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古籍整理作品版權保護――【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座談會』在京舉行,來自學術界、出版界和相關主管部門的人士出席座談會。在會上,古籍整理出版的現狀與著作權保護成爲焦點話題。
古籍整理作品具有獨創性,應紮緊保護籬笆 提起一個多月前的一場座談會,中國書店出版社總編輯馬建農至今還氣不打一處來。5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中華書局訴國學時代侵犯中華書局點校版『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著作權一案,邀請法律界、出版界人士座談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權保護。馬建農是應邀出席的兩名出版界代表之一。 『有位法學博士發言說「古籍整理作品就不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一堆標點符號有什麼可保護的?」』馬建農震驚之下,立刻將【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當場念了出來: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馬建農說:『法律有明文規定,怎麼能說不受法律保護呢?』 座談會上,不少發言者質疑古籍整理作品的獨創性,進而懷疑古籍整理作品是否有著作權保護的必要。但對古籍類出版社而言,這是攸關生死的問題。如果古籍整理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那麼出版社的相關作品將被人免費複製和使用而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在網絡時代,作品的複製、傳播變得越來越容易和簡單,也催生了大量的網絡盜版行爲。許多古籍整理作品未經授權便被上傳到網上供人免費下載,古籍類出版社深受其害。 馬建農和一些古籍專家建議在【著作權法】修改稿有關『文字作品』的定義里加上『古籍』,並明確『獨創性』的內涵,『我們是不是需要考慮在修訂的時候能夠把籬笆紮緊一點?』 對此,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表示,古籍本身已經過了50年的保護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根據古籍進行標點、校勘、注釋、今譯等整理行爲產生的作品,具有獨創性,是受保護的。『實際上這個保護跟當代作品的保護完全一樣,沒有任何區別。』 版權保護在法律上簡單,在實踐中複雜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爲,古籍整理是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這就需要在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確如何判定侵權。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東進就建議:『關於侵權認定,首先可以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依照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如果仍然沒有,就依照行業慣例。這樣在發生糾紛時,法官就有依據可循。』 不過,王自強認爲,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權保護『在法律關係上是簡單的,而保護實踐是複雜的』。現在的許多問題不是出在立法上,而是出在執法實踐上。『人的閱歷、知識不一樣,對著作權的認識不一樣,對作品的獨創性認識不一樣,就可能得出不一樣的結果。同樣的案子給不同的法官,會得出不同的結論,這不是制度出了問題,而是法官在判斷的時候,標準和理念有差異。』 不少專家還建議加大執法力度。因爲執法力量不足,大量的侵權盜版行爲難以受到懲罰,違法成本很低。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成員、復旦大學教授陳尚君介紹說,香港中文大學規定,本校教授如果購買盜版圖書、唱片,就會失去教職。香港中文大學還規定,圖書館的圖書不允許整本付印。陳尚君說,自己搞基本文獻整理,許多作品是費盡心血從眾多古籍中輯佚出來的,卻被人免費拿去用。『我們真應該向香港學習,提高版權保護的意識。』 中華書局總經理李岩說,一部高質量的古籍整理作品的問世,整理者要付出很多心血,應該得到充分尊重。我們之所以希望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能夠體現出對古籍整理工作的保護,是因爲古籍整理特別是原創的古籍整理工作,關乎我們國家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弘揚,關乎我們民族的文化血脈。 整理者應提高保護意識,增加學術含量 上海書店出版社總編輯金良年認爲,出版社和整理者也需要提高版權保護意識,想辦法提高古籍整理作品的學術含量,儘可能具有獨創性。他說,現在大量的古籍整理沒多少學術含量,比如說斷句。學術含量相對較高的校勘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你千辛萬苦把古人錯誤之處校出來了,但別人也有可能獨立做出同樣的校勘,你怎麼去區分別人是不是參考了你的校勘呢?我們很難區分對方是做學術還是惡意盜版。到法庭上,你讓法官怎麼來判斷呢?』金良年說。 正是由於古籍整理作品的這些特點,所以明知被盜版,權利人也很難去告盜版者。金良年介紹說,甚至有古籍整理者爲了防範盜版,故意留下若干處錯誤,如果盜版者連錯誤處也照抄不誤,那就成爲侵權的證據了。但這種做法明顯對讀者不公,因此不值得提倡。 金良年建議,出版者和整理者還是要多想些辦法防止盜版,就拿影印古籍來說,不能單純拿來就影印,可以在上面加水印,對圖片做修描。除了法律途徑之外,金良年還建議能否通過加強行政管理的手段把質量低劣的古籍整理和盜版擋在門外。他說,『國家現在規定沒有資質不能做辭書等工具書,搞古籍整理難道就不需要資質了嗎?我們能不能也搞一個資質認定,不達標的出版社不能做古籍整理。』 記者 張 賀 來源:人民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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