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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故意性的破壞古墓』必須依法追究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3-6-17 23:42| 發布者: 阿土伯呀| 查看: 2056| 評論: 0|來自: 山東商報

摘要: 『昨天還在這裡進行考古挖掘,今早一看,5座古墓都被挖掘機挖沒了。』昨天一大早,考古人員發現,在廣州蘿崗區開創大道旁大公山東坡的商代晚期至春秋戰國墓葬群中,有五座一夜之間被地鐵施工方的挖掘機全部挖除。這 ...
『昨天還在這裡進行考古挖掘,今早一看,5座古墓都被挖掘機挖沒了。』昨天一大早,考古人員發現,在廣州蘿崗區開創大道旁大公山東坡的商代晚期至春秋戰國墓葬群中,有五座一夜之間被地鐵施工方的挖掘機全部挖除。這裡也正是地鐵六號線蘿崗車輛段工地。(詳見今日本報A11版) 
  面對『全部挖除』,各方說法不同。施工方稱我們只負責施工,保護範圍有考古所與地鐵劃定。廣州地鐵則稱施工徵得了考古所同意。而廣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表示,這不可能。
  顯而易見,地鐵方面是以『生米煮成熟飯』的策略,將阻礙施工的先秦古墓一一挖除,而在廣州地鐵的強勢面前,考古所於先秦古墓的保護,顯然有心無力。
  然而,先秦古墓其實有著更強勢的保護傘。依據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文物保護管理規定】,占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過文物考古調查、勘探,才能施工。如果已經開始施工,發現文物後,需要配合文物部門進行搶救性保護。
  現在的問題是,對於違反這一規定,相應的制裁措施,是不是真的『強勢』。有律師表示,如果是故意性的破壞古墓,則構成了盜掘古墓葬罪,一般會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輕微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如不構成刑事責任,據廣州市文物保護管理規定,最高只能處以50萬元以下罰款。這種犯罪成本低的現象目前較爲普遍,『起到的威懾作用有限』。
  確實,於財大氣粗的廣州地鐵,即使按行政處罰的高限,50萬元也只是毛毛雨,而且完全可以因爲『趕』了工期而得到『補償』,何況於相關責任人,這也並非從他們自己的腰包里掏出。對於『故意性的破壞古墓』,必須依法追究,否則,更多現身的古墓將難以自保。 錢夙偉
來源: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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