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实施。《通知》明确,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其他时段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相关具体规定,如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作宣传;不得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等。
据了解,2009年原国家广电总局也曾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播出机构禁止播出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等产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 本次《通知》指出,近段时间以来,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特别是部分卫视频道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存在内容夸大虚假、长时间反复播出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对此,各卫视频道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对两者的界定,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原广电总局第61号令)和7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管理工作。 (仝宗莉) 来源:海口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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