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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法】應發揮政府和民間的合力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2-8-31 17:10| 發布者: 對酒當歌| 查看: 1816| 評論: 0|來自: 中國文化報

摘要:   近日國家文物局公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根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近30年來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毀於各類建設活動。    ...
  近日國家文物局公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根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近30年來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毀於各類建設活動。
  正如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所說:『面對文物保護與城鄉建設之間長期存在的矛盾,我們的執法能力還不完全適應。一些政府主導的開發項目與文物保護髮生衝突時,同級文物部門很無奈。』而要制止一些地方政府的『大拆大建』『毀真造假』的錯誤決策,在【文物保護法】修訂中,有必要引入更多更強有力的權力制衡和公眾監督的因素。
  首先,從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角度看,要用更多的權力制衡來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爲。在目前文物行政並非『垂直管理』的局面下,地方文物部門作爲地方政府的組成部門,在城市行政長官的錯誤決策前,想有效糾錯糾偏未免『心有餘而力不足』。【文物保護法】不妨參照其他部門的『地方督察局』制度,設立派駐地方的國家文物督察機構,對地方政府進行制衡。
  其次,有必要提升文物行政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不少地方文物部門的『級別』本來就不高。近年一些地方的大部制改革嘗試,又將本來獨立的文物部門撤併,導致文物行政的『話語權』更加有限。大部制改革應當因地制宜,在文物遺存極其豐富的城市,文物部門的『話語權』理應被加強而非削弱。【文物保護法】可以考慮在歷史文化名城,特別是著名古都,設立獨立的文物部門,並提升其在同級政府中的行政級別。 
  然而,僅僅依靠行政內部的制衡,也不能完全杜絕『法人犯法』的現象。【文物保護法】有必要進一步鼓勵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形成政府和民間的保護合力。
  形成合力,前提是文物行政的陽光透明。例如把城市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等政府信息公開,對文物拆除、遷移、修繕等行政許可進行公示。編制文物保護規劃和建立徵求公眾意見制度,也亟待從國家立法層面自上而下地推動。【文物保護法】有必要進一步對接好【行政許可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在重大文保決策中建立公示、聽證制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形成合力,需要居民的積極參與。公民所有的文物建築,既是受【物權法】保護的私人財產,又是具有文化遺產公共屬性的公共財產。如果能讓居民認識到文物建築在依法按照『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下進行保養後,在保有流轉時能夠得到市值的提高,就可以激發其參與保護的積極性。【文物保護法】在堅持『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的基礎上,應當進一步鼓勵所有人的依法修繕。
  當前,有城市存在地方政府以文物保護作爲『徵收』的藉口,強制驅逐居民,對公民物權構成侵犯的現象。爲此,【文物保護法】可以參考【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這些法規規定地方政府置換或購買私人文物建築時,需以『經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協商一致』爲前提,不能讓所謂『文物保護』成爲剝奪公民祖宅的荒唐理由。
  形成合力,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和志願者的作用。近年來,在北京、南京、定海、福州、天津、哈爾濱、上杭等很多城市,很多志願者、社會人士和民間團體,在決定古城命運的歷史關頭堅決捍衛了文物應有的尊嚴,發揮出被國家文物局原局長、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霽翔譽爲『不可低估,無可替代』的巨大力量。在文保立法中,有必要進一步鼓勵志願者和民間團體的參與,發揮公民社會的積極作用。
  (姚遠)
來源: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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