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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歷史和文化僅靠『文物單位』來保護?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3-4-12 20:04| 發佈者: 沙舟| 查看: 1876| 評論: 0|來自: 新京報

摘要:  文物不只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後者只是文物中更為重要、價值更高的一種類型。文物是一切有價值的文化遺存享有的屬性,並非只有經過政府公佈認定的才算文物。      近日,幾個關於文物古蹟或歷史遺蹟保護 ...
 文物不只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後者只是文物中更為重要、價值更高的一種類型。文物是一切有價值的文化遺存享有的屬性,並非只有經過政府公佈認定的才算文物。 
    近日,幾個關於文物古蹟或歷史遺蹟保護的話題,引起廣泛關注。先是濟南的『萬人坑』被曝光要做商業開放,繼而是埋有唐代高僧玄奘法師靈骨的西安興教寺被傳部分建築要拆遷,還有成龍欲捐贈一批古建築給新加坡。
    對這幾個事件,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當地政府部門回應『這不是文物』;而言外之意,只要不是國家明確認定的『文物』,即可不予保護。
    這樣的認知,顯然大有問題。 
    早在1960年國務院【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就規定,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等;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均在國家保護的文物的範圍。【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對文物的基本界定,經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重申並沿用至今。
    這就意味着,文物不只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後者只是文物中更為重要、價值更高的一種類型;同時,文物是一切有價值的文化遺存享有的屬性,並非只有經過政府公佈認定的才算文物。
    成龍收藏的古建築是否被文物普查登記,現在不得而知,但根據成龍代理人透露的,『這些古建築有200年到400年歷史,材料多為紫檀木等名貴樹種』等信息判斷,這是一批明萬曆到清乾隆年間的古建築,顯然具有文物屬性,是頗為珍貴的『文物』。那麼,當初地方政府是怎麼保護的,何以竟拆散賣給了成龍?
    至於濟南文物部門提出的,『萬人坑』從未被列入文物遺蹟之類的託詞,更是對文物認識的誤區,是對自己失職的掩飾。『萬人坑』遺址作為日本侵略、殘害中國人民的歷史見證,當然屬於近現代史跡的文物。2006年,國務院將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死難同胞叢葬地、山西大同煤礦『萬人坑』、遼寧阜新『萬人坑』等公佈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各地將『萬人坑』遺址列為省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先例就更多了。同樣是『萬人坑』,緣何到了濟南,就不在『文物』之列?
    近年來,在公眾呼籲保護文物之時,地方文物部門以『不屬文物(保護單位)』為由,推脫責任的情況屢屢發生。這一方面固然有文物官員怕擔責任的主觀原因,另一方面也有非垂直管理體制下,地方文物部門難以違背同級政府意志的制度因素。
    因此,有必要依據【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認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從制度上明確地方政府的保護職責,同時公眾也可拿起申請文物認定、舉行聽證等法律武器,敦促文物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姚遠(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師)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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