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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要官来行,经要和尚念。那么,是法出自官,还是官任于法?是经文出于圣贤,还是圣贤由于经文?请结合历史典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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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26-10-6 21: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摘要:来问『法待官行,经待人念』,其要在辨『法』与『官』、『经』与『圣贤』之先后本末。窃谓法非尽出自官,官必任于法;经非尽出于圣贤,圣贤亦必由经成。法之『制』可颁于官,法之『理』则本于天理人情;经之『文』可删述于圣贤,经之『道』则源乎道统心传。官任法则治,法任官则乱;圣由经则明,经私于圣则隘。历史典故可证:子产铸刑书、晋铸刑鼎、商鞅徙木、张释之守法,皆见法为公器;孔子述而不作、伏生传书、董子对策、朱子集注,皆见经为常道。归本天人,则法合天理,经明心性,官守其器,圣证其道,治平可期。

关键词:法、官、经、圣贤、道统、经学、礼法、公器

一、正名:法、官、经、圣
(一)法者公器,官者行器
(二)经者常道,圣者证人
(三)来问之要害

二、法不自官出,官必任于法
(一)义理:法有制有理
(二)史证:子产、晋鼎、商鞅、张释之

三、经不自圣贤始,圣贤必由经成
(一)义理:述而不作,经以成圣
(二)史证:孔子、伏生、董子、朱子
(三)今古文之歧与折中

四、相待成治,归本天人
(一)道、法、官、经、圣之统绪
(二)心性、治平之结论

一、正名:法、官、经、圣

(一)法者公器,官者行器
法古作『灋』。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其义在平、在正、在去不直。故法非一人一官之私意,乃公共之绳墨。官者,古训『吏事君也』,引申为职守。官有职,职有守;守者何?守法也。法若无官,则虚文不达;官若无守,则法为私器。

(二)经者常道,圣者证人
经本织纵丝,引申为常。经者,恒常之道,非一时一官之令。
【文心雕龙·宗经】:经也者,恒久之至道,不刊之鸿教也。
圣贤非神异,乃明道有德、由经成德之人。圣者通也,贤者德也;其所以通、所以德,必有所本,非凭空自造。

(三)来问之要害
来问有二:一曰法出自官,还是官任于法?二曰经文出于圣贤,还是圣贤由于经文?答曰:二者非截然对立。法之成文,或由官颁;法之公理,则本于天。经之成书,或由圣删述;经之常道,则本于道。形式上有官制之法、圣传之经;本源上,官当任法,圣当由经。此不可不辨。

二、法不自官出,官必任于法

(一)义理:法有制有理
法有『制』与『理』。制者,条文、律令、刑鼎、章程也,可由君相百官议定颁行;理者,天理人情、公是公非也,非官所能私造。
【管子·任法】: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
圣君用此至道,非圣君造此至道。又
【商君书·修权】: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若阿贵挠曲,则非公法。故官任于法,则贵贱一断于法;法任于官,则官吏以法为市。

(二)史证:子产、晋鼎、商鞅、张释之
春秋子产铸刑书,叔向讥之,谓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然子产所以铸之,正欲使法成文而公于众,非官可私轻重。晋铸刑鼎,孔子叹曰: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孔子非全废旧法,乃忧法度不由公议天理,而随鼎文为轻重。商鞅徙木立信,示法必信;然秦法刻薄,终二世而亡,可见法若纯出于官而不本天理人情,虽强效亦伤天和。

至汉张释之,廷尉执法,文帝欲重罚犯跸者,释之奏当罚金。文帝怒,释之曰:
【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又谓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此官任于法之典范。反例则杜周:
【汉书·杜周传】: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此谓法随君相,非官任法,乃法任官。故曰:法出自官者,形式也,权宜也;官任于法者,根本也,经义也。

三、经不自圣贤始,圣贤必由经成

(一)义理:述而不作,经以成圣
孔子曰:
【论语·述而】: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窃比于我老彭。
此言经有本,圣非造经。又
【荀子·劝学】:其数则始乎诵经,终乎读礼;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
经如道路,圣如行路之人。无路则行无所由,无人行则路亦不显。孟子又言:
【孟子·滕文公下】: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
圣贤作经,非私有其文,乃明道救世。

(二)史证:孔子、伏生、董子、朱子
孔子之前,【诗】【书】【礼】【乐】已有旧文;孔子删【诗】【书】,定【礼】【乐】,赞【易】,修【春秋】,六经遂为万世常道。伏生遭秦火,壁藏【尚书】,汉初口传,经赖师传而后存。董仲舒以【公羊春秋】对策,汉武帝尊儒,经学立于学官;然经非因官学而始有。朱子集注四书,后世由之入圣;然朱子亦由经成德,非经由朱子而始出。是知经有源,圣有功;经由圣传,圣由经证。

(三)今古文之歧与折中
经学有今古文之争。今文家言孔子作六经,为万世制;古文家言六经为周公旧典,孔子述而不作。折中而言:六经有其远源,孔子有其大功。圣贤删述经典,经典亦陶铸圣贤。互为缘起,而道为本,经为迹,圣贤为证。若谓经文全出于圣贤,则后圣何所依据?若谓圣贤全由于经文,则伏羲、神农未有六经,何以称圣?故知二者相待而成,非一因一果可尽。

四、相待成治,归本天人

(一)道、法、官、经、圣之统绪
法待官行,官待法立;经待师传,师待经明。法治之要,在官任于法,不在法任于官;经学之要,在圣由经成,不在经由圣私。汉以经术润吏事,循吏守律,酷吏玩法;宋儒经筵,以经义正君心,士大夫与天子共治。此皆明法为公器,经为常道。

(二)心性、治平之结论
若官玩法,则法虽具而民不信;若师诬经,则经虽存而道不明。故曰:法者,天理之节文;经者,道统之载籍;官者,奉法之器;圣贤者,证经之人。官任法则治,圣由经则明。尊经而不泥,守法而不阿,斯为得之。

结论:来问两对,答曰:法非尽出自官,官必任于法;经非尽出于圣贤,圣贤必由经成。形式上有官制之法、圣传之经;本源上,法本天理人情,经本道统心传。天人一贯,心性治平,皆归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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