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学与治理的核心内容
科学技术塑造着社会变化的步伐和方向,治理是以一种方式或机制把有关不同利益的角色带到一起,以使科学技术为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幸福和安康服务为目的,管理这种变化的所有决策过程。“科学和治理”指的是建立一种机制,使科学和决策过程以有效、可信、负责和透明的方式一起工作。[13] 换句话,“科学和治理”是建立科学与决策的新型关系,形成两者相互支持的机制和网络。 科学与治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制度化的咨询、信息公开和预警原则、公众参与和对研究的规范等,这些内容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 2.1 制度化的咨询 治理的实质就是发展共同的知识基础,坚实的科学咨询或科学建议(Science advice)是治理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部分。 科学咨询是为决策提供科学证据,包括提供专业上的信息,解释重要科学数据、信息的意义和重要性,确保它们的质量等。科学咨询有助于保证科学上的可信性,澄清争论,促进政策的可接受性。坚实的科学咨询是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保证,同时也有助于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 合法化和制度化的科学咨询体系是科学决策的必要保证。在发达国家,科学咨询占有比较高的地位,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国家已经形成了制度化的咨询体系,在最高决策层、立法机构以及政府部门三个层次都设有科学咨询机构[14];同时,国家科学院、民间思想库等外部咨询组织也履行科学咨询的职能。例如,美国1972年10月6日通过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案》(FACA)对咨询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美国最高决策层设有总统科学顾问和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PCAST),国会设有国会研究服务部和国会技术评估办公室,能源部、国防部、国家宇航局等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咨询委员会机构;国家科学院(以研究理事会NRC为执行机构)和民间思想库(如兰德公司)等也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着重要的咨询。 现代科学发展带来的新的议题以及环境和公共健康领域决策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对现有的咨询体系提出了改进和发展的要求,不仅要保证科学证据的充分、有效,使咨询的组织方式适应发展的新特点,而且要保证咨询体现出责任感和赢得信任。其中,有两个重要的变化:(1)对政府履行征求咨询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的决策应该主动寻求科学咨询,像在其他公共政策领域(经济、公共管理、国际事务等)设立高级顾问及顾问机构和广泛咨询那样,应该在科学相关领域设立类似地位和能力的科学顾问和科学咨询机构并积极征询咨询。决策者必须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衡量各种不同咨询意见,并做出选择。为使决策建立在更为有效的咨询基础上,一些国家的政府已经开始制定一系列关于咨询的方针、规则和程序,在政府体系内需要主动地促进科学咨询,明确部门和机构实施这些方针的责任。例如,英国政府1997年发展出的一套原则,对科学咨询的重要问题(例如,需要科学咨询尽早地确认的议题,如何使牢固的科学证据与决策整合在一起,解释科学证据的开放性的重要性等)提出了指导意见。[15]随后,加拿大政府也制定出类似的咨询方针和规则。[16](2)咨询人员不仅限于科学专家,咨询程序也多样、灵活的组织方式。例如,用胚胎干细胞进行研究这一崭新的政策议题,由于这个议题涉及的不仅仅是研究所带来的潜在的医学上的收益,还有一系列道德和伦理上的难题,因此,咨询就不能仅仅限于科学专家。在法国、英国、瑞典、德国、意大利和美国关于干细胞实验议题的立法讨论中,所咨询专家都包括了伦理学和法律专家。每个国家使用的咨询机制各不相同,所有的国家都有现有相应的咨询机构负责(例如,美国由国家生物伦理顾问委员会负责),英国和意大利还特别建立了专门的咨询组。[14] 来源:光明网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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