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深夜到次日凌晨,廣州市詩書路金陵台、妙高台兩棟民國建築被悄然拆除,輿論譁然。但不出一周,14日夜間廣州市蘿崗區大公山來峰崗遺址考古發掘現場遭到破壞。接連兩起涉嫌損害歷史文物的事件發生在擁有『歷史文化名城』稱號並致力於打造『世界文化名城』的廣州,讓人感慨新型城市化如何才能兼顧歷史文化傳統的保護和現代化大都市的建設。
首先是如何認識城市變遷的記憶和發展的需要。再遠不用追究,就新中國建國以後來說,我們對歷史的認識有偏差導致對歷史文化的保護不足。最有名的莫過於北京城牆的留與拆,最後是大部分都拆了,由此開全國城市建設模式之先河,爲了城市建設需要,舊城要麼被拆,要麼被改造。這與西方發達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大都是保留舊城另建新城的模式大相逕庭。如果說是城市建設思路不同可能會有爭論,但對於歷史的不同態度可能才是根本原因。 中國文化傳統中對於外來文化歷來有『體用之爭』,士大夫們總要千方百計保留傳統。但到了五四運動,迎接『德先生』和『賽先生』的同時,『砸爛孔家店』開啟了一個世紀的對中華傳統的不尊重、不自信、不愛護。改革開放以來稍有停歇,但又受到經濟增長、城市發展需要的衝擊。可以說,沒有這種對歷史的不尊重,沒有這種爲了發展的不顧一切,就不可能發生廣州這兩件涉嫌損害歷史文物的事件。這是思想認識根源。 其次是政府如何盡到職責完善保護歷史文物的機制。地處廣州詩書路的金陵台、妙高台地塊從1994年被徵收,1996年開始進行開發,1998年原開發商廣州市南方建設開發公司因爲後續資金未到位,工程爛尾。2007年廣州市翠樺置業有限公司競拍得到該地塊,開始拆遷工作,因爲與居民在拆遷賠償安置的問題上沒有達成共識而停滯。時間長達近十年,期間,金陵台、妙高台是否屬需要保護的歷史建築爲什麼就沒有一個定論。顯然政府有不作爲的嫌疑。 直到2012年5月中旬,兩幢姊妹樓的去留牽動街坊的心,受到本土文化愛好者以及媒體的廣泛關注,才被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發文『暫緩拆除』。但這一年中,政府爲什麼不做進一步的核實和決定,致使開發商失去了耐心,難道沒有政府失職之處嗎?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制定曆時十年,至今仍遲遲不能生效。面對開發商的鉤機鏟車,政府難道真的就沒有辦法嗎? 在蘿崗古墓事件中,政府似乎還是有所作爲的。今年3月上旬,爲配合廣州市軌道交通六號線二期(蘿崗車輛段)工程建設,廣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對該項建設工程用地紅線範圍進行了搶救性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工作。6月1日,考古所在考古勘探確認文物埋藏區域內布設10米×10米考古探方,展開了搶救性考古發掘工作,並重新對考古工作現場進行了圍蔽和標示,截至6月14日已發現並確認古墓葬18座。在14日晚上事發後,廣州市文廣新局立即要求施工方停工,同時派專員趕到現場保護、核實確認損毀情況,並要求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赴現場調查取證,並防止破壞行爲進一步發生。但似乎這些作爲還是不夠! 再次是在法治如何震懾違規違法者方面急需補救。金陵台、妙高台這兩棟樓房外表明顯具有較好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且位於歷史城區內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範圍內,稍有文化的民眾都會明了其可能是需要保護的文物,但開發商就是敢拆,只能說違法成本太低導致開發商恣意妄爲,絕不能簡單地歸結爲文物保護意識薄弱等。 據廣州市規劃局人員稱,拆除行爲叫停後,市規劃局、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名城辦)組織專家開展了相關的歷史文化價值評估等,並一直在跟開發商談優化方案,希望儘量能把有價值的民國建築保留下來。已經談了兩三次,正在整理方案。方案有二,一是收回已批出去的地塊;二是保留歷史建築,但要求開發商優化建設方案。但開發商等不及了,被拆還是發生了。且不論地塊拍賣之初沒有進行文物甄別是否政府之過,但政府正在亡羊補牢提出解決方案時,開發商不顧一切地偷拆,顯然可以視爲違法行爲。 在蘿崗古墓事件中,施工方中鐵二局辯稱『施工完全是按照圖紙,並無違規施工』,並稱目前已進入執法調查程序,一切以調查結果爲准。於是各種猜測不脛而走,有關方面可能經費少,不提供經費就不抓緊時間調查勘探;而施工方並沒有相關經費預算可以提供,考古單位長期缺錢,只好尋租……這些說法似是而非,但多少也說明了一些問題。17日,廣東省文化廳就蘿崗先秦古墓被毀事件,向全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門發出緊急通報,要求各級文化文物部門引以爲戒,切實履行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文物安全,並將於近日召開全省文物安全工作會議。 一周之內兩起涉嫌損害文物,拆民國建築,挖先秦古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連遭挑戰。有專家提出,最好把目前需要保護的地塊篩查一遍,做好統一規劃,避免再重蹈覆轍。還有專家建議被破壞的建築用地轉爲公共綠地,使今後其他施工單位不敢再隨意拆除有價值的傳統風貌建築或准歷史建築。 無論如何,政府與建設單位各負其責,才是合理的交待。對於政府部門,有失職之處一定要問責,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儘快制定相關法規政策,全面排查文物狀況,發生疑問及時負責、履職盡職。對於開發商和施工單位,有違規違法之處,處以嚴厲的經濟處罰,如果犯罪處以刑法,使其違規違法得不償失。 (作者彭 澎:爲南方民間智庫專家委員會副主席) 來源:南方日報 |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