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明確指出:『我國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一提法沿用至今。但近日有學者提出,『這兩個方面』都發生了『重大變化』,關於社會矛盾的表述可作適當調整,如把『物質文化需要』改為『各種需要』,『落後的社會生產』前加『相對』二字等。
筆者認為,關於『我國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的提法不宜急於修改。的確,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社會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發展,拿着糧票、布票、肉票排隊購物的時代已成為歷史,電腦、汽車也已進入普通家庭。當經濟總量位居世界第二,『中國製造』遍佈全球,中國人已經實現『可上九天攬月,可下五洋捉鱉』夢想的時候,誰能說我們還是『一窮二白』呢? 然而,說我們已經不『落後』,恐怕還不是時候。儘管我國經濟總量位居世界第二,但『人口多、底子薄』的特性並未改變,人均GDP只有5400美元,在世界上排在89位左右。儘管從國外買回來的商品,很可能就是『made in china』,但是我們缺少更多的『中國創造』。儘管我們在航空航天等尖端科技領域佔據了一席之地,但在自然科學以及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方面,我們還缺少足夠的底氣說『已經走在了世界前列』。相對於人類總體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我們在很多方面還處於『落後』狀態,需要迎頭追趕。 進一步講,即使到本世紀中葉,我們達到了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我們仍然需要以『落後』提醒自己。就像國歌所唱的,『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新中國成立後,不少學者認為『中國怎麼還是最危險的時候』,要麼換國歌,要麼改歌詞。但更多學者認為『中華民族任何時候都處在最危險的時候』,只有樹立強烈的憂患意識,才能不『小勝即安』、『小富即滿』,才能有動力不斷向前。 對文化的理解,從來就包含『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顯然,『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是從廣義上講的,包括思維方式、意識形態、價值觀念、生活方式等,今天用『物質文化』概括人們的需要,仍然是比較全面和準確的。實踐證明,現實生活中的諸多矛盾,大都是由於『物質文化』保障不足,或不科學、不適應人民群眾的需要而引發的。認識不到或解決不好『這一點』,就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社會問題。 筆者以為,當下不是修改『落後』表述的時候,而是要強化我們仍然『落後』的意識,這與始終不忘『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有着同樣的意義。 [page title= subtitle=] 近日,【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明確規定,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築最高罰50萬元。 歷史建築作為時代的見證者,通常記錄了一個地方的風土人情與歷史變遷,其科學價值和文化價值不可估量,保護十分必要。對於擅自拆除歷史建築的行為理應從重懲處,武漢市規定的最高罰款50萬元,看上去不僅分量太輕,而且設置了太多的前提條件,讓人不得不質疑,保護歷史建築的誠意在哪裏? 按照武漢市的相關規定,稱得上優秀歷史建築的至少在30年以上,而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建築本身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價值;能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為著名建築師代表作或名人故居;在近現代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紀念意義等。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建築被拆,才能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這樣的規定,給處罰留下了較大的自由量裁空間,能否起到切實的保護作用令人質疑。 不論是罰款20萬元還是50萬元,相對歷史建築的價值而言,區區幾十萬元顯然經不起推敲。即便拋開歷史建築的價值本身,一旦將建築物所在地開發成樓房或其他場所出售,在房價地價均居高不下的當前,所獲得的收益不知道是罰款的多少倍。這些普通百姓都能想到的細節,難道相關部門想不到?在這樣的規定下,罰款有了對歷史建築『明碼標價』的意味,開發商只要出得起罰款即可擅自拆除,與其說是保護,還不如說是一種變相拆除。 事實上,最高罰款50萬元的做法已有一些前車之鑑。據媒體報道,浙江寧波月湖西區35處歷史建築19處被拆,而在整個浙江省的歷史上,一共只開過3張50萬元的文保罰單,對歷史建築的『保護』名存實亡。有此前車之鑑,武漢有必要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懲罰標準。倘若不重拳出擊,何以儆效尤?何以制止擅拆歷史建築事件頻繁上演? 歷史建築之所以不被重視,很大程度上源於無法可依。法國早在1840年就出台了歷史建築保護法,迄今為止,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有歷史建築保護法,而我國目前只有【文物保護法】,沒有任何有關城市保護和建築保護的法規。歷史建築作為不可複製的時代記憶,加快保護立法勢在必行。只有用法律給歷史建築提供強有力的保護,才能讓它們以文化遺產的身份世代相傳。 林 蕭 來源:光明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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