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擁有全國自然資源 剝削力度超皇帝
![]() 一塊木頭,沒那麼值錢時,農民可以拿回家當柴燒;值錢了,政府說,這是國家的。 我國民法未明確先占制度,導致所有人不明或無所有人的無主物,當發生官民爭奪時,其所有權往往都指向:國家。 如此巨大的烏木即使是在盛產地四川也不多見:它長達34米,胸徑約1.5米,出土時重達60噸,動用了西南地區最大的起吊設備才得以完整地從山溝里運出,照目前的行市,這樣的體量意味着至少數百萬元的財富。 2012年春節時,四川彭州市通濟鎮麻柳村農民吳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發現了這筆『橫財』露出的一小段枝椏。一個月後,吳高亮開始發掘,沒想到半路殺出當地政府,奪走了烏木,稱這屬於國有。 村民:家門口挖到寶 2012年是吳高亮的第三個本命年,按照民間傳統的說法,這一年他要麼非常走運,要麼非常地不走運。如坐過山車一般,兩個極端,他偏偏都趕上了。 春節時,吳高亮陪朋友在自己田地里閒走時,發現地里伸出的一小段枝椏。枝椏發黑,有一股異香,吳和朋友粗略查看,判斷枝椏只是冰山一角,地下很可能埋藏着很大的烏木。 烏木又稱陰沉木,是楠木、紅椿、麻柳等樹木因自然災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壓狀態下,經長達成千上萬年的碳化過程形成的。因樹種的不同,市場價值又有不同,以楠木屬的金絲楠木最為昂貴,可達八至十萬元每立方,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價格也越高。 隨後的鑑定證明,吳高亮發現的烏木正是楠木形成的。2012年2月初,吳高亮花錢請了一位民間專家,後者找來了北京的探測公司,探明地下有巨大的烏木。經專家估計,最大的那根烏木可值數百萬元。 對吳高亮來說,發現烏木的地方,是如字面意義的『家門口』。麻柳村位於彭州山區,一條屬湔江支流的河溝將村子一分為二,吳家居住在河溝右岸,承包地就是左側的河壩地,兩邊直線距離不足60米,開門可望。 自家門口的自家地里挖點東西能有什麼問題?吳高亮開始着手挖掘烏木。2012年2月8日,他雇了一台挖掘機,從中午開始挖了5個多小時,巨大的烏木僅挖出三分之二。『剛挖出來時還有香味,站在家門口都聞得到。』他回憶說。 可能一夜暴富的工程,一下子人盡皆知。吳高亮說,挖掘時鎮上曾有人找到他,有意合夥挖烏木,但他拒絕了。事後吳高亮頗有點後悔這個決定,因為從這時起,事情開始起變化。 當天晚上,通濟鎮派出所來了兩名警察,吳只得停了下來。 『我們當天是接到了群眾舉報,有人私采濫挖。』通濟鎮黨委副書記高先志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接到這個情況後鎮上通知了派出所。他解釋說,彭州礦產豐富,盜礦者一度十分猖獗,當地政府像打黑一樣在打擊私采濫挖。 可是面對挖到一半的烏木,通濟鎮也拿不準它算不算礦產資源。『但是我們想它總有一個前提,它是屬於國有的財產。』通濟鎮做出了這樣一個界定,並且派出警力對現場進行了保護。吳高亮才意識到,自家門口的東西真的有可能不屬於自己。 政府:『夾生飯也吞下去』 吳高亮一宿沒睡好。警察表示只要他停下來不挖,後續交給鎮政府處理,『就不追究私采濫挖的事了』。 隨後幾天,鎮政府領導上門,反覆勸說吳高亮放棄烏木,吳家則組織親屬始終阻止鎮政府起出烏木。 相關人員告訴吳高亮,根據民法通則,地下埋藏的烏木屬於國有。鎮政府也願意作出一些讓步,時任通濟鎮黨委書記楊勇向吳高亮表示,鎮上將烏木挖起來,會給他申請最高獎勵,他前期的投入也會補償,甚至在以後這根烏木進博物館展覽,下面會有一個刻有他名字的牌子,讓吳高亮『流芳百世』。 但雙方屢次未能達成一致,事態一度有些失控。被請到現場做顧問的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張擎,回憶起當時的情況大搖其頭:『吳的母親對政府的人破口大罵,什麼難聽的都有,我們都挨了她的罵。』事態迅速升級,鎮政府派出了警察、城管,還準備好了120救護車。 所幸,沒有發生衝突。 2012年2月20日,從吳高亮承包地中一共起出了7根烏木,包括最長34米的那根,全部被運到了通濟鎮安放。 