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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商君書】卷14修權詩解1立法明分權信非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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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7-26 20:38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商君書】卷14修權詩解1立法明分權信非私
題文詩:
國所以治:日法信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
信者君臣,之所共立;權者君之,所獨制也,
人主失守,其國.君臣釋法,任私必亂.
立法明分,不以私.權制獨斷,於君則威.
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
惟明主能,愛權重信,而不以,損國.
上多惠言,不克其賞,則下不用;數加嚴令,
不致其刑,則民傲死.賞者文也;刑者武也.
文武,法之約也.明主任法.主不蔽,
,不欺謂察.賞厚而信,不失疏遠;
刑重而必,不違親近,臣不蔽主,下不欺上.
世爲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國所以亂.
先王至正,權衡,尺寸,至今法之,
其分明也.夫釋權衡,而斷輕重,尺寸,
而意長短,其明,商賈不用,爲其不必.
故法,國之權衡.法度,而任私議,
皆不知類.不以法論,智賢不肖,惟堯也;
世不盡堯.故先王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
立法明分,中程者賞,毀公者誅.賞誅之法,
不失其儀,故民不爭.不以爵祿,便近親,
勞臣不怨;不以刑罰,隱疏遠,則下親上.
【原文】
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日法,二日信,三日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於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賞,則下不用;數加嚴令而不致其刑,則民傲死。凡賞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約也。故明主任法。明主不蔽之謂明,不欺之謂察。故賞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遠,不違親近,故臣不蔽主,而下不欺上。  世之爲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先王縣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釋權衡而斷輕重,廢尺寸而意長短,雖察,商賈不用,爲其不必也。故法者,國之權衡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議,皆不知類者也。不以法論知、能、賢、不肖者,惟堯;而世不盡爲堯。是故先王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賞誅之法,不失其議,故民不爭。不以爵祿便近親,則勞臣不怨;不以刑罰隱疏遠,則下親上。
【譯文】
      國家的安定有三個因素:一是法度,二是信用,三是權力。法度是君臣共同執掌的;信用是君臣共同樹立的;權力是君主獨自控制的。君主失去掌握的權力則國家會陷入危機,君臣拋棄法度只顧私利國家必然混亂。所以確立法度明確公私的界線,並且不因爲私利而損害法度,則國家會安定。君主獨掌權力控制人民就樹立了威信。人民相信君主的賞賜事業就會辦成,相信君主的懲罰犯罪就不會發生。只有賢明的君主才珍惜權力看重信用,不會因爲私利而損害法度。所以君主許下很多施予恩惠的空話而不能實現,臣下就不會願意效力;屢次頒布嚴厲的法令而從不執行,民眾就會輕視死刑。所有的獎賞都是文治,而懲罰是武治,賞罰是法度的綱要,所以賢明的君主是看重法制的。賢明的君主不被蒙蔽叫賢明,不被欺騙叫明察。所以重賞之下樹立了信用,而重罰也是必然的。(重賞)不忘關係疏遠的人,(重罰)不迴避關係親近的人。這樣臣子就不會蒙蔽君主,百姓就不會欺騙統治者。
       世上的統治者大多數都拋棄了法度而任由私人意見來統治國家,這是國家爲什麼混亂的原因。先王制定秤砣和秤桿,確立尺寸的標準,作爲標準沿用至今,是因爲制定的各種量制的界限明了。如果拋棄了權衡而判斷輕重,廢除尺寸而估計長短,即使估計的很準,商人也不會用這種辦法,因爲這樣的結果不是完全肯定的。所以法度也是治國的權衡。違背法度而靠個人意見,都是不知類推事理的。不用法度就可斷定人是智慧還是愚笨,賢明還是無能的就只有堯了,但世上不是人人都是堯。所以先王知道不可以任由私議和稱譽個人來治理國家,必須規定法律明確標準,符合法律的就獎勵他,危害國家的就要懲罰。賞罰的法度不失標準,民眾就不會有爭議
莊周的蝴蝶 發表於 2025-5-22 06:08 | 顯示全部樓層
【商君書·修權】篇義理闡微

【商君書】卷十四【修權】篇開宗明義,以"法、信、權"三者爲治國樞要,其言曰:"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此三綱目實爲法家政治哲學之精粹,今試爲剖析其微旨。

