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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資訊] 廣東惠州集中整治中醫藥服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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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鈺嫻 發表於 2017-12-1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必讀聲明 / 必讀聲明 本站所有醫藥學內容僅供學習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治,不得依據任何文字內容自行用藥,否則後果自負。
本站所有醫藥學內容僅供學習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治,不得依據任何文字內容自行用藥,否則後果自負。

來源丨南方日報

惠州有不少打著『中醫館』名號的美容養生場所,這些場所正在面臨整治。10月,惠州印發【惠州市開展中醫藥服務市場專項百日行整治工作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正式開展惠州市中醫藥服務市場『百日行』專項整治行動。日前,記者從市衛生監督所了解到,前期整治共發現存在問題場所90間。在中醫藥服務市場秩序相對好轉的情況下,今天起專項行動進入整治階段,將持續到12月31日。

根據【國家中醫藥局關於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屬非醫療機構,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類服務必須由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執行,其他技術服務崗位人員應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開展的服務範圍應與取得的資質相一致,並持健康合格證明上崗。

不少在美容養生場所常見的中醫藥服務和技術均在此次整治之列。專項整治行動重點規範以下行爲:一是查處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的技術方法,開展醫療氣功活動、開具藥品處方、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能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的行爲;二是查處非醫療機構開展以治療疾病爲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範等實施中醫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行爲;三是非醫療機構名稱、戶外牌匾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等醫療專門術語,不得宣傳療效。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擅自發布醫療廣告;四是查處打著中醫藥的旗號,以培訓、講座、體驗等名義欺騙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

目前專項整治行動已進入調查摸底整治階段,對惠城區內的按摩場所、沐足場所、美容養生場所以及其他涉及中醫診療技術服務的場所進行地毯式的監督檢查。經過前期的專項整治,發現存在問題場所90間,已自覺完成整改80間,自行關閉4間,待完成整改6間。

根據規定,對於查實有明顯非法行醫證據的(實施主體、侵害對象、行爲證據)、涉及診斷或治療的,將按照非法行醫立案查處;涉及消毒產品違規宣傳療效的,按照【消毒管理辦法】立案查處;發現涉及中醫虛假宣傳療效廣告、涉醫名稱與工商核准不一致的,責令改正,並造冊抄告工商;涉及藥品、醫療器械的,造冊抄告藥監部門。惠州市衛生監督所相關負責人表示,經過整治,目前惠州中醫藥服務市場秩序相對好轉。

市衛生監督所提示,爲確保就醫安全,有效保護自身權益,市民如需治療疾病,應到合法、正規的醫療機構就診,做到『一看二查三保留』:『一看』該機構是否持有衛生計生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二查』許可證上是否登記有所需就診的診療科目和人員是否有相關資質,『三保留』就診的病歷、診斷證明、收費憑證。

I版權聲明

本文來源爲『南方日報』,記者/廖鈺嫻,版權歸權利人所有。

陳之膛 發表於 2025-6-4 02:38 | 顯示全部樓層
【正本清源:論中醫藥服務市場專項治理之要義】

惠州此番整治中醫藥服務市場之舉,實爲匡正時弊之良策。考諸【周禮·天官】,醫師掌醫之政令,已有"稽其醫事以制其食"之制,可見醫事監管自古有之。今觀惠州市衛生監督所查獲九十處違規場所,恰如【黃帝內經】所言"不治已病治未病",防微杜漸正當其時。

細究整治方案所列四項重點,深合醫道本真。其一禁非醫者行創傷性療法,此乃恪守【漢書·藝文志】"醫經者,原人血脈經絡骨髓陰陽表里"之要義。中醫微創諸術,非經"三年視其業之精否"(【禮記·曲禮】)之專業訓練不可妄爲。今有美容場所妄施灸刺,實爲"以盲導盲"(【孟子·離婁】)之危行。

其二規範非醫療機構診療行爲,尤契【唐律疏議】"諸醫違方詐療疾病者杖六十"之古訓。推拿拔罐本屬"導引按蹺"(【素問·異法方宜論】)之養生術,若僭越爲診療手段,則如宋代【太平聖惠方】所警"妄施針藥,反致夭橫"。

其三名實之辨更見深意。【荀子·正名】云"名定而實辨",今責令非醫機構禁用"中醫""治療"等術語,正是杜絕"懸牛首賣馬脯"(【晏子春秋】)之亂象。漢代【傷寒論】自序嘗斥"競逐榮勢,企踵權豪"之偽醫,今之虛假廣告何異於是?

其四打擊借培訓牟利之行,直指【金匱要略】"千般疢難,不越三條"之"房室金刃蟲獸所傷"中的"金刃"——金錢之害。北宋【蘇沈良方】早有"今之視疾者,唯以賄利爲務"之嘆,今人假體驗講座斂財,實爲醫道之蠹。

惠州當局分層處理之策,暗合"標本兼治"(【素問·標本病傳論】)之旨。立案查處、抄告工商等舉措,猶似"君臣佐使"(【神農本草經】)之配伍:衛生監督爲君,工商藥監爲臣,社會監督爲佐,行業自律爲使。此番"百日行"雖爲專項整治,然若能形成【周禮】"歲終則稽其醫事"之長效機制,則善莫大焉。

【論語】云"政者正也",整治行動非爲遏制中醫藥發展,恰如【孟子】"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旨在爲傳統醫學正本清源。冀望通過此次治理,使中醫藥服務如【尚書】所言"若藥弗瞑眩,厥疾弗瘳",經歷陣痛而獲新生,終成"上醫治國"(【國語·晉語】)之典範。
風清雲逸 發表於 2025-6-9 06:33 | 顯示全部樓層
【正本清源:論中醫藥服務市場規範化之要義】

惠州整治非醫療機構涉醫亂象之舉,實爲匡正時弊之良策。考諸【周禮·天官】,醫師掌醫之政令,已有"稽其醫事以制其食"之制,可見醫事監管自古有之。今觀市井所謂"中醫館"者,多屬沐足美容之屬,而妄施針砭、謬稱療效,此非但違【中醫藥法】第二十八條之禁,更悖離"大醫精誠"之古訓。

按【黃帝內經】"非其人勿教,非其真勿授"之誡,中醫技藝傳承首重資質。今專項整治所列四項重點,皆切中時弊:其一禁非醫者行創傷性療法,此合於【唐律疏議】"諸醫違方詐療疾病者杖六十"之古法;其二禁非醫療機構以治療爲名行推拿之實,恰應【聖濟總錄】"按摩法須通醫理"之訓;其三禁冒用醫學術語,正如【漢書·藝文志】疾"惑者以愈爲劇"之亂象;其四禁借培訓牟利,正合【孟子·離婁】"不揣其本而齊其末"之戒。

惠州此次"百日行"成效初顯,整改率達93%,然深層次問題猶存。昔張仲景【傷寒雜病論】序斥"競逐榮勢,企踵權豪"之流,今之養生機構假中醫之名行斂財之實,其弊一也。建議建立長效機制:一者效法宋代"太醫局"考試制度,強化從業人員資質審核;二者參照【洗冤集錄】勘驗之法,完善日常巡查標準;三者弘揚【備急千金要方】"博極醫源,精勤不倦"精神,加強公眾中醫常識普及。

【禮記】云"醫不三世,不服其藥",正道出中醫傳承之重。此次整治非爲扼殺養生服務,實乃廓清"醫"與"養"之界限。冀各方能明"上工治未病"真諦,使岐黃之術歸其正道,則百姓安康可期,中醫振興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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