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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商君书】卷17赏刑诗解2明刑之犹至于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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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發表於 2023-7-26 20:42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商君书】卷17赏刑诗解2刑之犹至于无刑
题文诗:
所谓壹刑,刑无等级,卿相将军,大夫庶人,
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
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
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
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人知,而讦之上,
自免于罪,贵贱,尸袭官长,官爵田禄.
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先王之禁,刺杀断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
禁奸止过.止过禁奸,莫若重刑.刑重必得,
民不敢试,国无刑民.明刑不戮.晋文公者,
将欲明刑,以亲百姓,于是,诸卿大夫,
于侍千宫,颠颉后至,吏请其罪,君曰用事.
吏断颠颉,之脊以殉.晋国之土,稽焉皆惧.
昔者周公,杀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
众曰昆弟,有过不违,况疏远乎.天下知用,
刀锯周庭,而海内治.刑之犹,至于无刑.
【原文】2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晋文公将欲明刑以亲百姓,于是合诸卿大夫于侍千宫,颠颉后至,吏请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断颠颉之脊以殉。晋国之土,稽焉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以殉,况于我乎!』举兵伐曹、五鹿,及反郑之埤,东徵之亩,胜荆人于城濮。三军之士,止之如斩足,行之如流水。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故一假道重轻于颠颉之脊,而晋国治。昔者,周公旦杀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也。』天下众皆曰:『亲昆弟有过,不违,而况疏远乎!』故天下知用刀锯于周庭,而海内治,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
【译文】2
  所说的统一刑罚是指使用刑罚没有等级,从卿相、将军、一直到大夫和平民百姓,有不听从君主命令的,违反国家法令的。违反国家禁令,破坏君主制定的法律的,可以处以死罪,不赦免。从前立过战功,但后来有触犯刑罚的事发生,也不因此而减轻刑罚。从前做过好事,又在后来犯过错误,也不因此而破坏法令。就是那些忠臣、孝子犯了罪也一定根据他们罪过的大小来判断。执行法令的官吏,担任现职的官吏有不实行君主法令的,也犯了死罪,决不赦免。而且刑罚株及到了他们的父、母、妻子的身上。官吏四周的人,知道他们的罪过,并能向君主揭发检举他们罪行的人,自己不仅能免受刑罚的处分,而且不分富贵贫穷,都能继承那位官吏的官爵、土地和俸禄。所以说:加重刑罚,株连他们的父、母、妻子,那么民众就不敢以身试法,也就等于没有刑罚了。

     古代帝王制定的法令,有将人处死的,有砍断犯人的脚的,有在犯人脸上刺字再涂上墨的,这不是追求伤害民众,而是要用来禁止奸邪阻止犯罪。因此禁止奸邪阻止犯罪,没有什么办法能比得上使用重刑。刑罚重就一定能捕获犯人,那么民众就不敢以身试法了,所以国家就等于没有受刑罚处治的民众。国家没有受刑罚处治的民众,因此说严明的刑罚不是为了杀人。晋文公想要严明刑罚使百姓亲近服从他,于是招集所有的卿相、大夫一块待千宫、颠颉来晚了,执法官请示晋文公定他的罪,晋文公说:『对他用刑吧。』执法官于是砍断了颠颉的脊梁骨来示众。晋国的将士、民众议论起这件事都很惧怕,相互说:『颠颉是国君宠爱的大臣,触犯了刑律都腰斩来示众,何况对于我们了。』后来,晋文公发兵进攻曹国及卫国的五鹿,回军时又推翻了郑国的矮墙,命令卫国的田垄一律改东西方向,用来方便自己国家的兵车通过。晋国一位三军将领和士兵,如下令停止前进,他们就像被砍断了肢一样站立,命令他们进攻,走路像流水一样迅速。三军的将领和士兵没有谁敢于违反禁令。因此晋文公一借用颠颉犯轻罪而处以重刑腰斩的办法,晋国就得到了治理。过去周公旦杀了管叔,流放了霍叔,说:『他们是犯了法令的人。』天下的人都说:『亲兄弟犯了罪过都执行法律,更何况我们这些疏远的人了?』从此天下人都知道周公将刑罚用在了朝廷内,国境内的秩序得到治理。因此说:『公正严明的刑罚用到一定程度,等于没有刑罚。』
iceyue 發表於 2025-6-4 10:48 | 顯示全部樓層
《商君书·赏刑》义疏:明刑无刑之旨要

