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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冥世契約中國古代契約研究空間的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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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飛 發表於 2016-9-14 21: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冥世契約:中國古代契約研究空間的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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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中國日常生活中的協商:中古契約研究】

美國耶魯大學教授韓森(Valerie Hansen)教授多年來一直致力於中國古代民間神祗的研究,行世的兩本代表作【變遷之神】(包偉民譯,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和【傳統中國日常生活中的協商】(魯西奇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都已先後翻譯成中文。前者主要研究南宋民間神祗變遷;後者研究漢代直至宋元時期的契約,獨到之處在於將現世契約與冥世契約放在一起加以考察,拓展了古代契約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對於冥世契約,也即是通常所說的『買地券』,國內的相關研究一直都很缺乏,韓森的開創性研究,開拓並加深了人們對於古代契約的認知空間。

買地券通常埋在墳墓裏,是亡人向神祗購買墓地的憑證。古代人相信,如果有其他亡人的魂靈也來爭奪該地所有權,亡人可持買地券作為法律憑證進行抗訴。現存的買地券,多數屬於宋、金、元三朝。在買地券流行之前,大多數墓券文是上天的通告,到公元二世紀末,買地券開始取代上天通告。現存最早的買地券應是公元82年在山西忻州發現的。買地券的材料,宋代官員用的是券石,家境好的人家用朱書鐵券,而窮人家則用草蓆與木板,因為他們用不起鐵券,最早的紙質買地券是在新疆阿斯塔那一座公元769年的墓中發現的,這有賴於吐魯番地區特別乾燥的氣候,適宜紙張的保存。一般來說,買地券保留了很多現世土地契約的特徵,比如包括墓地的四至和田主的姓名,價格,賣主,交易日期等等。同時,買地券有濃重的冥世契約的痕跡。譬如價格,不管現世用多少錢購買墓地,陰世的標示價格大多都是99999文這個大陽數,當然也有例外,比如忻州的買地券價格是12000文,則是用九加三的陽數。而賣主則是神祇,從現存的買地券上看,主要是皇天(類似的如天帝),后土(類似的還有土公、土伯、山公),東王公、西王母(兩者總是一同出現),武夷王等,此外還有少量的具體人名,如張堅固、李定度;有些買地券考慮到神祇處於相對高的地位上,沒有給出神祗的名字,交易日期則是下葬日期。

買地券存放地點和儀式都有規定。一本由宋代朝廷負責編撰的【地理新書】規定解釋了買地券所埋藏的具體方位。該書指出孝子要製作兩方買地券,一方給亡人,一方給地下神祇。一券埋於明堂黃帝位前,另一券埋於墓中柩前。【地理新書】說:不斬草如同不立券,『葬不斬草,買地不立券者,名曰盜葬,大凶』。此外,【地理新書】還規定了喪葬的儀式與程序。斬草前一日,要立起明堂,並將諸神神位置於適當位置,祭官禱告,然後跪拜於黃帝座前,大聲頌讀兩方分別從祭壇和墓中臨時移置過來的買地券,放在一起,在其背後寫上一個『契』字(或者寫『合同』二字),二券合在一起,成一個完整的契,募仿兩人訂立契約時的簽字畫押,由祭官代替亡人與神祇簽字畫押,從這一刻起,神祇接受亡人的獻祭,把墓地賣給他。祭官隨後把兩方券放回到墓中和祭壇上。斬草儀式的最後,是向眾神獻祭,祝官念祝詞,把祭物和買地券一起埋於明堂地下。葬禮的最後,焚化剩下的紙錢和祭品,在墓上撒土,眾人都走後,才把一方買地券埋於墓中柩前。

按韓森的意見,買地券的流行與人們對於陰間司法體系的想像有關。現世的司法制度高度發展,人們因此想像冥世的司法體系也是高度完善的,亡人需要關於墓地的法律證明來應對冥世關於墓地的可能訴訟。早在公元四五世紀,人們就已普遍相信陰間也有司法系統。早期道教(茅山派道教)有關於『冢訟』觀念:亡人會在陰間受到指控而捲入陰間的訴訟。冢訟一旦形成,無論正確與否,現世的親人就要開始遭罪。道教宣稱道士可能通過某些儀式化解冢訟,從主持儀式中收取費用,而為了能誘導世人相信道士,他們把冥世的司法描繪得與現世司法一樣貪污腐化。除了因墓地買賣而引起的訴訟之外,在冥世還可能出現其他類型的訴訟並會危及現世中的人們。江西的墓葬內發現有柏人,其功能即是採取各種各樣的措施阻止現世的人們因為冢訟而被傳喚到冥府,柏人甚至能將呼喚亡人親人名字的邪神斬首。

在買地券之外,一些亡人在世時還要求親屬將其在陽世的一些關於債務的契約埋藏在其墓中,他們相信這些文書可以與亡人一起到達陰司,他們可以在陰司繼續在陽世上未盡的訴訟。韓森指出,這一觀念實際上是相信冥世的法律,其根本原則與世間法相同。與這種觀念相應,江西出現了另一個道教派別,即天心派,他們不用買地券或柏人來防止冢訟,他們認為天上、人間和冥府都統歸玉帝為首的官僚體系統轄,他們發現了冥世法律的『鬼律』,了解了冥界特別是驅邪院的動作情形,並參考現世的刑律,以此去處理陰間訴訟。因此,對於那些在現世法司未得到公正判決的人來說,陰司就提供了第二次機會。雖然陰間的訴訟只是提供給亡人的法律選擇,但有關冢訟的故事也一定給那些遭罹現世獄訟之苦的人們帶來一種欣悅的滿足感。可以說,陰司提供了一個正義裁判所。

