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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古] 汉文帝废除诽谤妖言罪,让百姓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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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禾田讲古 發表於 2018-8-21 10: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汉文帝不仅带头遵守法律,还修改、废除了一些已有的,但是过于严苛的法律。

在汉文帝即位不久,就召集大臣,商议废除『收孥连坐法』。所谓的『收孥连坐法』,就是指在当时法律里明文规定的,一人犯罪,父母、妻子等家人收为奴婢及受到其他株连的法律。

汉文帝认为:『治理天下,当然需要法律。但是只有法律公正,才能禁止横暴,鼓励善良。惩罚恰当,百姓才能服从。如果官吏不好好治理百姓,光靠严酷的法律去威胁百姓,用不合理的处罚去叛定百姓的罪,那么必然会有人不顾法律胡作非为。所以不合理的法律应该废除。』

汉文帝还专门下诏书,命令各地官吏,照顾自己辖区内的鳏、寡、孤、独等穷困人口。〖孟子·梁惠王〗一文中曾经提到:『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

也就是说,这四种人,是最为穷困,最需要帮助的人。汉文帝的做法,颇具现代社会人文关怀的意味。

接下来,汉文帝还废除了『诽谤妖言法』。这里的诽谤,指的是污蔑朝廷或者批评皇帝的话,妖言指的是造谣,或者扰乱人心的话。

在当时,犯了诽谤妖言罪的,是要判处死刑的。

汉文帝认为:用诽谤妖言来定罪,谁还敢说话?古代的英明君主,为了治理好国家,专门设置了用来批评朝政的木牌,并且对于进献有用建议的人给予表彰。我们现在不但不去执行这样好的方法,反而将之定罪,这怎么可以?如果做大臣的都不敢说话,皇帝犯了错怎么得到批评?如果因为百姓对皇帝、对朝廷有意见,就被判定为大逆不道,这简直是封住了百姓的嘴,怎么可能治理好国家?

汉文帝下诏书,彻底废除『诽谤妖言法』,不管百姓说什么,官吏一律不准干涉。对于以前被判犯有这条罪行的,也一律无罪释放。

对于一些官员的疑虑,汉文帝轻松的表示:『可以采用的就采用,不能采用的搁置一旁也就是了,有什么不好的呢?』

如此一来,上奏章的,当面劝谏皇帝的,立刻多了起来。

汉文帝说到做到,从不因言治罪。朝政中的一些过失,很快被提出并改正。汉朝的发展,更加快速。

公元前167年,也就是汉文帝十三年,汉文帝又下令废除『肉刑』,改为『笞(chī)刑』或『杖刑』。

这就是著名的『缇萦(tí yíng)救父』的故事。

齐国人淳于意医术高超,在当地很有名望。

淳于意后来做过一任太仓县的县令,是个清官,在当地的声望很好。因为为人耿直,不受上官的喜爱,加上自己不愿受当官的束缚,于是辞官不做,继续当医生。

一次,当地的一个贵妇人得了重病,请淳于意诊治。淳于意见已经病入膏肓,无药可救,不愿诊治。但是架不住病人家属再三恳求,就开了几副汤药,聊以安慰。

没过几天,这个贵妇人病死。病人家属却一口咬定是庸医杀人,是淳于意的责任,将淳于意告到官府。

不明是非的地方官员,将淳于意叛为有罪,要执行肉刑。

这里所谓的肉刑,就是在罪犯的身体上实施惩罚的刑罚。

秦朝时,肉刑的种类很多。到了汉朝时,已经废除了部分,但是还保留着三种:脸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足或右足(即黥刑、劓刑和刖刑)。

因为淳于意做过官,所以需要押送到都城长安去执行肉刑。

淳于意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最小的女儿叫缇萦。缇萦既伤心父亲的遭遇,又气愤父亲被冤枉,于是决定陪同父亲一起去长安,要替父亲伸冤。

历尽艰辛,缇萦终于跟随父亲到达长安。

到长安后,缇萦费尽周折,也没有见到汉文帝,但是总算是将自己写给汉文帝的信,呈递到汉文帝面前。

缇萦在信中写到:『我父亲在做官的时候是清官。现在犯罪被判处肉刑。我不但替我父亲难过,也替所有受到肉刑惩罚的人伤心。他们被惩罚后,成了残疾,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将自己给官府没收为奴婢,来替我父亲赎罪,希望能让我父亲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汉文帝被缇萦的孝心感动,同时觉得小姑娘的话有道理,于是下令修改相关法律,废除肉刑。

