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學與治理的核心內容
科學技術塑造著社會變化的步伐和方向,治理是以一種方式或機制把有關不同利益的角色帶到一起,以使科學技術爲保護和促進人民的幸福和安康服務爲目的,管理這種變化的所有決策過程。『科學和治理』指的是建立一種機制,使科學和決策過程以有效、可信、負責和透明的方式一起工作。[13] 換句話,『科學和治理』是建立科學與決策的新型關係,形成兩者相互支持的機制和網絡。 科學與治理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制度化的諮詢、信息公開和預警原則、公眾參與和對研究的規範等,這些內容之間存在著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 2.1 制度化的諮詢 治理的實質就是發展共同的知識基礎,堅實的科學諮詢或科學建議(Science advice)是治理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組織部分。 科學諮詢是爲決策提供科學證據,包括提供專業上的信息,解釋重要科學數據、信息的意義和重要性,確保它們的質量等。科學諮詢有助於保證科學上的可信性,澄清爭論,促進政策的可接受性。堅實的科學諮詢是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保證,同時也有助於科學技術自身的發展。 合法化和制度化的科學諮詢體系是科學決策的必要保證。在發達國家,科學諮詢占有比較高的地位,一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多國家已經形成了制度化的諮詢體系,在最高決策層、立法機構以及政府部門三個層次都設有科學諮詢機構[14];同時,國家科學院、民間思想庫等外部諮詢組織也履行科學諮詢的職能。例如,美國1972年10月6日通過的【聯邦諮詢委員會法案】(FACA)對諮詢工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美國最高決策層設有總統科學顧問和總統科技顧問委員會(PCAST),國會設有國會研究服務部和國會技術評估辦公室,能源部、國防部、國家宇航局等政府部門都有自己的諮詢委員會機構;國家科學院(以研究理事會NRC爲執行機構)和民間思想庫(如蘭德公司)等也爲政府的決策提供著重要的諮詢。 現代科學發展帶來的新的議題以及環境和公共健康領域決策中暴露的一些問題,對現有的諮詢體系提出了改進和發展的要求,不僅要保證科學證據的充分、有效,使諮詢的組織方式適應發展的新特點,而且要保證諮詢體現出責任感和贏得信任。其中,有兩個重要的變化:(1)對政府履行徵求諮詢的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的決策應該主動尋求科學諮詢,像在其他公共政策領域(經濟、公共管理、國際事務等)設立高級顧問及顧問機構和廣泛諮詢那樣,應該在科學相關領域設立類似地位和能力的科學顧問和科學諮詢機構並積極徵詢諮詢。決策者必須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衡量各種不同諮詢意見,並做出選擇。爲使決策建立在更爲有效的諮詢基礎上,一些國家的政府已經開始制定一系列關於諮詢的方針、規則和程序,在政府體系內需要主動地促進科學諮詢,明確部門和機構實施這些方針的責任。例如,英國政府1997年發展出的一套原則,對科學諮詢的重要問題(例如,需要科學諮詢儘早地確認的議題,如何使牢固的科學證據與決策整合在一起,解釋科學證據的開放性的重要性等)提出了指導意見。[15]隨後,加拿大政府也制定出類似的諮詢方針和規則。[16](2)諮詢人員不僅限於科學專家,諮詢程序也多樣、靈活的組織方式。例如,用胚胎幹細胞進行研究這一嶄新的政策議題,由於這個議題涉及的不僅僅是研究所帶來的潛在的醫學上的收益,還有一系列道德和倫理上的難題,因此,諮詢就不能僅僅限於科學專家。在法國、英國、瑞典、德國、義大利和美國關於幹細胞實驗議題的立法討論中,所諮詢專家都包括了倫理學和法律專家。每個國家使用的諮詢機制各不相同,所有的國家都有現有相應的諮詢機構負責(例如,美國由國家生物倫理顧問委員會負責),英國和義大利還特別建立了專門的諮詢組。[14] 來源:光明網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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