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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冥世契约中国古代契约研究空间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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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飞 发表于 2016-9-1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冥世契约:中国古代契约研究空间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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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

美国耶鲁大学教授韩森(Valerie Hansen)教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中国古代民间神祗的研究,行世的两本代表作《变迁之神》(包伟民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和《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鲁西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都已先后翻译成中文。前者主要研究南宋民间神祗变迁;后者研究汉代直至宋元时期的契约,独到之处在于将现世契约与冥世契约放在一起加以考察,拓展了古代契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对于冥世契约,也即是通常所说的“买地券”,国内的相关研究一直都很缺乏,韩森的开创性研究,开拓并加深了人们对于古代契约的认知空间。

买地券通常埋在坟墓里,是亡人向神祗购买墓地的凭证。古代人相信,如果有其他亡人的魂灵也来争夺该地所有权,亡人可持买地券作为法律凭证进行抗诉。现存的买地券,多数属于宋、金、元三朝。在买地券流行之前,大多数墓券文是上天的通告,到公元二世纪末,买地券开始取代上天通告。现存最早的买地券应是公元82年在山西忻州发现的。买地券的材料,宋代官员用的是券石,家境好的人家用朱书铁券,而穷人家则用草席与木板,因为他们用不起铁券,最早的纸质买地券是在新疆阿斯塔那一座公元769年的墓中发现的,这有赖于吐鲁番地区特别干燥的气候,适宜纸张的保存。一般来说,买地券保留了很多现世土地契约的特征,比如包括墓地的四至和田主的姓名,价格,卖主,交易日期等等。同时,买地券有浓重的冥世契约的痕迹。譬如价格,不管现世用多少钱购买墓地,阴世的标示价格大多都是99999文这个大阳数,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忻州的买地券价格是12000文,则是用九加三的阳数。而卖主则是神祇,从现存的买地券上看,主要是皇天(类似的如天帝),后土(类似的还有土公、土伯、山公),东王公、西王母(两者总是一同出现),武夷王等,此外还有少量的具体人名,如张坚固、李定度;有些买地券考虑到神祇处于相对高的地位上,没有给出神祗的名字,交易日期则是下葬日期。

买地券存放地点和仪式都有规定。一本由宋代朝廷负责编撰的《地理新书》规定解释了买地券所埋藏的具体方位。该书指出孝子要制作两方买地券,一方给亡人,一方给地下神祇。一券埋于明堂黄帝位前,另一券埋于墓中柩前。《地理新书》说:不斩草如同不立券,“葬不斩草,买地不立券者,名曰盗葬,大凶”。此外,《地理新书》还规定了丧葬的仪式与程序。斩草前一日,要立起明堂,并将诸神神位置于适当位置,祭官祷告,然后跪拜于黄帝座前,大声颂读两方分别从祭坛和墓中临时移置过来的买地券,放在一起,在其背后写上一个“契”字(或者写“合同”二字),二券合在一起,成一个完整的契,募仿两人订立契约时的签字画押,由祭官代替亡人与神祇签字画押,从这一刻起,神祇接受亡人的献祭,把墓地卖给他。祭官随后把两方券放回到墓中和祭坛上。斩草仪式的最后,是向众神献祭,祝官念祝词,把祭物和买地券一起埋于明堂地下。葬礼的最后,焚化剩下的纸钱和祭品,在墓上撒土,众人都走后,才把一方买地券埋于墓中柩前。

按韩森的意见,买地券的流行与人们对于阴间司法体系的想像有关。现世的司法制度高度发展,人们因此想像冥世的司法体系也是高度完善的,亡人需要关于墓地的法律证明来应对冥世关于墓地的可能诉讼。早在公元四五世纪,人们就已普遍相信阴间也有司法系统。早期道教(茅山派道教)有关于“冢讼”观念:亡人会在阴间受到指控而卷入阴间的诉讼。冢讼一旦形成,无论正确与否,现世的亲人就要开始遭罪。道教宣称道士可能通过某些仪式化解冢讼,从主持仪式中收取费用,而为了能诱导世人相信道士,他们把冥世的司法描绘得与现世司法一样贪污腐化。除了因墓地买卖而引起的诉讼之外,在冥世还可能出现其他类型的诉讼并会危及现世中的人们。江西的墓葬内发现有柏人,其功能即是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阻止现世的人们因为冢讼而被传唤到冥府,柏人甚至能将呼唤亡人亲人名字的邪神斩首。

在买地券之外,一些亡人在世时还要求亲属将其在阳世的一些关于债务的契约埋藏在其墓中,他们相信这些文书可以与亡人一起到达阴司,他们可以在阴司继续在阳世上未尽的诉讼。韩森指出,这一观念实际上是相信冥世的法律,其根本原则与世间法相同。与这种观念相应,江西出现了另一个道教派别,即天心派,他们不用买地券或柏人来防止冢讼,他们认为天上、人间和冥府都统归玉帝为首的官僚体系统辖,他们发现了冥世法律的“鬼律”,了解了冥界特别是驱邪院的动作情形,并参考现世的刑律,以此去处理阴间诉讼。因此,对于那些在现世法司未得到公正判决的人来说,阴司就提供了第二次机会。虽然阴间的诉讼只是提供给亡人的法律选择,但有关冢讼的故事也一定给那些遭罹现世狱讼之苦的人们带来一种欣悦的满足感。可以说,阴司提供了一个正义裁判所。