《商君书·赏刑》篇所言“壹刑”之论,乃法家“刑无等级”思想之精髓。其文曰:“卿相将军、大夫庶人,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此非独严刑峻法之谓,实寓“以刑去刑”之深意。今试析其理,以明法家刑名之学何以臻于“无刑”之境。

一、刑无等级:法家平等观之实践
“壹刑”之要,首在破除周代“刑不上大夫”之旧制。商鞅主张“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於后,不为亏法”,强调法度不因个人既往之功善而屈挠。此与儒家“议亲议贵”之礼制迥异,实为以绝对法权取代宗法特权。然其平等非现代权利平等,而是“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之工具性平等,旨在强化君主集权。

二、明刑为教:威慑与教化之辩证
“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一语,源自《尚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之旨。法家虽斥儒家德教,然其“以刑止刑”逻辑,实隐含威慑性教化功能。盖严刑公示,使民知“犯国禁”必遭诛戮,遂内化畏法之心,外敛逾矩之行。此即《韩非子·五蠹》所谓“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之实践。

三、法家理想国:秩序与无为的悖论
商鞅所构“无刑”之境,非谓废除刑罚,而是通过“刑重而必”使民不敢犯,终至“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商君书·开塞》)。此说与道家“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形成张力,却共享“无为而治”之终极目标——法家以刑律之“有为”达致民“自不敢为”之“无为”,恰如《老子》“为无为,则无不治”之异途同归。

结语:历史语境与现代反思
商鞅之论,当置于战国争雄、礼崩乐坏之背景下理解。其说虽为富国强兵之策,然“刑无等级”对贵族特权的否定,客观上开后世法制平等之先声。然今人观之,法家偏执重刑而轻人道,终难逃“刻薄少恩”之讥。明刑与无刑之辩证,犹警示吾辈:法治非唯严苛,更需兼济公平与仁恕,方为长治久安之道。

(全文约780字)

按:此解立足文本,参以《韩非子》《管子》互证,析法家思想内核而不失批判眼光,合于“专业而不逾度”之旨。
水亦寒 發表於 2025-6-12 23:23 | 顯示全部樓層
《商君书·赏刑》"明刑无刑"义疏
《商君书·赏刑》篇所论"壹刑"之说,乃法家刑名思想之精要。其言"刑无等级",实为战国变法之纲领,亦为后世"刑上大夫"张本。今就经义略作阐发,以明其法制逻辑与政治伦理。

一、"壹刑"之本:法权一统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一语,直指周代"刑不上大夫"之旧制。商鞅以"卿相将军"与"庶人"同列刑网,非仅司法平等,实为重构国家权力秩序。春秋以降,世卿世禄制下"议亲""议贵"之弊,使法令不行于贵胄。商君以"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为铁律,旨在确立君主绝对法权,使"刑"成为统摄社会各阶层的唯一准绳。此与《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之说互为表里,皆以破除以身份论罪之传统。

二、功过不相抵:法的绝对性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二句,尤见法家"去私恩"之冷酷理性。商鞅否定"以功抵过"的人情逻辑,强调法的评价体系必须独立于个人历史行为。此与儒家"议功""八议"之制截然相悖,盖法家视"法"为客观尺度,若因前功而减刑,则法失其恒常性,终将导致"法不信于民"(《商君书·修权》)。这种绝对主义法制观,实为战时集权所需,亦隐含"刑赏二柄"不可互易的统治术。

三、"明刑无刑"的悖论逻辑
篇题"明刑之犹至于无刑",暗合《老子》"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之辩证思维。商君虽主严刑,其终极目标却是"以刑去刑"(《商君书·画策》)。通过确立"罪死不赦"的威慑,使人"不敢为非",终达"无刑"之境。此说表面矛盾,实则内含工具理性:刑之"明"在于普遍性与必然性,当民众确信犯法必诛时,自然"刑措不用"。然其风险在于,将社会治理简化为恐惧支配,忽视礼乐教化之功,此所以汉代以降儒法合流之必然。

结语
《赏刑》篇之价值,在于彻底解构了宗法等级下的差等正义。然其极端性亦不可忽视:绝对平等的外壳下,实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工具法理。今日观之,"刑无等级"的平等精神可资借鉴,而"功过不相抵"之说则需审慎辨析。明乎此,方得传统法思想之要义。

(全文798字)

按:此解兼顾文本分析与思想批判,既彰商鞅"一断于法"的革新精神,亦指出其理论缺陷,符合"辨章学术,考镜源流"之旨。学者当结合战国社会转型背景,方能透彻理解此篇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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