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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農民挖出烏木歸國家 專家:應完善相關法律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3-9-16 22:57| 發布者: 開元之治| 查看: 1881| 評論: 0|來自: 北京青年報

摘要: 9月3日,江西修水縣農民梁財在東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長達24米、直徑1.5米、重80噸的疑似烏木。儘管現在這根樹木的性質和價值還沒有完全確定,但是這根樹木所有權的爭論卻已經拉開了序幕。    如果沒有梁財, ...
9月3日,江西修水縣農民梁財在東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長達24米、直徑1.5米、重80噸的疑似烏木。儘管現在這根樹木的性質和價值還沒有完全確定,但是這根樹木所有權的爭論卻已經拉開了序幕。 
  如果沒有梁財,這根樹木也許將永遠『深埋河道無人知』。挖出個『寶貝』,本是好事,『不僅令梁財喜出望外,就連附近的老百姓也紛紛趕來,希望分到一杯羹』。可是,正在挖出之際,當地政府卻通知梁財,這根樹木應該歸國家所有,雖然也承諾給予一定獎勵,但讓梁財方難以接受。真是『竹籃打水一場空』,還徒增煩惱。
  在現行法律上,當地政府的主張有一定依據。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該規定在物權法第48條也有再述。
  漢語中,『等』字有兩種用法,一是表示列舉未完,二是表示列舉後煞尾。而憲法中運用『等』字表示列舉共有14處,大部分是開放式列舉。聯繫到法條上下文,我們可以作出以下理解:只要是自然資源,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都應當屬於國家。 
  而【辭海】對自然資源的定義為:指天然存在並有利用價值的自然物,是生產的原料來源和布局場所。顯然,這批樹木完全符合自然資源的特徵,根據憲法,確實屬於國家。梁財只能根據無因管理制度請求一定的補償。
  看似清晰的法律關係為何屢屢引發諸多爭議,似乎這種理解也難以被人們所接受。究其原因,在於這種『自然資源國家主義』與我們日常思維及習慣太不一致,並且如果這種主義在現實生活中發揮到極致,例如,我在河邊喝了一口水,是否意味着侵犯了國家財產;我被草地里的蛇咬了一口,是否能起訴作為蛇主人的國家,要求賠償;跨國候鳥飛向它國,豈不是國有資產流失?
  這也難怪諸多網友質疑:沒有利益的時候,需要承擔義務的時候,『國家』不出來,而有『利益』的時候,『國家』咋就冒出來了?其實,一味規定將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反而不利於對資源的開採、保護、利用。如果梁財早就知道烏木屬於國家,也許他就不會如此不遺餘力地保護性挖掘了。
  當法律規定和人們的日常思維及習慣極端不一致的時候,是不是就意味着法律有修改的必要了呢?其實,相關法律完全可以對類似的『無主偶然發現物』進行例外規定,給予發現者、保護者一定比例的所有權。如此才是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的根本之道。(舒銳 法官)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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