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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轉發微博的『罪』與『非罪』界限在哪裏?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3-4-27 17:38| 發佈者: 真衣| 查看: 1807| 評論: 0|來自: 成都日報

摘要: 在如今這個全民微博的時代,無論是各界精英還是市井小民,都習慣用微博來發佈消息或是發表評論。微博的大量轉發更是給原創人員帶來大量的關注和人氣。但近來,因轉發微博引起的著作權侵權訴訟卻時有發生,例如2012年 ...
在如今這個全民微博的時代,無論是各界精英還是市井小民,都習慣用微博來發佈消息或是發表評論。微博的大量轉發更是給原創人員帶來大量的關注和人氣。但近來,因轉發微博引起的著作權侵權訴訟卻時有發生,例如2012年廣州一起因轉發微博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法院就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1000元。那麼轉發微博是否構成侵權呢?轉發微博的『罪』與『非罪』的界限究竟在哪裏呢?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權?眾所周知,微博的內容可謂千奇百怪,五花八門,有隨性之作,也有刻意而為。這些微博都享有著作權麼?根據【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的微博必須具有『獨創性』和最低限度的『創造性』 ,無關字數多少。因此,對於一些記賬式的微博來說,由於缺乏基本的『創造性』,將難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其次,由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的制度,較好地平衡了權利人和公眾之間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普通轉發他人微博的行為可以歸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所以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轉發微博的行為具有營利目的則不屬於『合理使用』範疇,將涉嫌侵權。例如一些商業主體開設的微博營銷賬號,為了營利的目的,未經許可轉發他人微博的行為就不能算作『合理使用』。 


  最後,判斷營利性轉發微博的是否最終構成侵權行為還需要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一是如前所述,權利人對該微博需享有著作權,即該發表的微博要具有獨創性和最低限度的創造性;二是侵權人的轉發未經權利人的許可,如果侵權人能夠證明其轉發具有合法授權,則不承擔侵權責任;三是權利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一般來說,權利人的作品被營利性轉發,至少都會導致權利人財產權利一定程度上受損;四是權利人的權利受損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具備以上幾點之後,基本可以認定行為人轉發微博的行為屬於侵犯權利人著作權的行為,權利人在此基礎上就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利。(黃玲/文)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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