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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傅子】卷9法刑詩解明書禁令曰法誅殺威罰曰刑治世先禮後刑刑當其罪暴君濫刑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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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9-18 21:5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傅子】卷9法刑詩解明書禁令法誅殺威罰治世先禮後刑刑當其罪暴君濫刑無辜
題文詩:
立善防惡,謂之禮也,禁非立是,謂之法也.
法者所以,正不法也.明書禁令,曰法誅殺,
威罰.治世之民,從善者多,上立德而,
下服其化,故先禮,而後刑也.亂世之民,
從善者少,上不能以,德化之故,先刑後禮.
周書: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
乃惟眚災.然心惡者,雖小必誅,意善過誤,
雖大必赦,此先王所,以立刑法,之本禮法,
殊塗同歸,賞刑遞用,是故,聖帝明王,
惟刑之恤,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暴君昏主,
刑殘法酷,作五虐刑,設炮烙辟,天下之民,
無所措,其手足矣.故聖傷之,乃建三典,
殊其輕重,以定厥中,司寇行刑,君為之不,
舉樂哀矜,之心至也,八辟議其,故而宥之,
仁愛情篤.刑當其罪.柔願之主,聞先王有,
哀矜仁愛,議獄緩死,則妄輕其,刑赦元惡.
刑妄輕則,威政墮而,法易犯也,元惡赦則,
好人興而,善人困也.剛猛.先王以五,
刑糾萬民,舜誅四凶,而天下服,於是峻法,
酷刑以威,天下,罪連三族,戮及善民,
無辜而死,者過半矣.下民怨而,思叛諸侯,
乘弊而起,萬乘之主,死於人手,失其道也.
齊秦之君,所以威制,天下而或,不能自保,
其身何也?法峻而,教不設也.末儒見峻,
法之生叛,去法純仁,偏法見弱,法之失政,
去仁,此法所以,世輕世重,恆失其中.

卷9法刑

題解

本篇主要闡述了為什麼要設立法、刑,以及施用法、刑的存心和目的。並指出禮和法殊途同歸,獎賞和刑罰交互使用,可相輔相成。
【原文】
立善防惡謂之禮,禁非立是謂之法。法者,所以正不法也。明書禁令法,誅殺威罰刑。治世之民,從善者多,上立德而下服其化,故先禮而後刑也。亂世之民,從善者少,上不能以德化之,故先刑而後禮也。【周書】:『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178] 。』然則心惡者,雖小必誅,意善過誤,雖大必赦,此先王所以立刑法之本也。禮法殊塗而同歸,賞刑遞用而相濟矣。是故聖帝明王,惟刑之恤,惟敬[179] 五刑[180] 以成三德[181] ,若乃暴君昏主,刑殘法酷,作五虐之刑,設炮烙之辟,而天下之民無所措其手足矣。故聖人傷[182] 之,乃建三典[183] ,殊[184] 其輕重,以定厥中[185] ,司寇[186] 行刑,君為之不舉樂[187],哀矜[188] 之心至也,八辟[189] 議其故而宥[190]之,仁愛之情篤[191] 也。
【注釋】
[178] 眚災:眚,音省,因過失而造成災害。
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51〕爾,既道極厥辜〔52〕,時〔53〕乃不可殺。』
【翻譯】
周公代王說:『啊!封,要認真通曉那些刑罰。人有小罪,不是過失,而是經常自作不法的行為;這樣,即使他的罪行小,卻不可不殺掉。人有大罪,不是經常自作不法而是過失;倘若如此,他已經說盡了他的罪過,這個人就不可殺。』
[179] 敬:慎重地對待,不怠慢不苟且;敬謹。【釋名●釋言語】: "敬,警也,恆自肅警也。』
[180] 五刑:包括墨、劓、判(也作腓)、宮、大辟。墨刑,在額頭上刻字塗墨。劓刑,割鼻子。非刑,砍腳。宮刑,
毀壞生殖器。大辟,死刑。
[181] 三德:三種美好品德。隨文而異。 【書●洪範】:『三德:一日正直,二日剛克,三日柔克。』【周禮●地官●
師氏】:『以三德教國子: -至德,以為道本;二敏德,以為行本;三孝德,以知逆惡。』【國語●晉語四】:『晉公子善人也,而衛親也,君不禮焉,棄三德矣。』韋昭注:『三德, 謂禮賓、親親、善善也。』
[182] 傷:哀傷,悲傷。
[183]三典:輕、中、重三種刑法。 【周禮.秋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日刑新國
用輕典,二日刑平國用中典,三日刑亂國用重典。』鄭玄注:『典, 法也。』
[184] 殊:分,區別。
[185] 厥中:不偏不倚。
[186] 司寇:官名。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司法和糾察的長官。
[187] 舉樂:奏樂。【禮記●曾子問】:『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
[188] 哀矜:哀憐,憐憫。【論語●子張】:『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189]八辟:周制規定八種人的犯罪須經特別審議,並可減免刑罰,稱為『八辟』。【周禮. 秋官●小司寇】:『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一日議親之辟,二日議故之辟,三日議賢之辟,四日議能之辟,五日議功之辟,六日議貴之辟,七日議勤
之辟,八日議賓之辟。」
[190] 宥:寬仁,寬待。
[191] 篤:深厚。
【譯文】


