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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論緬軍方的『六項原則』對停火談判造成的阻礙

武裝林立之國作者:王子瑜發布:一葉知秋

2019-12-3 21:23

在緬甸和平進程中有一股力量和一種視角是絕不能忽視的,那就是緬軍方的力量和視角,而且,緬軍人集團自始至終都是全國民族武裝衝突的主導者,該集團的態度、立場、思想、行為和價值觀均在很大程度上對緬甸的和平進程有着舉足輕重的影響。本文以緬軍方堅持的『和平6項原則』為切入點透視緬甸停火問題,以下是引述緬軍方的六項原則:

  1. 是真心實意地去實現國家永久和平;

  2. 遵守協議中的承諾;

  3. 不得在和平協議中謀取私利;

  4. 不給人民增加負擔;

  5. 嚴格遵守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

  6. 接受國家三大原則,以08憲法為基礎並遵循民主方式,方可參與和平進程。

第一條充分透露緬甸當下存在的信任危機。軍方把要求參與者『拿出十足誠意』列為第一原則,可見他們對民族武裝組織追求和平的誠意是打着一個很大的問號的,換言之,他們根本就不相信民武組織願意結束武裝鬥爭路線。並把『武裝鬥爭路線』與『和平路線』劃上等號去看待。

第二條同樣也是基於質疑民武誠信的前提下制定出來的。也許緬軍方是在將心比心吧,所以,他們總認為即便簽署了協議,民武方面也未必會認真遵守。

第三條強調不允許任何組織在和平協議中謀取私利。這層意思追根究底仍然屬於一種質疑,緬軍方始終認為民武方面簽署和平協議,只不過是在為自家謀私利,而不是為了國家或人民的福祉,同時,緬軍方還經常把『不能在和平事務中謀私利』掛在嘴邊。總而言之,這一條也是在質疑民武方面的和平誠意。軍方反覆要求正在與其交戰的民武組織寫『不採取武裝鬥爭方式的承諾書』,說到底仍是猜疑心理在作祟。

第四條把防止危害人民做為一個原則,顯然是為了獲取民眾的支持率而提出來的。

第五條和第六條才是軍方6項原則之中最要害的二點,這是軍方在政治上碾壓民族武裝組織的殺手鐧。——『嚴格遵守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看似義正辭嚴,然而,國家現行的法律是什麼?那是緬軍擁有特權的08軍人憲法,誰人不知08憲法在權利上嚴重向軍人集團傾斜?試想,在08憲法框架下制定出來的法律能對民武有利嗎?軍方之所以每次會談總都會強調『以憲法為基礎』,那是因為08憲法是確保該利益集團立於不敗之地的制勝法寶。

第六條中附加的『國家三大原則』分別為:民族要團結、國家不能分裂、聯邦主權永固。這是緬軍人政府時期就制定的國家原則。第一大原則不過是政治正確的口號而已,沒有多少實質意義。第二大原則也正是緬軍方無法容忍民地武存在的主要原因,可見,緬軍方一直都在擔心民族武裝發展壯大之後尋求獨立,進而導致國家分裂。第三大原則關於主權問題,在緬軍方的語境下其強調的聯邦『主權』並不是人民賦予的國家主權,而是中央統領全國的『威權』,而且是要『永固在軍方手中的主權』。所以,第二和第三大原則屬於緬軍人集團長期維護的核心價值。

把國家三大原則用一句話來綜合表述就是『為了民族大團結和國家主權永固,聯邦不能分裂。』而且『不能分裂』是重中之重。尤其是在一些民族組織把彬龍協議當中提到的『脫離權』重新提出來討論之後,軍方〔包括民盟政府〕更加重視『不可分裂原則』。

把軍方的6項原則歸納為一個核心思想,就是『除非誠心實意接受軍方主導下的和平,否則一切免談。』自從登盛政府與一些民武組織制定出NCA路線以來,軍方在很多場合每每提及停火談判都會重申他們的6項原則,這是軍方在向外界顯示其『主導和平進程』的決心,同時,也暴露了軍方欲『壟斷』停火談判的企圖心。面對緬軍方霸道原則,處於弱勢且無法凝聚成一股力量的民武組織,就這樣被逼進到一個進退維谷的境地。不談停火問題,則被定義為『無心實現和平』;假如接受軍方的6大原則,則等於擁護08憲法。由此可見,緬軍方的6項原則,不僅不利於和平談判,反而起到了阻撓緬甸的停火談判的負作用。

緬軍方的6項原則至今依然被緬軍視為與民武進行政治對話與談判的底線,這個底線相當於『必須確保緬軍能夠在未來國家的政治中發揮領導作用。』而且,這與08憲法為軍方量身定製的『軍隊干政合法化』條款是一脈相承的。透過分析軍方『6項原則』內涵,筆者不禁要問:面對緬軍方這種態度、思想和立場,但凡有點志氣和實力的民族武裝誰會心甘情願接受它?相信讀者朋友也已發現——緬甸的停火問題,假如軍方一日不肯調整立場,戰火就不可能會停止燃燒。可見,緬軍方堅持6項原則,設計之初並不是要在談判桌上聽取民武組織的訴求,而是要在民武組織走上談判桌之前將其繳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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