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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金陵台被"偷拆":歷史文物需刑法來關照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3-6-17 19:34| 發佈者: 沙坡| 查看: 1929| 評論: 0|來自: 信息時報 

摘要: 珠江t望  ◎椿樺 本報評論員    金陵台、妙高台被開發商半夜偷拆沒幾天,廣州又發生了毀壞歷史文物的事件,而且這次被破壞的文物要古老得多:戰國古墓。   綜合新華社及廣州各媒體的報道,14日夜,蘿崗 ...
珠江t望  ◎椿樺 本報評論員 
  金陵台、妙高台被開發商半夜偷拆沒幾天,廣州又發生了毀壞歷史文物的事件,而且這次被破壞的文物要古老得多:戰國古墓。
  綜合新華社及廣州各媒體的報道,14日夜,蘿崗區來峯崗遺址考古發掘現場遭到地鐵六號線施工隊的破壞,考古人員稱,正在進行考古發掘的6座商代晚期至春秋戰國時期墓葬被損毀,已露面的先秦陶罐等文物被人挖走。對此,施工方――中鐵二局相關項目經理部的解釋是『誤會』。
  眼下,挖掘機之類機械,已成歷史文物的噩夢。這些年來,歷史建築被剷平的事兒屢見不鮮,仿佛不破壞點兒文物,都不好意思做建築開發這一行。三個月前的廣州,已有開發商未經批准,在南沙雞公頭山上開挖作業,毀壞了一處商朝遺址。 
  這種事兒通常都有個規律:施工總在夜間,事因總以『誤會』居多。中鐵二局所說的『誤會』,是『風把考古警示牌吹偏了,以為這個區域已解除封鎖』。但後來地鐵方面給出的解釋則完全不同,說是考古現場具體負責人早就通知施工單位,事發區域已考古完畢。其實,相對於古墓被破壞的事實,所有解釋都是蒼白的。不過還是揭示了些問題,譬如我們在文保方面的漏洞實在太多了。
  『誤會』的產生至少表明,在文保問題上,相關銜接工作幾乎沒有――不管是真誤會,還是考古負責人真的發過錯誤通知。當然,主觀故意者除外。
  更大漏洞則在法律層面。像金陵台這類有很高文物價值的歷史建築,由於未曾列入文保名錄,因此要追究破壞人責任是不容易的(我懷疑,許多該保護的文物遲未列入名錄,是否也是一種主觀故意)。這方面,香港立法就很嚴密:制定了『暫定古蹟條例』,當暫時未列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築面臨拆除時,發展局局長會馬上宣佈其為『暫定古蹟』,直到相關機構鑑定完畢,才能確定是否拆除,否則便視為違法。對於破壞文物的行為,香港除了罰款,還會對造成較嚴重後果的行為追究刑責。
  大陸這邊則寬容得多。【文物保護法】規定,對破壞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到底我們是為了保護文物,還是為了增收?這樣的處罰,開發商很喜歡。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張治中公館』被拆毀後,改建別墅,叫賣6400萬元,而屋主僅繳納了25萬元罰款。
  當然,【文物保護法】也提到了追究刑責,基本上是指盜賣、走私等行為。但像建設開發中發生的那種故意或過失損毀文物的,僅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即便如此,這條規定執行起來也很寬鬆。譬如,鎮江市國家級保護文物『千年糧倉』遭開發商強拆後,曾引發國人公憤。但是開發商的頭兒不但未被追究刑責,而且還當上了該市人大代表……
  可見,單憑國人一腔熱血和行政罰款,是保護不了那些祖宗遺產的。根據咱們的國情,恐怕只有將更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範疇,破壞文物的行為才會有所收斂。
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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