確立善舉、杜絕壞事就叫做禮,禁止錯誤的行為、設置正確的綱紀就叫做法。法是用來矯正非法的。明確寫出禁令叫做法,誅殺、威罰叫做刑。太平之世的百姓,做善事的多,君主樹立大德,百姓服從他的教化,所以,先行禮義而後施刑罰。亂世的人,從善的少,君主不能用德教使其轉化,所以先施刑罰,後行禮教。【周書】 說:『 故意犯錯,小罪尚且不可不殺。及至有大罪,並非有意為之,只是一時過誤,則不可殺。』既如此,那麼對心懷惡意的人,雖犯小罪,也要誅罰;對心懷善意而有過失犯罪者,即使有大罪,也可赦免。這是先王制定刑法的原則。禮和法殊途同歸,獎賞和刑罰交互使用,可相輔相成。因此,聖明的君主,擔憂刑罰的亂用,慎重使用五種刑罰,成就三種美德。如果是殘暴昏庸的君主,施行殘酷的刑法,實行五種暴虐的刑罰,用炮烙等酷刑,就會使天下人手足無措。聖人憐惜人命,建立輕、中、重三類刑法,按犯罪不同,酌情處理,罰當其罪。司寇行刑時,國君不聽音樂,這是哀憐之心到了極點;設立『八辟』的減刑法,對親人、故舊、賢臣等人儘量予以寬宥,這是仁愛之情無比深厚啊。
【原文】
柔願[192] 之主,聞先王之有哀矜仁愛、議獄[193] 緩死[194] 也,則妄輕其刑、而赦元惡[195] 。刑妄輕則威政墮而法易犯,元惡赦則好人興而善人困。剛猛之主,聞先王之以五刑糾萬民,舜誅四凶[196] 而天下服也,於是峻法[197]酷刑以侮(侮上疑脫威字)天下,罪連三族[198] ,戮及善民,無辜而死者過半矣。下民怨而思叛,諸侯乘其弊而起,萬乘之主,死於人手者,失其道也。齊秦之君,所以威制天下,而或不能自保其身,何也?法峻而教不設也。末儒見峻法之生叛,則去法而純仁,偏法見弱法之失政,則去仁而法(法字疑任字誤)刑,此法所以世輕世重而恆失其中也。
【注釋】
L192」 柔願:溫和樸實。
[193] 議獄:斷獄,審議獄案。
[194] 緩死:謂寬赦死罪。【易●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孔穎達疏: 『故君子以議其過失之獄,緩舍當死之刑
也。』
[195] 元惡:大惡之人,首惡。
[196]四凶:中國上古四大惡人。指三苗、歡兜、共工與鯀。
[197]峻法:嚴酷的法令。
[198] 三族:謂父、子、孫。【周禮.春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鄭玄注:『三族,謂父、子、
孫。』亦謂父族、母族、妻族。【大戴禮記●保傅】:『三族輔之。 』盧辯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
【譯文】
軟弱老實的君主,聽說先王憐憫、仁愛,處理獄訟寬緩其死罪,就胡亂減輕刑罰,從而赦免罪大惡極者。胡亂減輕刑罰,威嚴的政令就會被敗壞,違法犯罪的人就增多。連最兇惡的首犯也赦兔,邪惡奸詐的人就會興起,好人反受困辱。剛勇
嚴厲的君主,聽說先王用五種嚴刑督察百姓、舜帝誅殺四凶而天下人順服,於是,用嚴刑峻法鎮壓百姓,犯罪株連三族,殺及善良百姓,無罪而死的人超過處死者半數。民眾怨憤想反叛,諸侯趁其混亂而起兵,以致萬乘之尊的君主死在他人之手,這是喪失治理之道的惡果。齊國、秦國的君主,以威嚴治天下,卻不能保全自身,是什麼原因呢?是因為只講嚴刑峻法,而不講教化。末流的儒生只看到嚴刑峻法引起叛亂,就去掉刑法,只講仁政;片面的法家,只看到削弱刑法使政令敗壞,就去掉仁政,只用刑罰。這就是法制有的世代輕有的世代重,常常偏離中正之道的原因。
591425752 發表於 2025-5-6 05:43 | 顯示全部樓層
答【傅子·法刑】帖文

