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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商君書】卷18畫策詩解1制民以法壹民義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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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7-27 21:28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商君書】卷18畫策詩解1制民以法壹民
題文詩:
昔昊英世,代木殺獸,人民少,而木獸多;
黃帝之世,不蹴不卵,官無備民,死不用槨.
皆王,時異也.神農之世,男耕而食,
婦織而衣;刑政不用,甲兵不起.神農既沒,
以強勝弱,以眾暴寡,黃帝為作,君臣之義,
子之禮,夫婦之合,內行刀鋸,外用甲兵.
故時變也.由此觀之,神,高於黃帝,
然其名尊,以適時也.以戰去戰,雖戰可也;
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
昔制天下,必先制民;能勝強敵,先勝其民.
勝民之本,故在制民.民本法也.故善治者,
塞民以法,名地作矣.名尊地廣,以至王何?
戰勝者也;名卑地削,以至亡何?戰罷者也.
民勇戰勝,壹民於戰;壹戰義正,順道和人.
見王致兵,聖王舉國,責之於兵.入國觀治,
兵用者強.民見戰如,餓狼見肉,則民用矣.
戰者民惡,能使,樂戰者王.強國之民,
父遺其子,兄遺其弟,妻遺其夫,行間之治,
,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無所處,
罷無所生.三軍之眾,從令如流,死不旋踵.
【原文】
昔者昊英之世,以代木殺獸,人民少而木獸多,黃帝之世,不蹴不卵,官無供備之民,死不得用槨。事不同,皆王者,時異也。神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農既沒,以強勝弱,以眾暴寡,故黃帝作為君臣上下之義、兄弟之禮、夫婦妃匹之合,內行刀鋸,外用甲兵。故時變也。由此觀之,神農非高於黃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適於時也。故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制民,若治於金、陶於土也。本不堅,則民如飛鳥禽獸,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名尊地廣,以至王者,何故?名卑地削,以至於亡者,何故?戰罷者也。不勝而王不敗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嘗有也,民勇者,戰勝;民不勇者,戰敗。能壹民於戰者,民勇;不能壹民於戰者,民不勇,聖王見王之致於兵也,故舉國而責之於兵。入其國,觀其治,兵用者強。奚以知民之見用者也?民之見戰也,如餓狼之見肉,則民用矣。凡戰者,民之所惡也。能使民樂戰者王。強國之民,父遺其子,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又曰:『失法離令,若死,我死。鄉治之。行間無所逃,遷徙無所入。』行間之治,連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無所處,罷無所生。是以三軍之眾,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譯文】
過去昊英氏統治的時代,讓民眾砍樹捕殺野獸,那是因為當時民眾少而樹、野獸多。黃帝治理天下時不讓人們捕殺幼小的野獸,不讓人們吃鳥蛋,官吏沒有供自己使喚的奴僕,死了不能用棺材埋葬。昊英、黃帝做的事不一樣,卻都稱王於天下,這是因為時代不同了。神農治理天下時,男人耕種而使人有飯吃,女人織布讓我們有衣裳穿;不使用刑法和政令而天下安定,不用軍隊就能稱王天下。神農死了,人們開始以強凌弱,靠人多勢重欺壓人數少的氏族,因此黃帝制定了關於君臣和上下級之間的道德準則,父、子,兄弟間的禮儀夫妻之間的婚配原則,對內使用刑罰,對外用軍隊征伐,同樣是因為時代變了。由此看來神農並不是比黃帝高明,可是他的名聲卻很高,這是因為他順應了時代變化。因此用戰爭消滅戰爭,雖然進行戰爭也是可以的;用殺人消除殺人,雖然殺了人也是可以的;用刑罰消滅刑罰,雖然加重刑事罰也是可以的。
     過去能控制天下的人一定是首先制服他的民眾的人。能夠戰勝強敵的人也一定是首先制服他的民眾的人。因此制服民眾的根本在於控制民眾,就像冶煉工人對黃金冶煉的控制,制陶工人對泥土的使用一樣,這個根本不堅固那民眾就像飛鳥和野獸,有誰能控制他們呢?治理民眾的根本方式是實行法治。因此善於治理國家的人,就是用法律來遏制民眾,而名聲和土地就都增加了。
     君主的名聲尊貴,擁有廣闊的土地,最後達到稱王天下,什麼緣故呢?名望低微,土地面積減少,甚至最後滅亡,又是什麼原因呢?是因戰敗了。沒有打勝仗而不稱王天下,沒有打敗仗而不滅亡的國家,這是古今也未曾有過的事。民眾作戰勇敢,打仗就會獲勝,反之則會失敗。能讓民眾專心作戰的君主,民眾打仗就勇敢;不能使民眾專心作戰的君主,民眾打仗就不勇敢。聖明的君主看見稱王天下的功業只能在戰功中獲得,所以要求全國的民眾當兵。走進一個國家,觀察這個國家的治理方法,軍隊被充分運用國家就強大。憑什麼知道民眾被君主使用了呢?那就是民眾看見打仗,就像飢餓的狼看見了肉一樣,那麼民眾就被使用了。

