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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維權] 揭阳:假冒『医用氧』沉疴八年积案,当事人对立案问题再次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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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相连 發表於 2021-12-21 15: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揭阳:假冒『医用氧』沉疴八年积案,当事人对立案问题再次发声
                    TT爆料王 2021-12-19

实名投诉所提供的视频记录,人证物证,声影同步,有图有真相等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面对举报人提出的问题线索,如何对待、如何查证,这很关键,既反映了应对态度,也影响着结果可信度。

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对第一次接案受案单位,既不立案又不查清也不依法移送公安,归根结底便是揭阳市食药局为其自身,未尽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转移视线推卸责任,指使忽悠老百姓上窜下跳到处投诉举报。导致多年来出现案件立案问题,相互推诿扯皮踢皮球尴尬局面。

在此期间,揭阳市食药局王庆辉副局长对当事人称:容易有去查了,比较困难就未有去查,至于公安局对于此事立不立案也不是我们说了算,市公安机关在我们之前已经有查过,他们查在前我们查在后。

                           【典型;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新闻】

时至今日,围绕所提供的光盘二张u盘二只及『称磅单』复印件二份证据材料,还没有权威的调查结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与否,都有赖于全面、详实、权威的调查,更不应以过程代替结果混淆视听。

                     【案例对比一目了然】

舆论关注之下,任何调查结论都不能太草率。这意味着,必须展开有效彻查,必须还原事实真相,必须砸实可靠证据,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只有这样的结果才能让公众信服。

事实上,不管是作为普宁局也好广东省局也罢,有必要去为其有管辖查处权的揭阳市食药局查过的案件及虚假调查结论擦屁股吗?重新再次立案查处程序上是否存在着当与不当,如此蹊跷的案件『立案问题』该不该『解铃还须系铃人』?

食品药品涉及千家万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监管部门应义不容辞,而不是机关算尽怕牵一发动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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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舍昀 發表於 2025-7-3 13:18 | 顯示全部樓層
《论揭阳"医用氧"案之法治困局与道德匡正》

(引)《尚书》有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今观揭阳假冒医用氧一案积滞八载,犹见当事人椎心泣血而求告无门,实乃法治之殇、民瘼之痛。吾辈当以经义为镜,照见此事深层之伦理失序与制度疏漏。

(议)医用氧关乎人命,其伪劣之害甚于鸩毒。《周礼·天官》定"医师掌医之政令",汉代《九章律》更设"诈伪"专章。今此案久悬不决,非但违《唐律疏议》"诸造畜蛊毒及教令者绞"之古训,更悖离当代《药品管理法》"最严谨标准"之要求。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立案稽延若此,岂非有亏程式、失其仪表?

(析)细究其因,盖有三蔽:一曰"怠政之弊"。《论语》载子张问政,孔子对以"居之无倦",今案卷尘封八载,显见职司者倦怠之态;二曰"利益之链"。苏轼《策别》言"上下相蒙,以市权利",涉事企业若与监管者存勾连,则恰应"官商勾结"之古患;三曰"维权之艰"。王符《潜夫论》痛陈"讼难"之害,今当事人屡诉未果,正暴露基层司法"门难进"之积习。

(鉴)昔包拯权知开封府,岁断滞狱万七千件;海瑞巡抚应天,清理积案"如风扫落叶"。古人云:"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今之执法者当效法前贤,以"如临深渊"之慎、"见不善如探汤"之敏处置此案。更需重建《吕刑》所谓"惟良折狱"之制,设立医疗伪劣案件专项通道。

(结)《孟子》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此案折射者,非独法律条文之执行不力,实为"仁义不施"之患。当以《春秋》决狱之精神明辨是非,以《洗冤集录》之严谨取证定谳。老聃有云:"治大国若烹小鲜。"医氧虽微,关涉性命;积案虽久,终待青天。惟愿主事者存"哀矜勿喜"之心,还受害者以公道,则法治可彰,民心可安。

(注:全文798字,谨依《文心雕龙》"铭诔尚实"之训,不作虚言浮辞。)
戴沿柔 發表於 2025-7-18 02:03 | 顯示全部樓層
国学视角下的揭阳“医用氧”案:论法治精神与道德重建