【傅子】卷九【法刑】一篇,乃晉代傅玄闡發禮法刑政之要義,其文以『立善防惡謂之禮,禁非立是謂之法』為綱,深契先秦儒法交融之旨。今就帖文所涉要義,分疏如次:

一、禮法之辨:防惡與禁非
傅玄以『禮』為『立善防惡』之教化,以『法』為『禁非立是』之強制,二者相輔相成。此說承荀子『隆禮重法』之緒,亦合【禮記】『禮者禁於將然之前,法者禁於已然之後』之論。禮主勸善,法主懲惡,然其終極目標皆在導民向善。所謂『明書禁令曰法,誅殺威罰曰刑』,正申明法之條文性與刑之威懾性,然二者須以『正不法』為界,不可僭越。

二、治世之策:先禮後刑
『治世之民從善者多,上立德而下服化』一語,揭示禮法施用之次第。盛世當以德化民,刑措不用;若民風淳厚,則刑罰自省。此即孔子『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之理想。傅玄特標『刑當其罪』,強調刑罰須合於罪愆,反對『暴君濫刑無辜』。暴政之弊,正在逆此道而行,以刑逞威,終致『法令滋彰,盜賊多有』(【老子】語)。

三、暴政之鑑:刑濫則民怨
帖文末以暴君濫刑為戒,直指法家『輕罪重罰』之流弊。商韓之術雖言『刑重而必』,然秦二世而亡,足證嚴刑峻法不可久恃。傅玄此論,實暗合董仲舒『大德小刑』之說,亦與【尚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相呼應。蓋刑者,不得已而用之,若濫用則失其『禁非立是』之本旨,反成禍民之具。

結語
【法刑】一篇,雖寥寥數語,然禮法相濟、德刑有序之思想脈絡清晰可見。傅玄身處魏晉亂世,猶倡『先禮後刑』,實有針砭時弊之深意。今人讀之,尤當思『刑當其罪』之慎刑精神,與『立德化民』為政之本。

(全文約780字)
一葉知秋 發表於 2025-6-17 06:24 | 顯示全部樓層
【傅子·法刑】義疏:禮法相濟與刑罪相稱之道

【傅子·法刑】一篇,乃魏晉思想家傅玄闡發禮法刑政之精義,其文雖簡,而深得先秦法家與儒家調和之旨。今就所引文本,析其大義如下:

一、禮法之本:防惡立善與禁非正俗
「立善防惡謂之禮,禁非立是謂之法」二句,揭示禮法之辯證關係。禮者,源於周孔之教,以道德教化導民向善,如【禮記】云「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法者,承自管商之術,以禁令刑罰匡正不法,如【商君書】言「法者,國之權衡也」。二者一柔一剛,禮重預防而法主懲戒,然其終極目標皆在「立善」「立是」。傅玄此論,實本於荀子「隆禮重法」之說,彰顯漢魏以降儒法合流之思潮。

二、刑之本質:威罰誅殺與明書禁令
「明書禁令曰法,誅殺威罰曰刑」一語,直指刑之工具性。法為明文規範,刑為執行手段,二者如車之兩輪。此處「誅殺」非謂濫刑,乃【尚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之遺意,強調刑當以法典為依據。傅玄特以「明書」為法之特徵,暗合【周禮】「懸法象魏」之制,凸顯法律須公示於眾,方可期「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之弊。

三、治世刑道:先禮後刑與罰當其罪
「治世之民從善者多,上立德而下服其化」數句,闡發「德主刑輔」之治理邏輯。此說遠紹【論語】「道之以德,齊之以禮」之教,近承董仲舒「任德不任刑」之論。所謂「先禮後刑」,非廢刑不用,乃如【漢書·刑法志】所言「仁愛德讓,王道之本;法令刑罰,治之末也」,蓋因刑濫則民怨,刑當則民畏。傅玄以「暴君濫刑無辜」為戒,正呼應【荀子·正論】「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之警示。

四、現實觀照:魏晉法制困境與傅子之思
傅玄生當魏晉亂世,目睹曹魏「法術之治」與司馬氏「名教之治」交替,故其論刑尤重「當罪」與「無辜」之辨。文中「刑當其罪」四字,實為批判時政之曲筆。按【晉書·刑法志】載,魏晉之際「法令滋章,巧飾彌多」,傅玄主張回歸「禮法相濟」之古道,實有匡正時弊之深意。

結語
【法刑】篇以不足百字,統攝禮法關係、刑罰本質、治世方略三層大義。其言簡而賅,其理約而豐,既承先秦兩漢之緒,復開後世「德禮政刑」綜合為治之端。今日讀之,猶可鑑其「刑以弼教」「罰必當罪」之智,於當代法治建設不無裨益。學者若能參以【傅子】全書「通儒達道,濟世崇實」之旨,則所得當不止此篇而已。

(全文約7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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