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6日電 為進一步做好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國務院26日發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各地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涉及文物古蹟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築等保護情況,依法糾正以下五種違法違紀行為:
一是對於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的,要限期改正,予以回購、終止抵押。對於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要限期將其從企業資產中剝離;暫不具備剝離條件的,可以設定過渡期,並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報告。 二是對於遊客接待量超過承載量,造成文物破壞或可能造成文物安全隱患的,要限期改正。 三是對於擅自拆除文物古蹟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城鄉規劃、文物等部門依法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遭到嚴重破壞的,由批准機關撤銷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稱號。 四是對於將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作為企業的下屬機構或交由企業管理的,要從企業中分離,恢復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的事業單位性質,交由文物行政部門管理。 五是對於把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整體出讓給企業管理經營的,要予以糾正。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說明情況。 【意見】要求各地在檢查工作中,對涉嫌違法的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檢查結束後,在2013年5月底前將檢查情況上報國務院。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