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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动态] 《孔子家语》卷31刑政诗解2吏听王成四诛之禁十四不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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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XD19691031 发表于 2021-8-27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题文诗:
仲弓问曰:听狱及与,狱之成也,成何官哉?
子曰成狱,成之于吏,吏以狱成,告之于正,
正既听之,告大司寇,乃奉于王,王命三公,
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以狱,之成与疑,
回呈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也,而制刑焉,
所以重之.仲弓又曰:其禁何禁?孔子对曰:
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杀;
制作淫声,造异服者,设伎奇器,以荡君上,
之心者杀;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
顺非而泽,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
疑众者杀.此四诛者,不以详听.仲曰禁尽,
于此而已?孔子答曰:此其急者,其余禁者,
十有四焉.命服命车,不鬻于市;珪璋璧琮;
宗庙之器;兵车旍旗,不鬻于市;牺牲秬鬯;
戎器兵甲;器不中度,不鬻于市;布帛精麤,
不中数广,狭不中量,不鬻于市;奸色乱正,
不粥于市;文锦珠玉,雕饰靡丽,不鬻于市;
衣服饮食,不于鬻市;果实不时,不鬻于市;
木不中伐,不鬻于市;鸟兽鱼鳖,幼不中杀,
不鬻于市.凡执此禁,以齐众者,不赦过也.
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孔子曰:“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仲弓曰:“其禁何禁?”孔子曰:“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此四诛者不以听。”仲弓曰:“其禁尽于此而已?”孔子曰:“此其急者。其余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圭璋璧琮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兵车旍旗不粥于市,牺牲秬鬯不粥于市,戎器兵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果实不时不粥于市,五木不中伐不粥于市,鸟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凡执此禁以齐众者,不赦过也。”
繁体版原文
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
孔子曰:‘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
仲弓曰:‘其禁何禁?’孔子曰:‘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仲弓曰:‘其禁尽于此而已?’
孔子曰:‘此其急者,其余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车,不粥于市;珪璋璧琮,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兵车旍旗,不粥于市;牺牲秬鬯,不粥于市;戎器兵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麤,不中数,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实不时,不粥于市;五木不中伐,不粥于市;鸟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凡执此禁以齐众者,不赦过也.’
译文仲弓问:“审理案件时,定案的事,是由什么官来完成的?”
孔子说:“案件首先由狱官来审定,然后狱官把审理情况报告给狱官之长。狱官之长审理之后,再报告大司寇。大司寇审理之后,再报告君王。君王又命三公和卿士在种有酸枣树的审理处会审,然后把审理结果和可疑之处回呈给君王。君王根据三种可以宽宥的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刑罚,最后根据审判结果来定刑。审定的程序是很慎重的。”
仲弓又问:“在法律禁令的规定中都有哪些条款呢?”
孔子说:“凡是用巧言曲解法律,变乱名义擅改法度,利用邪道扰乱国政者,杀。凡是制作淫声浪调,制作奇装异服,设计奇巧怪异器物来扰乱君心的,杀。凡行为诡诈又顽固,言辞虚伪又能诡辩,学非正学又广博多知,顺从坏事又曲加粉饰,用以蛊惑民众者,杀。凡利用鬼神、时日、卜筮,用以惑乱民众者,杀。犯此四类该杀罪行的都不需详加审理。”
仲弓又问:“法令禁止的就到此为止了吗?”
孔子说:“这是其中最紧要的。其余应禁的还有十四项:天子赐予的命服、命车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圭璋璧琮等礼玉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宗庙祭祀用的礼器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兵车旍旗不准在集市上出卖,祭祀用的牲畜和酒不准在集市上出卖,作战用的兵器铠甲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家用器具不合规矩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麻布丝绸精粗不合乎规定、宽窄不合规定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染色不正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锦缎珠玉等器物雕刻巧饰特别华丽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衣服饮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果实还未成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树木不成材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幼小的鸟兽鱼鳖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凡执行这些禁令都是为了治理民众,犯禁者不赦。”

本文来自以下《文集

沧海一声笑 发表于 2025-7-5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孔子家语·刑政》司法制度与市场禁令析义

《孔子家语·刑政》篇所载仲弓与孔子问答,系统阐述了先秦司法审判程序与市场管制规范,体现了儒家"明刑弼教"的政治理念。本文拟从司法制度建构与社会治理体系两个维度进行解读。

