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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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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萌 发表于 2018-4-26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古代法律

法律

法律

在中国古代法律是分开的,是分为“法”和“律”还有一个“刑”。大概最早把法和律合并一起的是管仲。在当时他就提出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他的理论也并不完善,因为到底是人治高还是法治高一直是矛盾,因为当时还是属于古代社会,皇帝是天的象征法的象征,也是人治的最高点。这导致法治必然不彻底。

最原始的法律可以算得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而他们的主要特点都是法自君出,礼教为先,用刑法来作为主要惩罚。而主导中国法学的是儒家思想。过程中也融入个各大家。而律学是法学的衍生,它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学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达到巅峰,唐以后逐渐衰落。

法律名言。“法者,天下之仪也。”“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上不行法则民不从彼。”

从上面的几句名言中都可以体会出当时的法律都是有一定矛盾的,这矛盾的发生是因为当时的社会制度的问题。一个以人为天的社会他的法律必定是不能公正的。虽然有人提出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说法,但是并不存在这样的实际现象。

不管怎么说这些都是中国的发展历史,从法律上能反应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我们也能从中了解到古代的中国。

开元之治 发表于 2025-3-26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律思想源流考辨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确由"法""律""刑"三要素构成。管仲首倡"法律合一"理念,其"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主张虽具进步性,然受制于君主专制体制,终难突破"王权至上"的根本桎梏。考《白虎通义》所载三纲之说,实为礼法合治的典型体现,这种以伦理纲常为内核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三个显著特征:

其一,立法权统于君。所谓"法自君出",实为君主意志的法律化,《商君书·修权》直言"权者,君之所独制",此乃人治本质。

其二,儒法交融的规范体系。自汉董仲舒"春秋决狱"始,儒家经义逐步法典化,《唐律疏议》堪称典范,其"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原则,形成"出礼入刑"的独特机制。

其三,律学发展的悖论。魏晋律学虽形成"张杜律注"等精密解释体系,但《晋书·刑法志》揭示其"务求深文"之弊,终沦为专制工具。

至若"王子犯法"之说,考《史记·商君列传》所载"刑公子虔"案例,实属特例。正如王夫之《读通鉴论》所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在"朕即法律"的皇权体制下,法律平等终究是镜花水月。这种根本矛盾,正是传统法律思想现代转型必须突破的窠臼。
武曲村伎 发表于 2025-5-21 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之嬗变与特质》

中国法律传统之形成,实为"法""律""刑"三系交织之过程。管仲虽首倡"法律合一",然其"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之说,终难突破"王权至上"之桎梏。此中矛盾,恰如《管子·任法》所言:"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道尽人治社会法治实践之根本困境。

考诸法律渊源,"三纲"之说实为礼法体系之核心。《白虎通义》明载:"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此乃将宗法伦理上升为法律准则。汉代董仲舒"春秋决狱",更使儒家经义直接成为司法裁判依据,形成"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的独特法律形态。

律学之兴,实为儒法合流之产物。魏晋时期张斐《律注表》提出"刑名所以经略罪法",将儒家"慎刑"思想注入律文解释;至《唐律疏议》出,乃集其大成,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正是此理。然则律学家虽精研法条,终须恪守"经义决狱"之传统,此乃中国古代法学特有之现象。

至若法律名言所彰之矛盾,"王子犯法"与"刑不上大夫"并存,《商君书》"壹刑"主张与《周礼》"八议"制度同在。细究之,此非学说之悖谬,实为等级社会之必然。司马迁《史记·酷吏列传》载张汤"舞文巧诋",恰说明再严密之律令,终须屈从于皇权意志。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之价值,不在其实现完全之公平正义,而在其构建了"礼法合一"的治理范式。今日回望,当理解其产生于特定历史条件,既见商鞅"移木立信"之法治追求,亦须正视韩非"术势"说之现实妥协。此中智慧与局限,皆为中华法系独特发展道路之写照,值得吾辈辩证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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