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化領域,資本夠不著的地方,通常就應該由政府去發揮作用 有關文化,傳統的表述是:繁榮文化事業、發展文化產業、改革文化體制。而現在,這三句話都有了新的闡釋。 第一,繁榮文化事業,現在表述爲『建設社會主義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文化事業之間有聯繫,也不完全等同。按照常規理解,文化事業是政府投入、政府買單,而公共文化服務是分層級的。第一個層級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權利,這部分必須要由政府來負責。第二個層級是提供保本的公共文化服務。使公共文化服務的機構可持續循環發展。第三個層級是對一部分有條件、有需求的人提供有償的文化服務。比如說,精品演出,這也屬於公共文化服務的範圍。 對於公民的基本文化權利的解讀,我們一直沒有一個標準的版本。通常我們說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權利,就是看報紙、看電視和看電影,但這肯定不夠。那麼,公民的基本文化權利到底包含什麼?應該包含享受文明成果的權利、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從事文化創作的權利、智慧財產權得到保障的權利。如果從這幾個角度來闡述,那麼公共文化服務可以做的事情就比看報紙、看電視和看電影要多得多。公共文化服務,政府是要發揮作用的。 在國際通行的文化政策領域,政府做的事情和企業做的事情是有很大區別的。我們通常說的一句話是,政府在文化領域所起的作用通常是資本夠不著的地方。因爲,資本是逐利的,哪裡有利,資本就會往哪裡流動。但是政府是爲公民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主要是環境建設、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社會文明風範的提倡和評估體系的建構等。 在文化層面上,現在有一個表述叫公益性文化事業和經營性文化產業。這種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確的。事業和產業相對獨立,相輔相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轉化。比如北京故宮博物院和台灣博物院都是文化事業單位。據我所知,兩個博物院的門票收入都不菲。台灣故宮博物院除了門票收入以外,它的智慧財產權授權、衍生產品和紀念品銷售等收入已達到每年7億多新台幣,近2億元人民幣,這部分收入很難說是事業還是產業。 第二,發展文化產業,現在表述爲『逐步推動文化產業成爲國內經濟支柱型產業。』這句話的含義:一是文化產業有經濟屬性和產業特徵;二是文化產業將成爲國民經濟的支柱性產業。支柱性產業按照世界通行標準是有量化指標的――要達到國民經濟GDP的5%以上,工業總產值的8%以上,要有市場引領度和占有率,這是十二五規劃的國家目標。中國地大物博,發展不平衡,東西部地區有很大差異,城市和鄉村有很大差異,發達的大都市和小城市之間也有很大差異。並不是所有的地區都要做到這一目標。 來源:新華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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