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亞福
7月6日西部網報導:近日,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起草,5名學者和社會人士發起,另10名學者參與簽名的【儘快啟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議書】,正式寄送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他們建議,在尊重公民生育權的前提下,讓公民自由而負責任地進行生育,按此基本精神,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行修改。
在此之前,6月27日法制網報導:『6月24日,以「公民生育權與社會撫養費制度」爲主題的研討會在北京大學舉行。來自國內幾家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的法學、人口學、社會學、政治學等數個學科的專家學者們進行了熱烈的研討。』一位參加這次會議的學者告訴我,這次會議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儘快啟動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法工作。
6月28日,我發了一條微博說:『最近,一些人口學者和法律教授在北大法學院開會建議儘快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我認爲,與其建議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不如建議廢除【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原因是:第一,無論怎樣修改,都難以避免「國家有權管制公民生育權」這種觀念;第二,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需要較長時間,而直接廢除則快得多。』
我之所以主張廢除而不是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還有一個原因:雖然這次15位學者的修法建議書包含了『取消對公民生育權的限制,廢止生育審批制度,取消社會撫養費制度』等內容,但問題是:一旦進入修改的法律程序,不可避免會有計生委的專家參與討論,經過專家和委員討論之後,最終的修改結果很可能只是人口政策的微調。
從法律上來說,一項法律的修改與廢止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質。法律修改的目的是爲了保留、完善這項法律,雖然也可以刪除或修改這項法律的某些條款和內容,但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名稱是可以保留的;而法律廢止的目的是爲了徹底去掉、廢除這項法律。只要中國仍存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就不能說中國已取消計劃生育。
儘管如此,我仍認爲這次15位學者的修法建議書對於推動人口政策改革具有積極意義。尤其是,牽頭起草修法建議書的北大法學教授湛中樂,當年曾參與起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9年8月20日【檢察日報】報導:『2002年9月21日至27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正式實施不久,湛中樂隨中國代表團出席了聯合國開發署人口基金執行局第二次常委會。在這次會議上,湛中樂以專家的身份,作了大會發言。他在發言中表示,【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沒有違反中國憲法和【聯合國人權宣言】。它吸收了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聯合國千年宣言等關於保障人權的先進理念,強調了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可見,湛中樂當時是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基本觀點的。
然而,這份修法建議書的許多內容否定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基本觀點。從中也可以看出,湛中樂對計劃生育政策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看法有了巨大的轉變。雖然湛中樂的轉變迄今爲止還不徹底(我認爲,建言廢除【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才算徹底),但也算是有了難能可貴的進步。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社會各界人士(包括人口學界和法學界人士)轉變了對計劃生育的看法,要求修改或廢除【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可以預料,【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存廢問題將會成爲未來幾年的一個焦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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