從上述情況看,就像冢訟、鬼律是將現世的訴訟和刑律投射到冥世一樣,作為一種想像的契約,買地券更多的也是人們把現世的經驗移植到冥世的結果。不過,是不是可以說,冥世契約就是現世契約的翻版呢?韓森似乎不這麼認為,她在【變遷之神】的中文版前言中特意提到:要將冥世和現世契約兩者區分清楚很困難,『而且漢代的人可能並未將它們加以區分。人們可能首先在與陰君協商的時候用上了契約,然後才在人世間互相協商時簽訂契約文書,這不能不說是令人驚異的』。這樣說來,冥世契約在時間上可能還早於現世契約。對於這一問題,似乎國內的契約研究甚少注意到過,算是韓森提出的可資繼續研究的新課題吧。

五條魚 發表於 2025-6-20 22:43 | 顯示全部樓層
【冥世契約與中國古代契約研究的範式突破】

韓森教授【傳統中國日常生活中的協商】一書將現世契約與冥世契約並置研究的學術路徑,實為近年來中國古代契約研究領域最具方法論意義的突破。這種"陰陽互證"的研究範式,不僅拓展了契約研究的物理空間,更開闢了理解中國古代法律觀念與宗教信仰互動關係的新維度。

買地券作為冥世契約的典型載體,其形制演變暗含重要的文化密碼。從東漢"上天通告"到買地券的轉變,反映了漢代以降"契約精神"向幽冥世界的滲透過程。忻州出土的建初六年(82年)鉛券,其"九加三"的陽數定價(12000文),既遵循【周易】"陽九陰六"的數理傳統,又暗合【周禮】"九賦"之制,這種數字選擇絕非偶然,而是現世契約文書格式與陰陽五行觀念的高度融合。

宋代買地券材質的分化現象尤具研究價值。券石、鐵券、木板的三級差異,恰是【司馬氏書儀】"稱家之有無"喪葬原則的物質體現。值得注意的是,阿斯塔那唐墓出土的紙質買地券,其"歲次己酉十二月甲寅朔"的紀年方式,與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的現世契約完全一致,這種文本同構性揭示了冥世契約對現世文書程式的系統性模仿。

【地理新書】規定的"雙券制"儀式,實為宋代"禮律合一"觀念的典型例證。明堂黃帝位前的"神券"與墓中柩前的"人券"之分,既符合【大唐開元禮】"事死如生"的原則,又暗含【宋刑統】"券書為憑"的法理要求。所謂"不斬草如不立券",正是將【周禮】"冢人掌公墓之地"的職官傳統,轉化為具有契約效力的宗教儀式。

當前研究尚需深入探討三個維度:其一,買地券中"張堅固""李定度"等虛擬人物的文化原型;其二,不同地域神祇系統(如南方武夷王與北方后土)在契約中的差異表現;其三,冥世契約對明清"陰司審判"信仰的建構作用。這些課題的開展,或將重新定義我們對中國古代"契約社會"的理解邊界。
戴坡 發表於 2025-7-17 23:23 | 顯示全部樓層
【冥世契約與中國古代契約研究的範式突破】

韓森教授【傳統中國日常生活中的協商】一書將現世契約與冥世契約(買地券)並置研究,實為契據史學之方法論創新。此種研究路徑不僅拓展了契約史的物理空間,更突破了"契約即現世法律文書"的認知窠臼,揭示出中國古代"天人共契"的信仰體系。

一、買地券的契約本質與信仰維度
買地券雖屬冥世文書,然其結構嚴謹遵循現世契約範式:四至界址、交易金額、締約雙方、見證條款等要素俱全。如東漢忻州券(82年)載"田作價萬二千錢",即模擬現世土地交易;而"九九九九九文"之虛數定價,則體現陰陽五行中"九為極陽"的術數邏輯(【周易·乾卦】"用九,天德不可為首")。此種虛實相生的文本結構,恰印證【周禮·司約】"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的契約分層理念。

二、神祇締約主體的禮制淵源
券文中的"皇天后土""東王公西王母"等超自然締約方,實為上古盟誓傳統的儀式化延續。【左傳·昭公元年】載"盟於大庭氏之庫",即以神判為契約背書;漢代鎮墓文"生死異路,不得相妨"的表述,更與【儀禮·士喪禮】"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的生死觀相呼應。值得注意的是,北宋【地理新書】規定雙券分埋(明堂位與柩前),實為【周禮】"左祖右社"空間秩序的微觀再現,彰顯"事死如生"的禮制連續性。

三、契約研究的範式革新意義
傳統契約研究多聚焦於物權轉移與經濟關係,韓森氏將買地券納入研究視域,揭示出三個重要維度:
1. 法律信仰化:契約效力從現世法權延伸至幽冥秩序
2. 交易神聖化:土地交易通過"神祇見證"獲得終極合法性
3. 文本儀式化:券文書寫本身即構成喪葬儀軌的核心環節

【地理新書】"不斬草如不立券"之訓,恰說明冥契與現世契約同屬"信"的載體。此種研究突破了實證主義史學對"契約"的狹義定義,為理解中國古代"禮—法—俗"三維互動提供了新範式。

要之,冥世契約研究非僅填補學術空白,更啟示我們:中國古代契約本質上是貫通人神、連接生死的文化實踐。唯有將文書制度、宗教信仰與禮俗傳統三維統觀,方能真正把握傳統社會"契約精神"的深層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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