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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誠信缺失與重塑的經濟學思考(2)

國學新聞| 學術動態

2012-12-3 22:26| 發佈者: 夏知| 查看: 2851| 評論: 0|來自: 國學論壇

摘要:  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制約機制能否發生作用,關鍵在於制裁措施的威懾效果。而制裁的威懾效果取決於兩個變量:制裁的嚴厲性和確定性。制裁越嚴厲,實施制裁的可能性就越小,威懾效果就越強,反之就越差。因此 ...
 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制約機制能否發生作用,關鍵在於制裁措施的威懾效果。而制裁的威懾效果取決於兩個變量:制裁的嚴厲性和確定性。制裁越嚴厲,實施制裁的可能性就越小,威懾效果就越強,反之就越差。因此,威懾的效果取決於上述兩個變量的最佳組合。『治亂世用重典』的想法顯然把問題簡單化了。 
    首先,雖然經濟學假設一般個體都是風險厭惡者,但這一假設並不適用於所有個體。大量事實表明,許多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都具有很強的風險偏好。如果不守信用的潛在收益很大,他們放手一搏的動機往往是非常強烈的。 
    其次,低概率的嚴厲懲罰很難產生威懾效果。以乘坐飛機為例,雖然機毀人亡對每一名乘客來說都是再嚴厲不過的懲罰,但由於發生空難的可能性(概率)微乎其微,幾乎沒有人會因此而不坐飛機。犯罪學家確信,制裁的確定性比其嚴厲程度往往能產生更大的威懾效果。因此,考慮到證券欺詐行為人的行為偏好,提高制裁的確定性可能比簡單的加強懲罰的嚴厲性更為有效。否則,面對極低的被制裁的可能性,證券欺詐行為人會對制裁的嚴厲性視而不見。 
    另外,現代法治社會,『治亂世用重典』的信條本身就是十分荒謬可笑的。如果用最通俗的說法說明現代法治與皇權宗法最根本的區別,那就是『現代法治盡一切可能避免草營人命』。例如,將一個人投人監獄的懲罰比較嚴厲,相應地法律要求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必要的程序性保護。因此,在現代法治社會,懲罰的確定性和嚴厲性之間存在着彼此消長的關係。『重典』往往意味着懲罰實施的低概率,而這必然削弱制裁措施的威懾性。 
    對此,博弈論給予了高度精煉的概括:在懲罰措施的實施者和承受者的博弈中,當懲戒措施實施的概率很低時,無論這種懲戒措施多麼嚴厲,都是一種不可置信的威脅。關於誠信的回歸及其他類似問題,我們可以形成這樣一個基本判斷:真正能夠產生威懾力(最可置信的威脅)的,不是『嚴懲』,而是『必懲』。 
    (二)制度如何設計―注重博弈的持續性 
    個體的存在必然導致個體與群體的利益衝突―幾乎在所有的時候個體的效用函數都不同於集體的效用函數。經濟學著名的囚徒困境是理性社會的一個普遍現象。在關於囚徒困境的經典論述中,所有博弈參與者都明白『合作』的意義,然而,『不合作』這一絕對佔優勢戰略卻成為其最終選擇。問題的關鍵在於,每個參與博弈的個體不能確定其他個體合作的誠意。而這一博弈過程一旦可以重複進行,便有可能出現對於任何個體而言參與博弈的其他個體選擇合作策略是可置信的情況,此時,『合作』這一集體理性決策便可以實現均衡。在經濟學看來,所謂信任不過是在重複博弈過程中.當事人謀求長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反過來說,恰當的制度安排能夠將當事人約束於某一重複博弈過程並使其遵從誠信。 
    汽車駕駛員的違規積分制度較之單一罰款的優點就在於此。在單一罰款的情況下,違規司機一旦被交警抓住,只能怪自己運氣不好,可能會埋怨警察多事,當然也可能會表示反悔,但其再次違規的可能性幾乎沒有變化。因為交過罰款以後,本次違規的後果就此結束,不會對以後產生任何影響。而在違規積分制下,駕駛員的每一次違規都被賦予相應的分值記錄在案,並對其後續行為產生影響。而且,積分制下違規懲罰的威懾效應是邊際效益遞增的:隨着違規積分的不斷增加,違規者距離參加培訓或被吊銷駕照的處罰就越近,或者說,其違約的邊際成本就越高。 
    如果上市公司一旦上市『圈錢』成功便可一勞永逸,那麼冒區區交罰款、受譴責的風險包裝一下數據又有何妨?如果中介機構參與欺詐被吊銷執照後仍能重新登記註冊,那麼參與造假便是一項收益極高的投資,唯一的麻煩是不斷地變換招牌罷了。 
    因此,產權政策也好,監管體制的改進也好,任何制度設計(就誠信而言)是否有效,關鍵在於是否能夠將經濟個體置於一個重複博弈過程並促使其遵守誠信的自我約束。(作者:葛子明)
來源:國學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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