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聞發佈會上,市文廣新局副局長趙冀韜(左)和地鐵新聞發言人鍾學軍(右)各自就蘿崗古墓被毀事件作出說明。
從廣州民國時期建築金陵台和妙高台被開發商『強拆』,到蘿崗5座古墓一夜被毀……如何保護文物再次引起社會強烈關注。記者調查發現,此類事件的背後,均暴露出廣州文物保護程序模糊、操作存在漏洞的現狀。據悉,廣州今年的文物保護經費僅為615萬元,一旦文物劃入開發商的地塊中,文保部門根本無法支付高昂的『回收款』,因此文物被破壞的現象頻頻出現。信息時報記者根據採訪,歸納出目前城市文物保護存在的六大問題,希望引起有關部門重視並妥善解決。 邊施工邊考古把考古當兒戲? 專家:應該先勘探結束後再開始施工 『蘿崗5座古墓一夜被毀』事件,引起諸多爭議。有專家指出,事實上,邊施工邊考古的做法是相當危險的。目前在古物的保護過程中,常常會出現因程序操作的不規範,或者在溝通銜接過程中不夠細緻導致『意外』的出現。 廣州大學建築與城市規劃學院教授湯國華表示,凡是地下建設,有可能涉及到地下文物,在設計階段必須要去考古所拿地下文物分佈圖,才能進行設計,在設計過程中,必須有一個文物影響評估;如果土塊涉及文物必須採取保護措施,要報給文物局批准,才能進行施工。 『一般情況下,要先勘探結束後再施工,』湯國華稱,因此,蘿崗古墓之所以會出現『邊施工邊考古』的怪象,有可能是施工單位為了趕工程,與考古所進行協商,但這種做法是相當危險的,如果雙方協商不到位,就容易產生矛盾,在蘿崗古墓事件中,雙方5次出現『口頭通知』,這種做法,在古物專家看來,是違規操作。 對此,湯國華認為,從保護文物的角度出發,在涉及文物區域周邊,一旦要施工,必須有文物部門的正式的文件通知方可施工。 政府每年投入文保經費太少? 考古部門:考古勘探費用並沒有預算 有相關人士曾透露稱,蘿崗古墓被毀都是『錢』惹的禍,如果地鐵施工方能夠及時將勘探經費給考古部門,一切問題有可能得到化解。 記者了解到,今年廣州市財政預算中文物保護經費為615萬元。而這筆經費相對於去年的300萬來說,已經是翻倍了。對此,市文廣新局文物處處長劉曉明證實615萬為文物修繕和保護的費用。對於今年5月1日的新規中首次提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勘探經費由政府給,劉曉明表示:『只是屬於國有建設用地的才由政府支付,屬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勘探經費還是由建設單位承擔。而這筆經費並不在615萬當中,而是由專項資金支付。』 那麼這筆勘探的專項資金會有多少呢?對此,劉曉明表示,目前專項資金還在制定和聽取專家意見中,不能確定數目。目前為止,廣州市對於考古的勘探資金並沒有預算,全部打入工程預算中。 『很多建設單位都不理解這筆支出,經常跟我們說沒有這筆預算,甚至會拖欠。按照文物法的規定,經費沒有到齊之前,是不能進行文物勘探和挖掘的。但我們往往都是要先墊付着考古挖掘。』馮永驅說。 為何考古經費要由建設方支出?對此,馮永驅表示:『一方面是政府在文物保護方面的經費預算本來就很少,並且大多數都是用作為項目研究,真正用到廣州市的考古挖掘過程中的經費少之又少,所以只能讓建設方分擔這筆費用。另一方面是,上面不太鼓勵主動挖掘。』 處罰結果為何遲遲不公佈? 執法部門:按新規30天內必須出結果 為何行政處罰結果需要三個月才能出爐?之後會不會不了了之?鑑於近年來已經發生了許多文物歷史建築等被強拆推毀的情況,在新文物管理保護條例剛試行不到一個月內,就碰到了如此『頂風作案』的行為,為何遲遲不見處罰結果呢? 昨日,執法大隊副總隊長江南表示:『根據行政處罰的管理辦法等,30天內一定會出結果。每個案件的情況不一樣,出結果的時間也不一樣。像古墓被推毀的案件就非常複雜,現場的環境和雙方的說法都不一致,因此我們需要謹慎調查,一一對證等。