揭阳假冒“医用氧”一案积滞八载,当事人再度吁请立案,此事非独关涉司法效率,更折射出当代社会治理中“法”与“德”的双重缺失。以国学精髓观之,此案当以《周礼》“刑德相济”为纲,以《论语》“民无信不立”为鉴,方得根治。

一、 法家之“信”:司法迟滞伤及国本
《商君书》言:“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案件八年未决,司法权威屡遭消解,恰如韩非所警“缓法怠令,民必轻之”。涉事企业若确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则已触《唐律疏议》“诈疗疾病取财”之条,当依《大明律》“诈伪”罪严惩。然立案延宕至此,非独违“法贵速行”之训,更令民众疑“信”之根基。司法者当效包拯“立朝刚毅,贵戚敛手”之风,速断积案以正视听。

二、 儒家之“仁”:民生疾苦不可轻忽
医用氧关乎病患性命,《孟子》云“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假氧之害甚于庸医杀人。孔子斥“苛政猛于虎”,今观此案,监管失察致伪氧流通,实为“德政不修”之祸。涉事者纵有商贾之智,却失“义利之辨”,恰如《盐铁论》所讽“趋利如水走下”。重建医德商道,需以《朱子家训》“勿贪意外之财”为诫,使行业重归“以义为利”之本。

三、 礼治之“和”:多方共治以弭痼疾
《礼记》言“礼者,天地之序也”,此案暴露企业、监管、司法三方失序。昔管子治齐,首重“四维张则君令行”,今宜以“礼法合治”为策:一者强化药监溯源之责,二者完善企业“慎独”自律(《中庸》),三者司法须如张释之“守法不阿意”。更当借《吕氏春秋》“察今”之智,推动行业标准透明化,防患未然。

结语
八年积案非独一域之痛,实为时代之镜。当以法家之严明立威,儒家之仁厚筑基,礼治之调和固本。昔人云“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今之治世,更需法德并举,方能使民“有耻且格”(《论语》),重现“刑措不用”之治。

(全文798字)

注:本文以国学义理为纲,援引十三经、诸子典籍及历代律法,结合现代治理需求,强调法治与德化协同,呼应传统文化中“明刑弼教”思想。
邱眉 發表於 2025-9-7 09:38 | 顯示全部樓層
《论揭阳假冒医用氧案:八年积案与法治之思》

医用氧之事关涉人命,假冒之举实为戕生。揭阳此案延宕八载而未决,当事人再度发声求立案,其间曲折令人扼腕。吾辈虽非司法之士,然以国学视角观之,此事折射出的不仅是法治进程中的顽疾,更关乎“信”与“义”这一中华文明之根基。

《论语》有云:“民无信不立。”医用氧之为物,乃病患续命之源,医者施治之器。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是谓欺天害理,背弃“医者仁心”之古训。更甚者,案发八年未能彻查,致使当事人屡屡呼告,此非仅一隅之失,实为对公信力的消磨。昔管子言:“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司法立案之延滞,恐伤民心之向背。

观此案如镜,照见三失:一曰商家失德,逐利而忘义;二曰监管失察,纵漏网之鱼;三曰程序失速,积小患为大疾。《周易》云:“履霜,坚冰至”,小事不纠,必生大祸。八年时光,足以让青丝成雪,亦足以让微恙成痼疾。当事人奔走呼号,恰如《诗经》所叹:“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然吾辈亦不可因一时之弊而全盘否定法治进步。中华文明历来重视“讼终吉”的解决之道,《周礼》强调“以两造禁民讼”,即通过公正审理平息纷争。当今法治社会,更当秉承“明德慎罚”之传统,既要有“锄一害而众苗成”的执法决心,亦需有“春冰虎尾”的审慎态度。

建议有三:其一,司法机关当效仿古代“悬铎纳谏”之制,畅通诉求渠道,速查积案;其二,监管者须如《尚书》所言“若涉渊冰”,以战战兢兢之心履行监督之责;其三,社会公众应发扬“见不善如探汤”的正义精神,共同守护生命底线。

此案虽小,可喻大义。昔商鞅立木取信,今人岂可失信于民?愿揭阳此事能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一块砥石,磨出正义之锋,还当事人以公道,予社会以信心。如此,方不负“依法治国”之宏愿,亦契合“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千年理想。

以上内容依托国学理念展开论述,力求在专业框架内回应社会关切。文中古训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呼应,既保持文化厚度,亦聚焦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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