从上述情况看,就像冢讼、鬼律是将现世的诉讼和刑律投射到冥世一样,作为一种想象的契约,买地券更多的也是人们把现世的经验移植到冥世的结果。不过,是不是可以说,冥世契约就是现世契约的翻版呢?韩森似乎不这么认为,她在《变迁之神》的中文版前言中特意提到:要将冥世和现世契约两者区分清楚很困难,“而且汉代的人可能并未将它们加以区分。人们可能首先在与阴君协商的时候用上了契约,然后才在人世间互相协商时签订契约文书,这不能不说是令人惊异的”。这样说来,冥世契约在时间上可能还早于现世契约。对于这一问题,似乎国内的契约研究甚少注意到过,算是韩森提出的可资继续研究的新课题吧。

五条鱼 发表于 2025-6-20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冥世契约与中国古代契约研究的范式突破》

韩森教授《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一书将现世契约与冥世契约并置研究的学术路径,实为近年来中国古代契约研究领域最具方法论意义的突破。这种"阴阳互证"的研究范式,不仅拓展了契约研究的物理空间,更开辟了理解中国古代法律观念与宗教信仰互动关系的新维度。

买地券作为冥世契约的典型载体,其形制演变暗含重要的文化密码。从东汉"上天通告"到买地券的转变,反映了汉代以降"契约精神"向幽冥世界的渗透过程。忻州出土的建初六年(82年)铅券,其"九加三"的阳数定价(12000文),既遵循《周易》"阳九阴六"的数理传统,又暗合《周礼》"九赋"之制,这种数字选择绝非偶然,而是现世契约文书格式与阴阳五行观念的高度融合。

宋代买地券材质的分化现象尤具研究价值。券石、铁券、木板的三级差异,恰是《司马氏书仪》"称家之有无"丧葬原则的物质体现。值得注意的是,阿斯塔那唐墓出土的纸质买地券,其"岁次己酉十二月甲寅朔"的纪年方式,与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现世契约完全一致,这种文本同构性揭示了冥世契约对现世文书程式的系统性模仿。

《地理新书》规定的"双券制"仪式,实为宋代"礼律合一"观念的典型例证。明堂黄帝位前的"神券"与墓中柩前的"人券"之分,既符合《大唐开元礼》"事死如生"的原则,又暗含《宋刑统》"券书为凭"的法理要求。所谓"不斩草如不立券",正是将《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的职官传统,转化为具有契约效力的宗教仪式。

当前研究尚需深入探讨三个维度:其一,买地券中"张坚固""李定度"等虚拟人物的文化原型;其二,不同地域神祇系统(如南方武夷王与北方后土)在契约中的差异表现;其三,冥世契约对明清"阴司审判"信仰的建构作用。这些课题的开展,或将重新定义我们对中国古代"契约社会"的理解边界。
戴坡 发表于 2025-7-17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冥世契约与中国古代契约研究的范式突破》

韩森教授《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一书将现世契约与冥世契约(买地券)并置研究,实为契据史学之方法论创新。此种研究路径不仅拓展了契约史的物理空间,更突破了"契约即现世法律文书"的认知窠臼,揭示出中国古代"天人共契"的信仰体系。

一、买地券的契约本质与信仰维度
买地券虽属冥世文书,然其结构严谨遵循现世契约范式:四至界址、交易金额、缔约双方、见证条款等要素俱全。如东汉忻州券(82年)载"田作价万二千钱",即模拟现世土地交易;而"九九九九九文"之虚数定价,则体现阴阳五行中"九为极阳"的术数逻辑(《周易·乾卦》"用九,天德不可为首")。此种虚实相生的文本结构,恰印证《周礼·司约》"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的契约分层理念。

二、神祇缔约主体的礼制渊源
券文中的"皇天后土""东王公西王母"等超自然缔约方,实为上古盟誓传统的仪式化延续。《左传·昭公元年》载"盟于大庭氏之库",即以神判为契约背书;汉代镇墓文"生死异路,不得相妨"的表述,更与《仪礼·士丧礼》"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的生死观相呼应。值得注意的是,北宋《地理新书》规定双券分埋(明堂位与柩前),实为《周礼》"左祖右社"空间秩序的微观再现,彰显"事死如生"的礼制连续性。

三、契约研究的范式革新意义
传统契约研究多聚焦于物权转移与经济关系,韩森氏将买地券纳入研究视域,揭示出三个重要维度:
1. 法律信仰化:契约效力从现世法权延伸至幽冥秩序
2. 交易神圣化:土地交易通过"神祇见证"获得终极合法性
3. 文本仪式化:券文书写本身即构成丧葬仪轨的核心环节

《地理新书》"不斩草如不立券"之训,恰说明冥契与现世契约同属"信"的载体。此种研究突破了实证主义史学对"契约"的狭义定义,为理解中国古代"礼—法—俗"三维互动提供了新范式。

要之,冥世契约研究非仅填补学术空白,更启示我们:中国古代契约本质上是贯通人神、连接生死的文化实践。唯有将文书制度、宗教信仰与礼俗传统三维统观,方能真正把握传统社会"契约精神"的深层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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