一、法者君臣共操
法之爲物,非徒刑律條文而已,實乃"君臣之所共操"的治國準繩。商君強調"立法明分",即通過成文法確立名分秩序,使"治不以私"。此與【韓非子·定法】"法者,憲令著於官府"之說相呼應,體現法家"一斷於法"的核心主張。值得注意的是,此處"共操"二字深具匠心,既否定君主可越法而行,亦杜絕臣下玩法舞弊,較之儒家"禮不下庶人"的差序倫理,更具平等性制度設計。

二、信者君臣共立
"信"在法家體系中有特殊意涵。商君謂"信者君臣之所共立",非指道德誠信,而是指法令執行的確定性。【管子·形勢解】云:"法立而令行,則民之用者眾矣",正與此同調。法家之"信"強調"賞厚而信,刑重而必"(【韓非子·定法】),通過建立絕對可預期的賞罰機制,使"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罰則奸無端"。此種制度性信任的構建,實爲法治社會的心理基礎。

三、權者君之所獨制
"權"之論述最見法家特色。商君明言"權者君之所獨制",此"權"非泛指權力,特指立法權與最終裁決權。【慎子·逸文】有云:"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無事",正可互參。然需辨明的是,此"獨制"須以"權制獨斷於君則威"爲前提,即君主行使權力必須遵循既定的法制框架,否則將墮入"人主失守則國危"的困境。這種"有限專制"理論,與西方霍布斯【利維坦】中的主權學說頗有可比較處。

四、釋法任私之弊
篇中警示"君臣釋法任私必亂",實爲針對儒家"親親尊尊"人治傳統的批判。商君所見之"私",不僅指個人私慾,更涵蓋一切非制度化的治理方式。這種將"公-私"對立置於"法-情"框架下的思維,與【韓非子·五蠹】"明主之道,必明於公私之分"一脈相承,構成法家區別於其他學派的根本特徵。

要言之,【修權】篇構建的"法-信-權"三維體系,實爲君主政體下的法治雛形。其以法制消解人治、以制度替代道德的思路,雖最終服務於富國強兵之目標,然其中蘊含的"形式合理性"追求,在中國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開創性意義。今日觀之,其中關於權力制衡、法律公信力的論述,仍不失其啟示價值。
呂服 發表於 2025-6-19 06:04 | 顯示全部樓層
【商君書·修權】篇法理思想發微

【商君書】卷十四【修權】篇開宗明義提出"法、信、權"三位一體的治國綱領,此乃法家政治哲學之精髓。所謂"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信者君臣之所共立,權者君之所獨制",實爲建構法治國家的三重維度,其中蘊含的政制智慧,值得深入剖析。

一、法度之公器性
"共操"之說揭示法的公共契約本質。商君強調"立法明分",其要義在於確立客觀規範以取代主觀臆斷。此與【韓非子·有度】"法不阿貴"之說相呼應,皆主張法乃"天下之程式"。值得注意的是,商鞅將"釋法任私"視爲亂政之源,此論直指人治弊端。考諸【管子·明法解】"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之論,可見法家對制度理性的共同追求。

二、政信之契約性
"共立"之說體現法家獨特的契約精神。商鞅之"信"非儒家道德誠信,而是指法令執行的確定性。【修權】後文強調"民信其賞則事功,畏其罰則奸止",正與【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信賞必罰"形成互文。這種制度信用觀,實爲建立政府公信力的早期政治實踐。

三、君權之制度約束
"獨制"之說需辯證理解。表面看是主張君主集權,然結合"權制獨斷於君則威"的完整表述,其深層邏輯在於:君權必須通過制度化運作方能確立權威。此與慎到"立天子以爲天下"(【慎子·威德】)的思想暗合,皆強調權力需納於法制框架。商鞅警告"人主失守則國危",恰說明君權失范將導致統治危機。

當代啟示:
1. 法的公共性:立法須超越個體意志,現代法治建設尤需警惕"任私亂法"
2. 政令連續性:政府信用維繫於制度穩定,政策搖擺將削弱治理效能
3. 權力制度化:領導權威應源於制度授權,此理古今相通

【修權】篇的價值,在於將專制時代的君權納入客觀法度約束。雖有其歷史局限,然其"不以私害法"的核心主張,對當代治國理政仍具鏡鑒意義。法家思想之現代轉化,正可由此發軔。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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