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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藏友代買藏品擅賣被訴 法官:書面合同具優勢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3-5-27 20:41| 發佈者: 南丘| 查看: 1788| 評論: 0|來自: 北京晨報

摘要: 新手朱某請老藏友張某代買了30餘萬元的錢幣投資,約定價格合適時雙方同意才能賣出賺錢,可張某擅自賣出錢幣,貨款也不給朱某。記者昨日從海淀法院獲悉,幸好張某認可和朱某的口頭約定,朱某的權益才能夠得以維護。  ...
新手朱某請老藏友張某代買了30餘萬元的錢幣投資,約定價格合適時雙方同意才能賣出賺錢,可張某擅自賣出錢幣,貨款也不給朱某。記者昨日從海淀法院獲悉,幸好張某認可和朱某的口頭約定,朱某的權益才能夠得以維護。 
  朱某和張某同是錢幣收藏愛好者,二人在一次錢幣交流會上相識。張某自稱在錢幣收藏鑑定與研究方面有着比較豐富的經驗和獨到的見解,而朱某才剛剛涉足收藏界,經常要向張某請教。2011年3月至5月,朱某委託張某分別購買了80版5角錢幣5箱和1角錢幣10箱,總價30.52萬元,並將這些錢幣一直存放在張某處。雙方約定必須在市場價格合適且經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錢幣賣出。
  可是朱某沒有想到,約定尚不足一年,張某就未經其同意擅自將錢幣全部賣出,並將出售錢幣所得的錢款據為己有。後朱某多次催要,張某僅歸還了1箱1角錢錢幣後便再無音訊。為了追回自己的近30萬元,朱某每天給張某打電話質問其餘錢幣的去向。起先,張某謊稱自己人在外地,錢幣委託他人保管,後來就拒接電話甚至關機。朱某到其住所地尋找張某時,周圍鄰居稱張某很久以前就不在此居住了。
  朱某無奈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錢幣損失29.4萬元。庭審中,張某承認了朱某委託其購買並保管錢幣的事實,同時認可未經朱某同意擅自將錢幣出售。最終,法院判令張某30日之內返還給朱某80版5角錢幣5箱及1角錢幣9箱,如到時不能償還,張某則按當時市場同等價格賠償朱某。判決生效後,張某仍然拒不返還錢幣也不賠償損失,朱某現已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目前該案已經進入執行程序。
  ■法官提醒
  書面合同舉證具優勢
  海淀法院崔佳辰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朱某和張某之間的口頭約定應視為委託合同關係成立。張某未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擅自將其保管的錢幣賣出,該行為既違反了雙方口頭約定的內容,構成對合同的違約,同時侵犯了朱某合法的物權,構成侵權。在本案中,朱某既可以選擇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選擇行使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終,朱某選擇了侵權之訴,要求張某返還錢幣,如不能返還,則賠償相應損失。
  崔佳辰法官提醒藏友以及廣大市民,儘管當事人雙方在特定場合下的口頭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有憑有據的』書面合同對於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在舉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在本案中,如果張某在庭審中否認其受朱某委託購買並保管錢幣的事實,雙方由於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朱某將很難對雙方是否具有合同關係進行舉證。(首席記者 王彬)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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