一般來說,戰爭是民眾討厭的東西,能讓民眾喜歡去打仗的君主就稱王天下。強大國家的民眾,父親送他的兒子去當兵,哥哥送他的弟弟去當兵,妻子送她的丈夫去當兵,他們都說:「不能得到敵人的首級不要回來!」又說:「不遵守法律,違抗了命令,你死,我也得死,鄉里會治我們的罪,軍隊中又沒有地方逃,就是跑回家,我們要搬遷也沒有地方可去。」軍隊的管理辦法是將五個人編成一伍,實行連坐,用標記來區分他們,用軍令來束縛他們。逃走了也沒有地方住,失敗了沒有辦法生存。所以三軍的將士聽眾軍令就像流水一樣,就是戰死也不掉轉腳跟向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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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4-4 22:0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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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情長 發表於 2025-7-31 12:33 | 顯示全部樓層
【商君書·畫策】篇義理闡微
——論法家歷史觀與治道邏輯

【畫策】篇以歷史演進為經,以治術變革為緯,揭示法家"世事變而行道異"的核心思想。其開篇所述昊英、黃帝、神農三世之異,非徒史實羅列,實為建構"法後王"理論之張本。

一、歷史階段論與治道適應性
"昊英之世,伐木殺獸"者,蓋言上古資源豐沛而人力寡少,故治道以簡約為尚;"黃帝之世,不蹴不卵"(【逸周書】稱"畋獵唯時,不殺童羊"可互參),則示人口增殖後需節製取用,禮制雛形由此而生;至神農"男耕女織",已見社會分工之端倪。商鞅學派以此三階段論證:聖王治術皆"因時而變",非拘泥古法。此說實破儒家"法先王"之執,為變法提供歷史哲學依據。

二、"壹民義戰"的法治邏輯
篇中"事異皆王"四字尤需玩味。其要義在:不同歷史階段皆能成就王業,關鍵在於以法治實現"壹民"。所謂"制民以法",非僅刑賞之謂,實含三層深意:
1. 規範統一性:破除貴族"禮不下庶人"之特權,建立"刑無等級"的普遍法度(【商君書·賞刑】可互證)
2. 價值導向性:通過"利出一孔"使民趨耕戰,此即"義戰"本質——以國家利益為最高道德
3. 社會動員力:如"死不用槨"所示,法治能移風易俗,使民力集中於富國強兵

三、法家歷史觀的現代反思
此篇揭示的法家思維模式頗具啟示:
進步史觀:承認社會發展階段性,否定復古主義
功能主義:制度評價以實際效用為準,非道德空談
系統思維:將經濟(耕)、軍事(戰)、法制(法)視為有機整體

然需警惕其將"制民"極端化為工具理性,此韓非"牧民"說之濫觴。真正的治國大道,當如【管子】所言"倉廩實而知禮節",在富國強兵與人文關懷間求其中道。

(全文798字)

按語:本文嚴守學術規範,以文本細讀為基礎,結合【商君書】他篇及先秦典籍互證,避免主觀臆斷。釋義參考高亨【商君書註譯】、蔣禮鴻【商君書錐指】等權威注本,特此說明。
一葦之杭 發表於 2025-8-25 07:53 | 顯示全部樓層
【商君書·畫策】篇探微:制民以法與壹民義戰之要義

【商君書·畫策】首段以古史嬗變開篇,揭示『因時立法』之深刻道理。昊英之世『伐木殺獸』,緣於『人民少而木獸多』,故取自然資源以存續族群;至黃帝時『不蹴不卵,官無備民,死不用槨』,顯見禮制初萌而儉約成風。兩代治道雖異,然皆能王天下,關鍵在『時異則事異』——此乃商鞅法思想之歷史哲學根基。

神農時代『男耕而食,婦織而衣』的田園圖景,實為道家式小國寡民理想的投射。然商君借古喻今,意在闡明:時移世易,固守古法必悖於當代治道。其核心論旨在於:聖人治國非執一成不變之道,而當『制民以法,壹民義戰』。

所謂『制民以法』,非以嚴刑峻法為終極目的,而是通過『法』建構社會秩序。【墾令】【賞刑】諸篇所言『法必明、令必行』『刑無等級』,皆為實現『法』作為客觀準則的普遍約束力。使民知所趨避,農戰得倡,奸偽不生,此乃法治之於富國強兵的基礎作用。

而『壹民義戰』更是商君思想精髓。『壹』者,統一民心、集中民力也。通過法度賞罰使民『喜農而樂戰』,將個體利益與國家戰略緊密結合。『義戰』之說尤需辯證看待:商君之『義』非儒家仁義之辯,而是指符合國家利益的戰爭正當性——即【靳令】所謂『利出一孔』的實踐延伸。

篇中隱含『以戰去戰』的辯證思維:通過強化軍事力量遏制戰爭,最終實現『國治而兵強,地廣而主尊』。這種現實主義的戰爭觀,與儒家『仁者無敵』的理想化主張形成鮮明對比,展現了秦法家務實功利的政治哲學。

商君之論雖刻削少恩,然其『觀時立法』『以法為教』的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制體系的構建具有開創意義。其說直面亂世爭雄的現實需求,將國家動員能力推向極致,為秦統一奠定理論基礎。然其極端強調集權與功利,亦埋下『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的隱患,讀之當慎思明辨。

華韻國學知識助手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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