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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正義與道德意識的自覺(1)

國學新聞| 學術動態

2012-5-17 23:44| 發布者: 夏知| 查看: 1775| 評論: 0|來自: 哲學網

摘要: 在政治哲學一向關注的重心――社會正義問題上,中國傳統哲學思維與西方哲學特別 是西方現當代哲學思維的理解和解決方案幾乎大相逕庭。前者希望訴諸人的內在心性的道德 覺悟,後者則追求外在制度安排的科學合理性, ...
在政治哲學一向關注的重心――社會正義問題上,中國傳統哲學思維與西方哲學特別 是西方現當代哲學思維的理解和解決方案幾乎大相逕庭。前者希望訴諸人的內在心性的道德 覺悟,後者則追求外在制度安排的科學合理性,從而形成中西、古今兩極思維。近代以來,隨著西學東漸和中國社會全面走向現代化的進程,我們自覺向西方學習,對 於西學的新思維幾近趨之若鶩。於是,在社會正義及其實現問題上,自覺不自覺地有把西學 的制度理性安排視作惟一出路的思想傾向。這種傾向的不斷強化會以矯枉過正的姿態 視中國傳統哲學以心性義理的道德意識覺悟的方式解決社會正義問題的思想 資源爲完全無用之說。這就人爲地誇大了中西文化及其思想方法的差異,形成制度與人心二 者必居其一、不可同日而語的思維悖論。但事實上,當我們冷靜理性地反思和研究社會正 義問題時將會發現,制度與人心不僅不是非此即彼的簡單線性邏輯關係,更不是此消彼長 的絕對對立關係,而是兩者密切地內在關聯,作用上相得益彰,邏輯上相互補充的關係。其 中任何一方都不是萬能的,都不能獨立地對於社會正義及其實現起到完滿的作用。 
   
  一、 唯制度理性論的缺失 
   
  社會正義問題在當今的全球化時代顯得尤爲重要。從國際社會的秩序看,全球化 呈現出的政治多極化與霸權主義單邊政治思維的抗衡、經濟全球化與後發展國家地區被邊緣 化的矛盾、文化多元化與相對主義陷阱的困惑等,在學理意義上都表現爲世界秩序的社會 正義問題;就國內社會發展而言,落實『以人爲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的 方方面面,更是集中表現爲如何實現社會正義的問題。 
  近代以來,幾乎所有的思想家、政治家和社會大眾,都自覺不自覺地把解決社會正義及其 實現的問題,訴諸制度設計安排的合理性問題。在現實中,自然會把社會不正義現象的根 源直接歸咎於制度安排的問題,簡單地把爭取社會正義的現實途徑和中心任務僅僅希 冀於制度設計安排的合理性、公正性。如果抽象地和歷史地講,這個觀念肯定是正確的,因爲從一定意義上說,人類爭取社會 正義的歷史,就是社會的制度設計日趨合理的過程。 
  但不難發現,僅僅訴諸制度維度來尋找實現社會正義的思路和方法,顯得一般化、抽象 化。因爲這會導致下面的問題:一是在同樣的制度設計下,社會正義的現實表現和實現 程度爲什麼會存在極大的差距;二是在人類對於制度安排的程序正義(形式正義)的重視程 度高於任何時代的當下,爲什麼 社會生活的每一個領域,無論是有關實質正義還是有關形式正義的問題仍然有增無減。 
  諸如此類的問題使我們不得不對制度萬能論的立場和觀點產生懷疑。這種離開人以及人 的道德意識的自覺,抽象、孤立地崇尚制度理性的思想傾向,無異於鼓吹沒有在場者的宏大 歷史劇,自吹丟失靈魂理念的完美動作藝術表演。事實上,制度設計安排與人及人的道德意 識覺悟是決不能分離的,因爲任何一種形式上合理的制度安排,首先都既是人設計的,也是 爲人設計的,因而制度是人的思想理念的外化,它不可能脫離人和人的思想。從這個意義上 說,再合理的科學制度,也不會超越人的思想的深刻性。其次,制度要通過人、依靠人來執 行,而人面對制度對其行爲的規範的主觀心理認同感,決定著其接受制度規範和執行制度 的情緒和意向行爲。因而人的主觀意欲始終與制度的外在安排進行著博弈。可見,合理的制 度設計和安排,既是人的公共道德意識覺悟的結果,又是社會公共倫理的底線保障。同時, 制度的自覺維護和嚴格執行,一定需要自覺道德意識的主體認同。否則,即使一種制度設計 得再合理,只要與個人的主觀意欲及個性價值訴求相牴觸,人就會儘可能去規避甚至踐踏 這樣的制度安排,從而導致制度設計的公共性與人的行爲動機的私人性之間的矛盾加劇。對 此,中國近代以來的主流觀點幾乎都試圖通過強調人的社會性,尤其是強調通 過協調社會的物質利益關係來解決這一矛盾的,然而事實是,如果人的主觀意欲沒有對秩序 、正義、公平的心理認同,這個矛盾就永遠不可能真正得到解決。 
  對秩序、正義和公平的主觀認同,既不能訴諸自發的原始意識(所以人性本善的先驗 唯心論的方法論理路是無效的),又不能訴諸自然理性、科學理性、工具理性等外在的他律 性強制(所以制度萬能論和法律至上論的方法論理路也是無效的),而應當訴諸個體及交 互主體性的道德自覺,即社會正義問題及其真正解決,與人性的自我覺悟以及交互主體 性的道德理性共識密切相關,用中國古話說,即與人的道德良知有關。因而即使在專制制度 下,如果社會權力的控制者是一個明君,他照樣可以施行仁政,社會正義同樣能實 現其最小傷害原則和最大兼容原則的統一。相反,即使在充分合理的民主制度下,如果社會 的公共權力落在沒有道德底線的人手中,照樣會出現以眾暴寡,以所謂大多數人的價值偏好 凌辱社會正義的真理性的現象。 
  可見,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僅僅是相對而言的。惟其如此,我們就不難理解柏拉圖的【理 想國】爲什麼要思考什麼樣的制度才能確保社會的公共權力真正歸於優秀的人(比如有高度 道德自覺意識的哲學家),而不是重點討論哪種制度更合理。如果民主制度是盡善盡美的, 那就不會有在民主的旗號下出現的那麼多不正義的荒唐事了。一旦那些無德性的人騙取 了選民或領導的信任,獲取了行使公共權利的主體資格,他們往往爲了一己之私,既道貌岸 然地大談公平正義,同時又巧言令色地捏造事實、混淆是非、擾亂視聽,把自己裝扮成社會 正義的衛道士而牟取個人名利。這比那些因無知少教而損益社會正義的行爲更可怕。 
  片面理解和教條應用西方現代性的制度理性思維,試圖用客觀理性的精神和 方法研究人和人類社會,以構築社會正義的客觀性原則的所謂科學方法,恰恰忽視了作爲社 會主體的人的特殊本性――心性及其理性自覺能力,特別是忽視了交互主體的道德共識對於 實現社會正義的實質意義。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不能簡單地把社會正義及其實現的 問題的解決寄托在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上。事實上,馬克斯•韋伯從宗教與形上學的世界觀 分離的角度出發所理解的現代性,也不是制度理性的單一維度,而是從客觀科學、普遍化道 德與法律、審美的藝術方面這三大領域來規劃人類生活的結果,其中主體的道德意識的自覺 具有更爲實質的地位和意義。
來源:哲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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