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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與治理的興起及其意義(1)

國學新聞| 學術動態

2012-12-21 18:23| 發布者: 延章| 查看: 2308| 評論: 0|來自: 光明網理論

摘要: 近年來,『科學與治理』(Science and Governance)成爲歐盟及其成員國科技發展戰略與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受到國際政策界的廣泛關注,並成爲日益吸引學術界深入研究的前沿課題。2000年7月,歐洲委員會提出『面向 ...
近年來,『科學與治理』(Science and Governance)成爲歐盟及其成員國科技發展戰略與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受到國際政策界的廣泛關注,並成爲日益吸引學術界深入研究的前沿課題。2000年7月,歐洲委員會提出『面向歐洲的研究區』(Towards a European research area)的發展戰略,並提出建立歐洲科學技術參照體系(the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ical reference)作爲政策制定與實施的支持系統。2000年10月16~17日,歐盟在布魯塞爾召開名爲『知識社會中的科學與治理:歐洲的挑戰』( Science & Governance in a Knowledge Society: The Challenge for Europe),主題是『走向科學、公民和社會之間的新聯盟』,來自歐洲各國的450名代表參加了會議。2001年,歐洲委員會發表題爲【歐洲治理】的白皮書,把科學治理作爲歐洲治理一個重要的部分[1]。2002年歐洲委員會發表【科學與社會行動計劃】[2],作爲實施白皮書的行動計劃。同樣,『科學與治理』議題在美國也受到很高的重視。近幾年在美國科學促進協會(AAAS)科技政策年會上,都有包括國務卿在內的政府高級官員就科學與治理議題(集中在科技對外交政策的影響)發表演說,這也是對美國國內正在進行的關於科學與治理高層次討論的一個反映[3]。同時,科學與治理議題也受到社會團體和學術界的普遍地重視,一些國家的權威機構和國際組織紛紛發表有關的研究報告,如英國文化委員會(The British Council)於2001年3月發表了【科學與社會:走向民主化的科學】[4]。一些有影響的國際學術會議也開始舉行,例如,哥倫比亞大學於2002年3月5~7日召開名爲『與神怪共同生活:21世紀科學技術的治理』(Living with the Genie: Govern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e 21st Century),會議的主題是以有益於社會爲目標理科學技術,300多名代表參加了會議。在著名國際學術刊物上(例如,Research policy ,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 , Technology in Society等)有關論文開始不斷出現,同時有關科學與治理方面的專著和論文集也在問世。[5][6][7][8][9][10] 
『科學與治理』的根本動因是科學與社會的關係正在發生的一些根本性變化。這些新的變化不僅對傳統的科學技術觀提出了廣泛的質疑,而且對現有的管理結構和管理機制提出了新的挑戰。爲此,需要發展一種各有關利益方(政府、科學界、企業、社會團體、公眾等)相互協調的機制,,使科學走向民主化,確保科學爲人民的健康和福利服務。
 本文以發達國家的經驗爲依據,分析和研究『科學與治理』興起和發展的動因、核心內容及其重要意義。


    1. 『科學與治理』的提出


    『科學與治理』這一議題是應對現代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帶來的新挑戰而興起的,同時也是在『治理』這一概念成爲社會科學各學科普遍採用的共同語言的學術氛圍內湧現的。爲了充分理解『科學與治理』的含義,有必要首先對治理理論的提出和發展做一概括分析。
    1.1 治理理論的提出
    治理理論的提出是現代社會正在發生一些根本性變化的反映。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刻畫了工業社會之後的現代社會正在發生的一些重要變化,如丹尼爾•貝爾的『後工業社會』(1973年)、界沃太一的『知識價值社會』(1985年)、烏爾里希•貝克的『風險社會』(1986年)和彼得•德魯克的『後資本主義社會』(1993年),以及現在耳熟能詳的『後現代社會』、『信息社會』和『知識社會』等。治理理論關心的問題主要是社會是怎樣組織和管理的。可以說,各種關於治理的理論在不同程度上都是以現代社會某些重要變化的特徵爲出發點。
學者們討論『治理』的概念興起大都會以『「統治」(government)向「治理」(governance)』的轉變爲開始。英文中『治理』(governance)一詞源於拉丁文和希臘文,原意爲『控制』、『引導』和『操縱』。長期以來它與統治(government)等同使用,主要是指政府的合法化的指揮和控制行爲 。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社會的分立化(decentralization)發展趨勢越來越明顯,現代社會的各個子系統和網絡日趨獨立,許多社會和經濟領域的管理靠單純的政府權力控制和管理機制已是不夠的,需要公、私雙方的協調管理,需要政府以外的一些其他機構和行爲者參加經濟和社會調節。由此,具有嶄新意義的『治理』概念開始出現。
    羅茨(Rhodes)在『新的治理』一文中指出:治理意味著『統治的含義有了變化,意味著一種新的統治過程,意味著有序統治的條件不同於以前,或以新的方法來統治社會。』[11]不同的學科(制度經濟學、新公共管理理論、國際關係學等)從不同的角度對『治理』下了不同的定義。按照全球治理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1995年給出的權威定義:『所謂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物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衝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統一或認爲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個特徵:治理不是一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11]與統治相比,治理是一種內涵更爲豐富的現象。它既包括政府機制,但同時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機制,隨著治理範圍的擴大,各種人和各類組織等得以藉助這些機制滿足各自的需要,並實現各自的願望。治理的實質在於,它強調的是機制,強調的是不同社會角色爲了共同目標的協調行爲,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權威和制裁。 
    法國學者阿里•卡贊西吉爾精闢地指出:治理模式的優勢在於,它更能應付千差萬別的現代社會中的決策問題。在現代社會的各個子系統和網絡日趨獨立的情況下,治理的能力,除了政府機關和各種機構外,還需要公共社會的參與,各種利益集團、網絡以及部門間的協商。治理於是促進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成爲形形色色社會代理者(agents)如公共治理部門、私人公司、半公共機構、公民、社會群體和協會之間的一種協作方式,使政策的制定更爲有效。這種模式比傳統的統治方式更能適應社會環境,既強調了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縱橫協調,也強調多元和不統一。其根基在於協商而非上令下行。它是在公和私的代理者五花八門的情況下處理公共決策過程的一種努力。它的要旨不在於機構,而在於過程和實踐。它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結構。[11] 
來源:光明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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