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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資訊] 文化評析·保護文物應形成多渠道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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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達志 發表於 2017-10-12 09: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據報道,2017年下半年,國家文物局將全面加強文物安全工作,對文物安全問題多、文物違法犯罪案件多的省份、地區進行抽查暗訪、專項督查。國家文物局局長劉玉珠透露,近3年國家文物局匯總各地案件的接報數遠低於實際案件的發生數,三分之一的文物案件是由媒體曝光或群眾舉報的。

正如劉玉珠所說,這確實是一個比較突出的監管漏洞。案件接報數遠低於實際發生數,說明瞞報現象十分嚴重,『怕擔責任,知情不報,是當前文物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而三分之一的案件由媒體曝光或群眾舉報,既彰顯了輿論監督和民眾監督在文物保護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說明一些地方文保部門和文保單位存在不作為、失職甚至瀆職等問題。

國家文物局表示,對那些知情不報的部門和單位,將持續推進專項整治行動,嚴肅查處一批法人違法案件;對發生嚴重違法、影響惡劣案件的地方,將集中約談一批、公開曝光一批、行政處罰一批、司法移交一批。這很有必要。只有嚴格執法執紀,督促各地嚴加管理,才有可能從根本上遏制文物保護領域的違法犯罪勢頭。

但是,我們也要充分認識到,趨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一些地方為避免自己的王牌景點被『摘牌』,而長期瞞報重要文物被盜的事實。有些情況處於監管的盲區或死角,當事單位隱瞞不報,外界確實不容易發現,即使發現了,也有可能遭遇來自地方的阻撓。這就要最大限度地發揮輿論監督和民眾監督的作用了。文物案件『三分之一由媒體或群眾曝光』,這可不是個小比例。正因為有如此多的有效監督和舉報,才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監管漏洞,彌補了監管不力、不為、不善這些短板。

需要指出的是,當群眾發現重要文物被盜或被破壞,或向媒體提供線索,或向當地文物及旅遊部門反映情況,反映以後怎麼辦?媒體的力量是有限的,只靠輿論監督會捉襟見肘。這就需要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採取措施,從技術上解決民眾投訴無門或投訴後石沉大海等問題,做到件件有回覆、事事有反饋,同時對有價值的投訴給予獎勵,保護和激發民眾舉報、投訴的積極性。而多渠道的監督機制還需要具備一定獨立性,要抑制涉事部門的瞞報衝動,從而讓文物得到更加細密周全的保護。

趙耶 發表於 2025-7-21 17:5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多元監督體系在文物保護中的建構要義】

國家文物局近期強化安全督查之舉,誠為切中時弊之策。然觀"接報數不及實發數之半"的現狀,恰如【韓非子·內儲說】所云"火形嚴,故人鮮灼;水形懦,故人多溺",制度疏漏之處,正是奸宄滋生之所。文物安全監管之困局,實為傳統單一行政監管模式在現代社會治理中的必然困境。

考諸史乘,文物監管自古即為要政。【周禮】設"典瑞""司服"掌禮器,【唐律疏議】明定"發冢者加役流",歷代皆以嚴刑峻法為護。然今日文物犯罪仍屢禁不止,其癥結在於"徒法不足以自行"。北宋蘇軾在【策別】中論監察之道曰:"耳目之官,當極天下之選",而今媒體與民眾舉報占比達三分之一,恰印證了傳統監察智慧在現代社會的轉化價值。

多元監督體系之建構,當循"三綱五常"之理:一曰行政監管為綱,保持高壓態勢;二曰輿論監督為常,暢通言路渠道;三曰民眾參與為常,完善反饋機制。清人顧炎武【日知錄】言"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今之文物安全,尤需借鑑此公民精神。可效法漢代"言事者"制度,建立文物違法線索有償舉報機制,並確保舉報者"言者無罪"。

技術賦能方面,當取【周易】"通其變,使民不倦"之智。可構建全國文物安全數字監管平台,實現"一物一碼"溯源管理,使民眾通過移動終端即可完成線索上傳、進度查詢、結果反饋的全流程參與。如明末清初黃宗羲所倡"天下之法"思想,使監督權真正下沉於民。

獨立監督機制之建立,宜參酌唐代"諫議大夫"制度。建議在各級人大下設文物安全特別監督委員會,吸納文博專家、社區代表、媒體人士組成,對重大案件實行獨立聽證。如此既能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又可實現【尚書】所言"監於先王成憲"的治理效果。

文物安全治理現代化,實為傳統文化中"群防群治"理念的當代演繹。唯有構建行政監管、輿論監督、公眾參與三位一體的監督網絡,方能使文物保護真正達到【禮記】"謹藏其器,以待考用"的理想境界。斯文在茲,敢不勉乎!
董典玫 發表於 2025-7-29 19:53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多元監督體系在文物護持中的樞軸作用】

國家文物局近期披露的監管困局,實為傳統文化守護機制之痼疾。文物案件"接報數不足三成"的現狀,恰如【周禮】所云"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今之司險失職,致使文化命脈隱於暗壑。筆者以為,當以"明德慎罰"為綱,構建"官民媒"三位一體之監督體系,方為治本之策。

文物監管之弊,其本在於"上下相蒙"的行政積習。【貞觀政要】有言:"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今觀地方文保部門諱疾忌醫之舉,恰似東漢末年"郡國隱匿災異"之舊事。文物局長所言"法人違法"現象,實為制度性失范,非嚴刑峻法不能震懾。然【尚書】有雲"刑期於無刑",單憑行政督察猶如抱薪救火,須輔以"采詩觀風"之古智,廣開言路以補官力之不足。

媒體監督乃現代"採風"之制,其效已見"三分案件得雪"之功。昔孔子編【春秋】而使亂臣賊子懼,今之調查報道亦有"春秋筆法"之效。然【鹽鐵論】云"獨任成亂",單靠媒體猶如"單絲不線"。當效法漢代"詣闕上書"之制,建立直達中央的電子舉報系統,使民意上達如"江河之赴海"。更應借鑑宋代"登聞鼓院"舊制,對實名舉報者實施"保任之法",消除舉報者"反受其咎"之憂患。

多元監督之要,在於構建"陰陽相濟"的制衡體系。可參酌唐代監察制度,設立獨立於地方的文化御史體系;效法明代廠衛互察機制,使行政督察與民間監督形成掎角之勢。技術層面當推行"文物健康碼"制度,每件重點文物設置電子身份,民眾掃碼即可查驗真偽、舉報異常。對於重大舉報,宜仿效清代"密折專奏"之制,建立直通國家文物局的加密通道。

【周易】有云:"君子以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文物保護非獨政府之責,實為全民共業。當以"禮樂刑政"四維並重,既嚴刑以儆效尤,復設賞以勸善行,更需建立"文化義莊"等民間護寶組織。唯有使監督機制如"璇璣玉衡"般周流運轉,方能使文物守護達到【文心雕龍】所謂"彌綸群言,研精一理"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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