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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曲解 言論自由不是讓你用來說髒話的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3-4-1 19:45| 發布者: 南丘| 查看: 1770| 評論: 0|來自: 新京報

摘要: 把林妙可還原成一個14歲的普通孩子,不當言論的發表者以及微博管理者,有義務及時將不當言論刪除,也應向受害者真誠地表達歉意。 近日,林妙可在微博上發表幫服務員下火鍋面的照片,意外地引來了一些網友的污言穢 ...

把林妙可還原成一個14歲的普通孩子,不當言論的發表者以及微博管理者,有義務及時將不當言論刪除,也應向受害者真誠地表達歉意。

近日,林妙可在微博上發表幫服務員下火鍋面的照片,意外地引來了一些網友的污言穢語。就此,林妙可再次發微博呼籲根除有害言論,卻遭人吐槽『言論自由應是人類不可剝奪的權利』。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林妙可才14歲,還是未成年人。任何人只要把林妙可還原成一個普通孩子,是非對錯,自在人心。或許,有的主張『言論自由』的人,並沒有看到那些污言穢語,但那些網上的污言穢語和言論自由無關。

自由的邊界就在於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言論自由與其他自由一樣,都是法治下的自由,否則就會造成自由的濫用,導致人人自危。任何人都不應使用下流、誨淫、猥褻、誹謗的惡言惡語辱罵、調侃他人。因為這類言論既不具備任何『適當溝通的意義』,也沒有『表示任何社會價值或意見真理』,只會給人與人之間增加矛盾、仇恨。任何法治國家都不會對之進行保護。

我國也並不例外,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在網絡領域同樣適用,侵權責任法更是針對網絡侵權行為作出過專項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侮辱、誹謗他人,情況嚴重的,還可能涉嫌侵犯治安處罰管理法甚至刑律,將被依法剝奪人身自由。

因此,無論是情理上還是法律上,不當言論的發表者以及微博管理者都有義務及時將這些不當言論刪除,也應向受害者真誠地表達歉意。此外,作為旁觀者,我們每個人都應當推己及人,因為誰都可能成為下一個網絡暴力語言的受害者。

舒銳(法官)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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