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科学与治理”(Science and Governance)成为欧盟及其成员国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国际政策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日益吸引学术界深入研究的前沿课题。2000年7月,欧洲委员会提出“面向欧洲的研究区”(Towards a European research area)的发展战略,并提出建立欧洲科学技术参照体系(the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ical reference)作为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支持系统。2000年10月16~17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召开名为“知识社会中的科学与治理:欧洲的挑战”( Science & Governance in a Knowledge Society: The Challenge for Europe),主题是“走向科学、公民和社会之间的新联盟”,来自欧洲各国的45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2001年,欧洲委员会发表题为《欧洲治理》的白皮书,把科学治理作为欧洲治理一个重要的部分[1]。2002年欧洲委员会发表《科学与社会行动计划》[2],作为实施白皮书的行动计划。同样,“科学与治理”议题在美国也受到很高的重视。近几年在美国科学促进协会(AAAS)科技政策年会上,都有包括国务卿在内的政府高级官员就科学与治理议题(集中在科技对外交政策的影响)发表演说,这也是对美国国内正在进行的关于科学与治理高层次讨论的一个反映[3]。同时,科学与治理议题也受到社会团体和学术界的普遍地重视,一些国家的权威机构和国际组织纷纷发表有关的研究报告,如英国文化委员会(The British Council)于2001年3月发表了《科学与社会:走向民主化的科学》[4]。一些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也开始举行,例如,哥伦比亚大学于2002年3月5~7日召开名为“与神怪共同生活:21世纪科学技术的治理”(Living with the Genie: Govern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e 21st Century),会议的主题是以有益于社会为目标理科学技术,3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在著名国际学术刊物上(例如,Research policy ,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 , Technology in Society等)有关论文开始不断出现,同时有关科学与治理方面的专著和论文集也在问世。[5][6][7][8][9][10]
“科学与治理”的根本动因是科学与社会的关系正在发生的一些根本性变化。这些新的变化不仅对传统的科学技术观提出了广泛的质疑,而且对现有的管理结构和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需要发展一种各有关利益方(政府、科学界、企业、社会团体、公众等)相互协调的机制,,使科学走向民主化,确保科学为人民的健康和福利服务。 本文以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依据,分析和研究“科学与治理”兴起和发展的动因、核心内容及其重要意义。 1. “科学与治理”的提出 “科学与治理”这一议题是应对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新挑战而兴起的,同时也是在“治理”这一概念成为社会科学各学科普遍采用的共同语言的学术氛围内涌现的。为了充分理解“科学与治理”的含义,有必要首先对治理理论的提出和发展做一概括分析。 1.1 治理理论的提出 治理理论的提出是现代社会正在发生一些根本性变化的反映。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刻画了工业社会之后的现代社会正在发生的一些重要变化,如丹尼尔8226;贝尔的“后工业社会”(1973年)、界沃太一的“知识价值社会”(1985年)、乌尔里希8226;贝克的“风险社会”(1986年)和彼得8226;德鲁克的“后资本主义社会”(1993年),以及现在耳熟能详的“后现代社会”、“信息社会”和“知识社会”等。治理理论关心的问题主要是社会是怎样组织和管理的。可以说,各种关于治理的理论在不同程度上都是以现代社会某些重要变化的特征为出发点。 学者们讨论“治理”的概念兴起大都会以“‘统治’(government)向‘治理’(governance)”的转变为开始。英文中“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希腊文,原意为“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等同使用,主要是指政府的合法化的指挥和控制行为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分立化(decentralization)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现代社会的各个子系统和网络日趋独立,许多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管理靠单纯的政府权力控制和管理机制已是不够的,需要公、私双方的协调管理,需要政府以外的一些其他机构和行为者参加经济和社会调节。由此,具有崭新意义的“治理”概念开始出现。 罗茨(Rhodes)在“新的治理”一文中指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不同于以前,或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11]不同的学科(制度经济学、新公共管理理论、国际关系学等)从不同的角度对“治理”下了不同的定义。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1995年给出的权威定义:“所谓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统一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1]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但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种人和各类组织等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治理的实质在于,它强调的是机制,强调的是不同社会角色为了共同目标的协调行为,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权威和制裁。 法国学者阿里8226;卡赞西吉尔精辟地指出:治理模式的优势在于,它更能应付千差万别的现代社会中的决策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各个子系统和网络日趋独立的情况下,治理的能力,除了政府机关和各种机构外,还需要公共社会的参与,各种利益集团、网络以及部门间的协商。治理于是促进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成为形形色色社会代理者(agents)如公共治理部门、私人公司、半公共机构、公民、社会群体和协会之间的一种协作方式,使政策的制定更为有效。这种模式比传统的统治方式更能适应社会环境,既强调了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纵横协调,也强调多元和不统一。其根基在于协商而非上令下行。它是在公和私的代理者五花八门的情况下处理公共决策过程的一种努力。它的要旨不在于机构,而在于过程和实践。它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结构。[11] 来源:光明网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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