我們需要尊重事實,才能依法處理。』 城建與文保容易有衝突? 專家:城市規劃應對文保作通盤考慮 『城市的建設和文物的保護看似是一對矛盾,但如果合理利用,反而有助於提升一座城市的城市品質,讓城市更美好。』湯國華認為,從宏觀上說,城市建設與古建築保護並無衝突,古建築的保護更有助於提升城市品質,讓城市更美好。 曾有人在網上就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是否有衝突做過調查,總共有360位網友參與投票,結果顯示,63%的網友認為,當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髮生衝突時,應優先考慮文物保護;而有48%的網友認為,文物古蹟的存留應該由當地居民來決定。『每拆一座古建都是一種犯罪。』鄧其生指出,『缺乏文化的城市就缺乏歷史的意義』。 有專家提出,應當將文物保護納入城市的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應當對文物保護作通盤考慮,文物部門在制訂城市規劃時,應當舉行有文物專家參加的聽證會。 罰款太輕讓開發商以身試法? 專家:保護文物賠本搞開發更顯政績 據了解,目前的文物保護法最高罰50萬,文物專家認為,這種處罰太輕,代價低,以至於開發商以身試法。雖然新實施的文物保護法將罰款金額從最初的2萬元一下子提到50萬元,但在『闊佬』開發商或施工方面前,不過是小菜一碟,他們寧願『背負』罵名進行強拆。例如位於新河浦歷史文化保護區的9棟東山小洋樓,接連被開發商拆毀一事。經媒體報道後,分管城建的市領導叫停了開發工程,並要求復建被拆掉的小洋樓。當時,開發商還算了筆賬,稱如要收回地塊,代價包括土地出納金、項目費用、拆遷費用、預期收益的虧損等,賠款估計過億元。4年後,對於當年這起違規拆遷,至今未見涉及部門被公開追責,更不見對開發商進行任何形式的公開處罰。 就像廣州民國時期建築金陵台和妙高台被開發商『強拆』,雖然擁有政府一紙『緩拆令』,但由於在法律上存在保護『死角』,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遲作為』,兩幢建築最終還是難逃厄運。 對此,華南理工大學建築學院教授鄧其生分析,文物保護之所以『不到位』,一是不懂法律、不懂專業;二是追求片面的政績觀。為追求GDP,追求投資拉動,文物是『可犧牲的』。很明顯,保護文物是『賠本生意』,投資沒有直接效益,就算間接效益,恐怕也要幾十年後才能看出來;而把文物拆了建新房、修馬路、搞樓盤,卻是『一本萬利』。 出現問題和漏洞如何補救? 執法部門:除了處罰還可要求施工方停工 在文物保護和考古挖掘中,如果出現了『誤拆』和『誤毀』的情況,如何補救呢?對此,執法隊副總隊長江南表示,在行政處罰方面,如果涉事方是故意不報或者故意『誤毀』的話,執法大隊有權下達停工通知書。要求他們停止施工。『雖然懲罰的最高金額是50萬,但是停止施工的損失對於施工方來說才是非常大的代價。而如果是惡意損壞文物,文物價值達到省級或者國家級的話,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從2008年到現在,執法大隊立項處理了四五十個毀壞文物的案件,『處罰過50萬的只有兩宗,確實力度有點弱,但這是國家文物法規定的處罰金額的上限。』 市文廣新局文物處處長劉曉明告訴記者,在8年前,廣州市也曾經處罰過50萬罰金的案件,當時是協和柴油機場的附屬文物,因為施工方的失誤導致了整棟建築崩塌了。當時執法隊對他們是責令恢復原狀,並且罰款50萬。 來源:信息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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