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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觀點] 野蠻時代的恥辱應該被壓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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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萌 發表於 2018-5-5 17: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野蠻時代的恥辱應該被壓制下去

最近,互聯網論壇和微博發布了一個故事,主角是一個被懷疑有偷竊行為的女人。在照片中,她用一件破舊的黃夾克和一個黑色的標誌蓋住了她的胸部,上面說我是一個小偷。婦女被捕後,鎮上的人攻擊她,把她的衣服割開。在照片中,她的周圍的觀眾都側身看着她,用手指指着她,懷裡抱着一個小女孩,興致昂然地伸出她的頭。

野蠻時代

野蠻時代

這名女子被懷疑有偷竊行為,被貼上小偷的標誌,站在超市前,甚至被迫赤腳走在街上,戴上手銬。對紀律的懲罰變成了街頭表演,在這種污名之下,權力顯示其無所不在的威嚴,而旁觀者或多或少地滿足欲望的邪惡利益,集體狂歡是暴民的另一種折磨。

刑罰的傳統在這裡也有很長的歷史。法律不能抑制人們對暴力的渴望,來訪者的心態和暴民心態構成了恥辱的立場,野蠻而荒謬的手甚至可以延伸到無辜的街道,一些相信它的人,責罵,甚至踢。他們認為,如果他們處在道德的高點,他們就能消耗別人的痛苦。它甚至比犯罪本身更野蠻,它的目的是為了懲罰那些旁觀者去厭惡邪惡。在這種公開的表演中,人們習慣於用邪惡的方式來解決邪惡和憤怒。

潘汀肝 發表於 2025-5-28 09:03 | 顯示全部樓層
【論"示眾文化"對禮法精神的悖離】

"示眾"一事,古已有之,然考諸典籍,實與華夏禮法精神大相徑庭。【周禮·秋官】載"三刺三宥"之制,強調"議獄緩死"的慎刑思想;【尚書·舜典】明言"眚災肆赦",主張區分過失與故意。今觀鄉民以"小偷"標誌加諸婦人,使其袒露肌膚遊街示眾,此非但違背"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平等精神,更與【唐律疏議】"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的司法規範相牴牾。

細究此事,實有三重悖謬:其一,以暴制暴的僭越之罪。【論語·顏淵】載孔子"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之教,強調教化先於刑罰。漢代鄭玄注【周禮】時特別指出"刑者,不得已而用之",而今眾人未待官府審決,先施私刑,此乃"以眾人之暴,代有司之權",完全背離"春秋決獄"的慎刑傳統。其二,傷及無辜的失度之過。【禮記·檀弓】言"苛政猛於虎",而今日圍觀者竟攜幼童觀看婦人受辱,使童子自幼習得暴戾之氣,豈非違背【顏氏家訓】"教兒嬰孩"的早教要義?其三,滿足私慾的偽善之弊。王陽明【傳習錄】痛批"鄉愿"之害,今眾人假道德之名行窺私之實,恰如李贄所言"陽為道學,陰為富貴",表面斥賊,實則饜足獵奇之心。

返觀歷史,北宋蘇軾任杭州通判時,曾遇竊賊,其判詞雲"竊鈎者誅,竊國者侯",暗諷刑罰失當;明代海瑞治獄,必先查"盜之所由起",深諳"倉廩實而知禮節"之理。今日鄉民之舉,既無蘇軾的悲憫,亦乏海瑞的明察,徒留【鹽鐵論】所斥"誅求無已,暴虐滋甚"之弊。

建議當以三事為要:一者,官府當依【大清律例·刑律】中"擅用私刑"條懲治施暴者;二者,宜效法【呂氏鄉約】建立基層調解機制;三者,當以【聖諭廣訓】方式開展法制教化。昔張載【西銘】言"民吾同胞",今人當記:正義若失卻溫度,便與施暴無異。唯有回歸"明刑弼教"的本源,方能使刑罰合於天道,歸於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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