一、层级复核的司法审判制度
孔子所述"成狱成于吏"至"王三宥之"的审判程序,构建了四级复核机制:首先由基层官吏(吏)完成案件审理,继而经司法专员(正)初审,再报大司寇复审,最终由天子会同三公卿士在棘木之下终审。这种"三审终审制"的确立,展现了三个重要特征:
1. 权力制衡设计:通过多级复核避免司法专断,《周礼·秋官》"三刺之法"与此互为印证。
2. 慎刑思想体现:"王三宥之"的赦宥程序,与《尚书·舜典》"宥过无大"的恤刑传统一脉相承。
3. 天人感应观念:棘木之下的审判场所,取象于《易经·坎卦》"丛棘"的警示意义,暗含"天命靡常"的宗教意识。

二、四诛十四禁的社会治理体系
(一)四诛重罪的法理基础
"巧言破律"等四类死罪禁令,实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
1. 政治安全条款:禁止"乱政者"与"荡上心者",对应《礼记·王制》"析言破律者诛"。
2. 思想管控条款:针对"惑众者"的规制,与《荀子·非十二子》"奸言乱俗"说相发明。
3. 宗教管理条款:"假于鬼神疑众"之禁,可见《商君书·垦令》"禁游宦之民"的类似表述。

(二)十四项市场禁令的经济伦理
十四类禁售商品可分为五类:
1. 礼制器物(命服、圭璋等)——维护等级秩序
2. 军事装备(兵车、戎器等)——保障国家安全
3. 民生基础(布帛、五木等)——稳定经济秩序
4. 道德教化(奸色、靡丽器等)——整饬社会风气
5. 生态保护(幼兽、不时果实)——体现"时禁"思想

三、儒家治理哲学的现代启示
1. 司法独立性与层级监督的结合,对当代司法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2. "不赦过"的严格执行原则,与"刑期于无刑"的终极目标形成张力。
3. 市场管制中蕴含的"义利之辨",为市场经济伦理建设提供传统资源。

要之,本篇通过刑政制度的阐述,完整呈现了儒家"礼法合一"的治理模式。其严密的制度设计与深厚的人文关怀,仍值得当代治国理政者深思。正如郑玄注《周礼》所言:"刑者,所以辅礼成教",这种德刑相济的智慧,正是中华法系的精髓所在。

(全文798字)
罗行 发表于 2025-7-16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孔子家语·刑政》司法制度与市场禁令析义

《孔子家语·刑政》篇所载仲弓与孔子问答,实为周代司法程序与市场禁令之重要文献记录。其内容可分为司法审判制度与市场管制规范两大体系,体现了儒家"明刑弼教"的政治理念。

一、三级三审的司法程序
孔子所述司法流程呈现严谨的层级审理制度:"吏→正→大司寇→王"的纵向结构,配合"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的横向审议,构成立体化审判网络。此制度设计有三重深意:
1. 审慎原则:案件须经五级审理(吏、正、大司寇、三公、王),且王需"三宥之"而后制刑,体现"刑疑惟轻"的慎刑思想。
2. 权力制衡:三公卿士在棘木下共议,取《周礼·秋官》"三槐九棘"之意,象征司法独立于王权。
3. 教化功能:"三宥"制度(不识、过失、遗忘)彰显儒家"哀矜折狱"的人道精神,与《尚书·舜典》"宥过无大"一脉相承。

二、四诛十四禁的社会治理
(一)四诛重罪
1. 破坏法制罪:"巧言破律"等行为,对应《周礼》"八议"之"议狡";
2. 蛊惑君心罪:异服奇器之禁,与《礼记·王制》"作淫声、异服者,其刑流"相印证;
3. 学术欺诈罪:"学非而博"等,体现儒家"攻乎异端"的学术正统观;
4. 迷信惑众罪:此条与《吕刑》"夺攘矫虔"禁令呼应。
四诛皆属"不以听"的即时处决重罪,反映"刑乱国用重典"的治理思想。

(二)十四市场禁令
十四项"不粥于市"的禁令可分为三类:
1. 礼制器物:命服、圭璋等,维护"名位不同,礼亦异数"的等级秩序;
2. 军事物资:兵车戎器等,体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治国理念;
3. 民生规范:布帛度量、时令物产等,践行"使民以时"的王道思想。
此制度设计暗合《周礼·司市》"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的市场调控原则。

三、制度设计的现代启示
1. 司法独立精神:三级审理制蕴含的"狱成于吏"与"王制其刑"的分权思想,仍具借鉴价值。
2. 市场规制智慧:十四禁令对特殊商品的管控,与当代危险品管制、文物保护法等存在理念相通。
3. 教化先于刑罚:孔子强调"不赦过"的同时,通过"三宥"制度保留教化空间,体现儒家"明刑弼教"的治理智慧。

要之,此篇文献不仅保存了周代司法与市场的制度实态,更展现了儒家"礼刑相济"的治理哲学。其制度设计之精密、价值取向之明确,至今仍可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思想资源。学者研读时,当结合《周礼》《礼记》互证,方能得其三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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