故事恰证明:唯有执法者"不避亲贵"(《管子·明法》),方能使"民信赏而劝功,畏罚而慎行"。

结语
此章虽仅百字,然将先秦法思想中"公"与"私"、"贵"与"贱"、"情"与"理"的多重辩证尽数展现。楚庄王之拒太子请,非独护法,实乃以法治重构权力伦理,其精神与《尚书·洪范》"无偏无党,王道荡荡"一脉相承。读此可知,中国传统政治智慧中,至公至正实为治国之纲本。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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