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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孔夫子網拍賣遲子建手稿屬侵權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3-12-6 18:12| 發布者: 真衣| 查看: 1927| 評論: 0|來自: 光明日報

摘要: 我國著名作家、黑龍江省作協主席遲子建1995年應【中國文學】雜誌社之約,創作的一篇作品的手稿,12月1日在孔夫子舊書網上以1200元的價格拍賣。 在電腦尚未普遍使用的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作家、學者等向出版社或雜 ...
我國著名作家、黑龍江省作協主席遲子建1995年應【中國文學】雜誌社之約,創作的一篇作品的手稿,12月1日在孔夫子舊書網上以1200元的價格拍賣。

在電腦尚未普遍使用的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作家、學者等向出版社或雜誌社投稿,通常是以手寫稿形式。『來稿一律不退,請作者自留底稿,3個月未接到採用通知方可自行處理』,這在當時的報刊雜誌和出版界已經成為一條不成文的『規矩』。當時一些初出茅廬的作者,現如今有些人已經成為名家、大家。而對於當年未退還作者本人之手寫稿的著作權問題,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作家手稿也是作品,著作權應該歸作者所有,作者有權禁止他人公開展示、銷售以及使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任何權利。第二,從另一角度而言,手稿屬於書法作品,其所有權轉移時,著作權法上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並不轉移,持有人僅有觀賞、『擁有』的權利。第三,如果遲子建從未自己或委託他人發表,手稿的持有者在網上展示、銷售還涉嫌侵犯著作權中的發表權。張洪波認為,雜誌報刊上聲明的來稿不退,也都是不妥行為。

張洪波介紹,市面上常見的名人書法、字畫被贈送、拍賣,均指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著作權中的其他項權利仍歸屬於作者。博物館、文學館或者自然人接受的名人、作家捐贈字畫、手稿,可以用於展示展覽,但出版等任何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使用均需要獲得作者的授權,除非作者在贈送時以明確有效合法的方式表示放棄。(記者劉彬)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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