有意思的是,吳家的阻攔反而讓鎮政府下決心『保護』好烏木。同是顧問的彭州市文物保護管理所副所長肖禮穎說,因為烏木長達34米,起吊方案中曾提出過鋸開分段起吊,但政府反對,堅持要保持烏木完整。 政府通過公開比選方案,雇了西南地區最大的起重車,這樣的車成都有一台,重慶有一台,動一天的費用就是上萬元。肖禮穎說,當時就是西南沒這樣的車,政府也會從全國其他地方找,『用政府的話來說,就是夾生飯我也要把它吞下去,我必須要把它拿起來。』 通濟鎮黨委副書記高先志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不僅是起吊設備花了錢,為了從山溝里運出34米的烏木,沿途拆除又恢復了一些電杆,將烏木從麻柳村運到通濟鎮總花費接近100萬。 『國有』並非一貫主張 納烏木為國有,並不獨通濟鎮。近幾年,四川崇州、什邡、南充等地發現大型烏木後,都由當地政府收歸國有。 然而,這並非政府的一貫主張,起碼在烏木價值還未顯現時,政府的身影並未出現。 成都烏木博物館館長、台商盧泓傑從上世紀90年代就從事烏木的收藏和保護。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自古烏木在民間就是名貴木材,四川有俗語『家有珠寶一箱,不如烏木一方』,但真正使烏木市場價值堪比珠寶的時間並不久。在他的記憶中,上世紀90年代,人們遠沒有現在這麼重視烏木。 1994年,盧泓傑曾在廣漢一位老大爺家中,用蜂窩煤換來了一根烏木。『因為他是拿烏木當柴燒的,我就提出用煤和他換。』老大爺說這根烏木夠燒兩個月,盧泓傑於是用相應的蜂窩煤作為交換,『總共1000個,那時蜂窩煤好便宜,一個才1毛左右。』 那一時期,盧泓傑不僅從個人手中收購烏木,還從事發掘。有時,挖沙船發現了沉在水裡的烏木,盧泓傑就把挖沙的『沙窩子』買下來。『我們就挖烏木,挖沙留給他們。』各取所需,政府從未干涉過。 烏木價格攀升大約始於2000年,其時盧泓傑的烏木博物館小有所成,恰逢『中國西部論壇』在成都召開,於是盧泓傑展出了5件烏木藝術品,引發了強烈的關注。那之後,『木材』搖身一變成為『木財』,市場趨之若鶩。 盧泓傑回憶,2000年左右收烏木大概就每方600元,2001年就飆到2000多元,『隨後一兩年就4000、8000、12000這樣往上翻。』現在,烏木因其樹種、年代和品相而價格不一,但較低的也是每方近萬元,像保存較好的楠木屬烏木,價格都在每方10萬左右,相比之前上漲了數十倍不止。阿里巴巴(微博)上甚至有廠家的楠木烏木開出了令人咋舌的高價:每方80萬! 『現在的烏木市場完全是無序的。』盧泓傑說,他已絕少到地方上收購烏木,不僅因為價格高,還有擺不平的地方勢力。現在,一條從產地四川到消費地京滬的產業鏈已經形成,而在四川一旦發現烏木出土,就會有複雜的地方勢力介入,各種亂象叢生。 此時,政府對烏木也從不聞不問,開始逐漸重視起來。大型烏木被發現後,政府都會以保護姿態介入,不可避免地與個人利益產生衝突。 夾生飯吞不下去了 34米,相當於11層樓的高度,至今通濟鎮也沒有這麼高的樓。烏木運到通濟後,吸引了不少人前來觀看。 但對通濟鎮而言,『夾生飯』吞不下去了。 彭州市文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均表示,沒有依據對烏木進行處置。通濟鎮也自忖無權對其進行處置,於是向彭州市(市委市政府)打報告,請求國有資產管理局牽頭文管部門來進行下一步安置,但幾個月過去了,至今沒有下文。 首要的問題在於:烏木究竟算什麼? 烏木形成時間大多在3000年至8000年不等,雖然也是一段漫長的時間,但還不足以成為植物化石;同樣,它也不屬於礦產。所以,保護烏木並不適用【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各地發現烏木,一般都找文物部門去,但其實它不是文物。』張擎說,文物是指人類活動遺留下的產物,屬於社會學科,烏木則是一種自然形成、正在向植物化石轉化的中間產物,屬於自然學科。 據肖禮穎介紹,上世紀90年代,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里曾加了一條:『古樹名木參照文物進行保護』,但在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文物保護法頒布後,明確了學科的分野,古樹名木並不是文物保護範疇,同時修訂的成都市地方法規就刪除了這一條。 