经过商议,将黥刑改为服苦役,劓刑改为打三百板子,刖刑改为打五百板子。

汉文帝经过核实,认为淳于意冤枉,赦免了淳于意的罪行。

经过小缇萦的努力,不但救了自己的父亲,也为天下人做了一件好事。

弘农耕夫 發表於 2025-6-30 17:47 | 顯示全部樓層
《汉文帝废诽谤妖言罪与先秦儒家治道之契合》

汉文帝废除诽谤妖言罪之举措,实为中华政治文明史上极具典范意义的制度变革。此政令不仅体现了黄老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更深契先秦儒家"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民本思想。考《汉书·文帝纪》所载"除诽谤妖言之罪",当与《尚书·舜典》"明四目,达四聪"的纳谏传统一脉相承。

细究文帝诏书所言"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此典出自《吕氏春秋·自知篇》,其制始于尧舜时期。所谓"诽谤之木",实为古代统治者主动设置的舆论监督机制,与《周礼·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的制度设计遥相呼应。文帝废除苛法之举,恰是对《孟子·离娄上》"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政治伦理的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文帝在诏书中特别强调"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此论与《荀子·臣道》"谏争辅拂之人,社稷之臣也"的论述高度契合。贾谊《新书·大政下》亦云:"夫民者,万世之本也,不可欺。"可见文帝之政实为对先秦儒家民本思想的制度性落实。

考文帝同时废除的"收孥连坐法",更可见其"罪人不孥"的司法理念。《尚书·大禹谟》早有"宥过无大"之训,而文帝将儒家"父子相隐"的伦理原则转化为法律制度,实开中华法系"亲属容隐"制度之先河。其诏令中"鳏寡孤独"之救济,则直接援引《孟子·梁惠王下》"老而无妻曰鳏"的经典定义,形成制度化的社会救助体系。

相较秦代"偶语者弃市"的苛政,文帝之治实现了从"以吏为师"到"以民为本"的治理范式转型。这种转变不仅体现《周易·泰卦》"天地交而万物通"的政治智慧,更为后世树立了"宽刑省禁"的治理典范。司马迁在《史记·孝文本纪》中特别记载"专务以德化民",正是对其政策儒家本质的准确认知。

今人观文帝之政,当知其非仅止于废除苛法,实乃构建"君民共治"的宪制性安排。这种将儒家经典政治理想转化为制度实践的历史经验,对于理解中国传统治理智慧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李文义 發表於 2025-7-12 01:12 | 顯示全部樓層
《汉文帝废诽谤妖言罪与先秦民本思想之赓续》

汉文帝废除诽谤妖言罪之政举,实为华夏政治文明史上重大转折。此事非仅律令之更迭,实乃先秦民本思想在帝制时代之创造性转化,其背后蕴藏之政治智慧,尤值今人深味。

考《汉书·文帝纪》所载,文帝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此语直承《吕氏春秋·自知》"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的典故。文帝以"诽谤"本义为"非议政事",正合《说文解字》"诽,谤也"、"谤,议也"之训诂。将批评权复归民众,实为恢复"诽谤"古义的政治实践。此举暗合孔子"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的反向诠释——当政者唯有宽容异见,方能使"庶人不议"转为"庶人敢议"。

其废除连坐法更体现"罪人不孥"的儒家理念。《尚书·甘誓》已有"孥戮"之禁,而文帝将《孟子·梁惠王下》"罪人不孥"的理想制度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文帝将鳏寡孤独的抚恤与言论解禁并举,正暗合《管子·入国》"九惠之教"中"合独"政策与"啧室之议"的关联设计。这种将物质保障与言论自由并重的治理思维,远超同时代其他文明体系。

在司法实践层面,文帝提出"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贞观政要》载太宗语实本于此),创造性地将《周礼·小司寇》"三刺之法"中的"讯万民"发展为常态化的舆论监督。太仓令淳于意获罪,其女缇萦上书陈情,文帝不仅纳谏除肉刑,更将奏书"班示天下"(《史记·孝文本纪》),此实为"庶人谤于道"(《国语·周语》)的古制复兴。

相较于秦代"偶语者弃市"的苛政,文帝之治确如贾谊《新书·大政》所言:"言室满室,言堂满堂,是谓圣王。"然需辨明的是,汉代"诽谤"罪在武帝时复炽,至东汉更演变为"腹诽"之诛,可见帝制框架下言论自由的限度。但文帝开创的"谏鼓谤木"制度传统,终成为后世台谏制度的渊源,此即钱穆先生所谓"中国专制政体中之自由种子"。

今人回望文帝之政,当识其既上承三代遗风,下启贞观之治,在集权体制中为民间议政保留了制度性空间。这种"执两用中"的政治智慧,或许正是中国传统治理文化中最值得珍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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