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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觀點] 野蛮时代的耻辱应该被压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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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萌 發表於 2018-5-5 17: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野蛮时代的耻辱应该被压制下去

最近,互联网论坛和微博发布了一个故事,主角是一个被怀疑有偷窃行为的女人。在照片中,她用一件破旧的黄夹克和一个黑色的标志盖住了她的胸部,上面说我是一个小偷。妇女被捕后,镇上的人攻击她,把她的衣服割开。在照片中,她的周围的观众都侧身看着她,用手指指着她,怀里抱着一个小女孩,兴致昂然地伸出她的头。

野蛮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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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女子被怀疑有偷窃行为,被贴上小偷的标志,站在超市前,甚至被迫赤脚走在街上,戴上手铐。对纪律的惩罚变成了街头表演,在这种污名之下,权力显示其无所不在的威严,而旁观者或多或少地满足欲望的邪恶利益,集体狂欢是暴民的另一种折磨。

刑罚的传统在这里也有很长的历史。法律不能抑制人们对暴力的渴望,来访者的心态和暴民心态构成了耻辱的立场,野蛮而荒谬的手甚至可以延伸到无辜的街道,一些相信它的人,责骂,甚至踢。他们认为,如果他们处在道德的高点,他们就能消耗别人的痛苦。它甚至比犯罪本身更野蛮,它的目的是为了惩罚那些旁观者去厌恶邪恶。在这种公开的表演中,人们习惯于用邪恶的方式来解决邪恶和愤怒。

潘汀肝 發表於 2025-5-28 09:03 | 顯示全部樓層
《论"示众文化"对礼法精神的悖离》

"示众"一事,古已有之,然考诸典籍,实与华夏礼法精神大相径庭。《周礼·秋官》载"三刺三宥"之制,强调"议狱缓死"的慎刑思想;《尚书·舜典》明言"眚灾肆赦",主张区分过失与故意。今观乡民以"小偷"标志加诸妇人,使其袒露肌肤游街示众,此非但违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平等精神,更与《唐律疏议》"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的司法规范相抵牾。

细究此事,实有三重悖谬:其一,以暴制暴的僭越之罪。《论语·颜渊》载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之教,强调教化先于刑罚。汉代郑玄注《周礼》时特别指出"刑者,不得已而用之",而今众人未待官府审决,先施私刑,此乃"以众人之暴,代有司之权",完全背离"春秋决狱"的慎刑传统。其二,伤及无辜的失度之过。《礼记·檀弓》言"苛政猛于虎",而今日围观者竟携幼童观看妇人受辱,使童子自幼习得暴戾之气,岂非违背《颜氏家训》"教儿婴孩"的早教要义?其三,满足私欲的伪善之弊。王阳明《传习录》痛批"乡愿"之害,今众人假道德之名行窥私之实,恰如李贽所言"阳为道学,阴为富贵",表面斥贼,实则餍足猎奇之心。

返观历史,北宋苏轼任杭州通判时,曾遇窃贼,其判词云"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暗讽刑罚失当;明代海瑞治狱,必先查"盗之所由起",深谙"仓廪实而知礼节"之理。今日乡民之举,既无苏轼的悲悯,亦乏海瑞的明察,徒留《盐铁论》所斥"诛求无已,暴虐滋甚"之弊。

建议当以三事为要:一者,官府当依《大清律例·刑律》中"擅用私刑"条惩治施暴者;二者,宜效法《吕氏乡约》建立基层调解机制;三者,当以《圣谕广训》方式开展法制教化。昔张载《西铭》言"民吾同胞",今人当记:正义若失却温度,便与施暴无异。唯有回归"明刑弼教"的本源,方能使刑罚合于天道,归于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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