不過在張擎、肖禮穎等文物學者眼中,烏木包含了豐富的古生態信息,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仍應當屬於國有。 成都市最大膽的嘗試是試圖制定地方法規:2004年由市文化局文物處牽頭,會同專家起草了【成都市烏木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但這一辦法並沒有正式出台。 公有是個『大籮筐』 喻遠軍曾代理過幾起烏木官司,代理思路採取『逆向思維』:政府主張烏木國有,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無明確規定,本着政府不應與民爭利的原則,私人發現占有應為正當。2010年,喻遠軍為四川攀枝花的一起類似案件代理,不過他的當事人敗訴了。 南方周末記者發現,四川多地發生的烏木收歸國有,官方援引的都是同一條款,即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接受採訪的國內民法學者,觀點並不一致——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認為,可將烏木認定為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由『國家』取得其所有權。原因在於,其他集中處理方案都不合法理和中國法的規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則認為,『埋』和『藏』都屬於人為行為,烏木系自然形成,不屬於埋藏物。『埋藏物指的是本來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 不過,殊途同歸:烏木都會落入公有的籮筐中—— 尹田主張烏木為有主物,應由土地所有人享有。在中國土地不為個人所有,因此烏木可屬於國家或集體,但不會是吳高亮個人。 武漢大學(微博)法學院教授孟勤國表示,儘管我國法律對無主物沒有明確解釋,但基本包含兩種情況:沒有所有權人和所有權人不明,『(烏木)這個就是標準的無主物。』他還認為,『無主物歸國家所有,我們國家的慣例就是這樣的。』 正是在國家所有制的問題上磕磕碰碰,2007年物權法才得以艱難通過。 『在(物權法)立法的時候我多次反對盲目地把一切無主物都處理為「國家」取得所有權。因為這一做法常常是不必要的,也是無法普遍實現的。』孫憲忠說。孟勤國舉例說,像垃圾這種無主物,國家不可能也沒必要主張國有。 物權法還迴避了許多國家和地區民法都明文規定的『先占』制度,即對無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權。 『先占』原則早在羅馬法中即確立,源於人類古老的取得財產的自然方式,並仍廣泛存在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實際上,拾荒者拾荒就是為大眾所認同的一種先占行為。 一位學者解釋說,『先占』制度顯然與無主物歸國家所有相衝突,物權法最終沒有涉及。於是,按現行法律,只要是『無主物』,都會掉入國有的籮筐。 回到烏木事件,可堪對比的例子就在吳高亮上游2里處:同是麻柳村的牟登良,在河溝里起出了長約1.8米的一根烏木,沒有受到任何阻攔,已經運到了彭州待價而沽。 事實上,大量民間挖掘、買賣烏木已成經濟活動常態,無主物統歸國有,政府往往會陷入『抓大放小(選擇性執法)』、『疏於管理』、『與民爭利』的窘境,面臨社會更多詰問。 通濟鎮烏木經媒體報道後,不斷有人打電話意圖購買,都被政府明智地拒絕。鎮政府意圖將烏木作為旅遊景點打造,已委託四川省社科院相關專家制訂方案,尚無定案。 平日裡,巨大的烏木靜靜躺在未啟用的鎮汽車站裡,大門緊鎖。吳高亮只能站在門外眼巴巴地看,他關心的只剩下一個問題:政府承諾的最高獎勵還算不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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